发生单方事故后,车内人员弃车离开现场自行前往就医,时隔14小时报警、过了48小时才向保险公司报案,嗣后,因申请3.5万元理赔金遭拒诉至法院。近日,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原告不服提起上诉,被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驳回,维持原判。
2018年4月20日深夜11时,苏州工业园区两路交叉口,一辆白色小轿车侧翻在道路一边,车内空无一人。原来,在发生单方事故后,驾驶员王某与车辆所有人李某并未及时报警,而是放任车辆不管,径直去了医院。
“事故当晚大概19时至21时,我喝了三瓶啤酒。”庭审中,原告李某陈述,自己有6年驾龄,当晚因为喝了酒便没有开车,事故发生时是由其朋友王某驾驶,他坐在副驾驶位置。“出事时,车子的气囊弹出来了,王某说他胸痛,非常难受,我也觉得身体不适,所以就第一时间去医院检查身体了。”
蹊跷的是,待到次日凌晨1时左右,二人从医院就诊结束后,身体并无大恙,又一起赶回事故现场,此时车辆已经被拖走不见了,但他们依然没有采取任何措施。直到4月21日14时,王某才拨打110就上述事故报警;而到4月23日13时,李某才向保险公司报险。
法庭上,李某解释称:“因为当时完全懵掉了。再说发生的是单方事故,所以没多想,也没报警、报险。”王某在出庭作证时则表示,由于自身驾驶经验不丰富,且不熟悉李某的车辆,所以事故发生当晚其驾驶车辆有紧张感。
一份由交警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载明:“鉴于车辆驾驶人弃车离开现场,使本队无法核实事发时驾驶员的身份信息及事发时生理状况,且又无其他相关证据证实,使本队无法查证该起交通事故的全部事实。”嗣后,李某对事故车辆进行维修,花费3.5万元。此前,他曾为该车投保机动车损失险,没想到办理理赔时遭拒,于是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本起事故是否属于被告的保险理赔范围。首先,“发生交通事故后,保护现场、及时报警是车辆驾驶人员的法定义务。”承办法官指出,本案中,即便原告陈述属实,那么根据原告及王某的受伤、就医情况等可以判断出,当时二人头脑是清醒的,他们的行动能力及身体状况显然未受严重影响,离开事故现场的行为缺乏合理性及必要性,并非客观上不具备报警条件。
其次,即便如原告陈述疼痛难忍,离开现场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那么在就医之后又返回现场发现自己的重大财产(车辆)不见的时候,依然没有报警,此举不符常理,结合李某自认当晚曾饮酒的事实,其应当对就此未能作出合理解释承担不利后果。
再次,保险合同约定,保险事故发生后48小时内通知保险人。因为及时通知以使保险人知道保险事故存在并进行查勘、定损,这是寻求理赔的前提和基础,也是正常理性人都应该知道的常理。原告具有6年驾龄,对保护事故现场及时报警、保险,配合调查事故成因等常识性义务应当明知,其报险时已超过48小时,未按约履行该合同义务。
综上,法院认为,保险事故发生后,由于原告上述原因使得交警及保险公司丧失了查明,确定事故性质、原因的时机,致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难以确定,存在重大过失,可以认定本案属于被保险人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保险人,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之情形。据此,一审、二审均作出判决驳回原告李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根据我国保险法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另外,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
本案中,原告李某的报警及保险报案的时间均超出了合理期限,属于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情形。与此同时,在未对现场进行保护及报警的情况下,李某弃车离开现场,放任车辆侧翻在道路上,该行为严重影响道路交通秩序,增加了发生二次交通事故的风险。
“确保驾驶状态合法往往是保险理赔的前提。”承办法官提醒,事故发生后,应及时报警或通知保险人到现场勘查以确定保险事故的原因、性质,驾驶员无合理理由离开事故现场可能会导致保险公司拒赔。
作者单位: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来源:“江苏高院”公众号,2019年3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