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知朋友饮酒还将摩托车借给朋友驾驶,结果引发交通事故,日前,宜兴法院审结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判决车辆的出借人承担相应的赔偿8.2万元。
2018年9月25日,许某与赵某、邵某相约酒吧聚餐,邵某驾驶摩托车前往,三人饮酒至凌晨。车主邵某觉得自己已饮酒无法驾驶摩托车,便让同样饮了酒但状态还好的许某开车,许某表示同意,三人一同乘坐摩托车离开。因为饮酒,许某驾驶摩托车不稳意外摔倒,造成摩托车当场损坏,车上三人也不同程度受伤。经宜兴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许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赵某、邵某无责任。后经鉴定,赵某因事故构成九级伤残,治疗出院后,赵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许某、邵某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费用共计23.2万元。
庭审中,许某对责任认定提出异议。许某认为,事故发生时赵某及邵某都未戴安全头盔,且在明知他醉酒且无摩托车驾驶证的情况下仍乘坐他驾驶的摩托车,存在重大过错,赵某、邵某应与他均等承担事故的赔偿责任。另一被告邵某未参与庭审,也未发表任何答辩意见。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交警认定许某在本起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但考虑到事故发生时赵某未依法戴安全头盔,且明知许某饮酒后仍放任许某开车,依法可以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法院酌定减轻赔偿义务人20%的赔偿责任,故许某应承担80%的赔偿责任。本案中,邵某系涉案车辆的车主,其明知许某饮酒后仍放任许某驾驶车辆,应当对许某承担赔偿责任中的50%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许某赔偿赵某各项损失共计16.4万元,判决邵某对许某应承担部分的50%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合计8.2万元。
法官说法:
本案中,许某酒后驾车,交警认定许某作为肇事者对事故责任承担全部责任,但事故责任并不等同于赔偿责任。因伤者赵某未按规定佩带安全头盔且存在明知许某饮酒而乘坐车辆的行为,故依法可以减轻许某20%的赔偿责任。而车主邵某明知许某饮酒还出借车辆并放任许某酒后驾驶,明显疏于对车辆的看管义务,所以邵某应在许某承担80%的赔偿责任后,对伤者赵某的各项赔偿承担部分连带责任。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出借人在出借机动车前应尽到基本审查义务,其中应审查借用人是否具有相应的驾驶资质和适宜驾驶的基本情况。综合考虑邵某在本案中的过错程度后,法院认定,邵某应对许某承担部分的50%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来源:宜兴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