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6月3日上午,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通过远程视频公开开庭审理丁某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一案,并当庭宣判:被告人丁某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240万元;所退违法所得10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五年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经 审 理 查 明
2016年4月,被告人丁某某承租一门面房经营老鸭汤馆,生产、销售老鸭汤等食品。2016年下半年,为使其用老鸭汤制作的食品味道更好,丁某某从周某某、王某某(均另案处理)夫妇处,以每斤200元价格多次购进晒干的罂粟果(壳),研磨成粉后添加至香料中熬制老鸭汤,并用老鸭汤制作泡饭、泡面、米线、年糕、河粉等食品,对外销售。
另查明,丁某某将研磨成粉的罂粟果(壳)以每斤200元的价格销售给其姐姐丁某红、连襟潘某某(二人均已判刑)及妻子姨母范某某(另案处理)。至2019年8月21日案发,丁某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销售金额累计约90万元;丁某红、潘某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销售金额共计约30万元。
2019年8月21日,芜湖市公安局弋江分局民警根据线索到丁某某的店内,现场查获疑似罂粟果(壳)粉2305克,经检测,抽样的在售老鸭汤中检测出超标罂粟碱、那可丁成分;查获的疑似罂粟果(壳)粉中检测出超标罂粟碱、吗啡、可待因、那可丁、蒂巴因等成分。
案发当日,丁某某在店内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次日,公安干警前往合肥卫岗抓捕涉嫌贩卖毒品的周某某、王某某,因二人居住的是老旧民房,无法查找,公安干警即联系提审丁某某的公安干警。丁某某通过视频引导公安干警至二人的住所,二人被抓获归案。2019年12月25日,丁某某家人代为退出违法所得10万元。
法 院 认 为
被告人丁某某在生产、销售的老鸭汤食品中掺入国家明令禁止的罂粟果(壳)粉并对外出售,销售金额累计约90万元;其明知其姐丁某红、连襟潘某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仍为二人提供罂粟果(壳)粉,系二人的共犯,丁某红、潘某某的销售金额分别约为10万元、20万元,累计约30万元。前述两项共计120万元,情节特别严重。丁某某到案后对司法机关抓捕贩卖毒品的周某某起到了一定的协助作用,具有立功表现,予以减轻处罚;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予以从轻处罚;其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予以从宽处理;其家人代为退出部分违法所得,酌情予以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