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8月19日,安徽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上海金茂凯德(芜湖)律师事务所管委会主任陆在春接受安徽卫视采访,就建立长效机制杜绝“餐饮浪费”发表法律意见。基于此次采访制作的相关节目在当晚安徽卫视《安徽新闻联播》中播出。
习近平总书记近日对制止餐饮浪费行为作出重要指示,指出要加强立法,强化监管,采取有效措施,建立长效机制,坚决制止餐饮浪费行为,强调要进一步加强宣传教育,切实培养节约习惯,在全社会营造浪费可耻、节约为荣的氛围。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法律是治国理政最大最重要的规矩。坚决制止餐饮浪费行为,除了大力弘扬中华民族勤俭节约的优秀传统,大力宣传浪费可耻、节约为荣的思想观念,还必须加强立法,强化监管,采取有效措施,建立长效机制,扎紧制止餐饮浪费的制度笼子。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已将制定粮食安全保障法列入立法规划,近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已决定成立工作专班开展相关工作,抓紧研究提出立法工作方案,高质高效做好相关立法工作。陆在春在此次接受安徽卫视采访中对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即将要开展的相关立法工作发表以下建议。
第一,将厉行节约粮食与反对餐饮浪费作为基本法律原则进行特别立法。将“行节约,反浪费”的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纳入法律体系比单一道德倡导更具规范刚性,也更能有效敦促人们自觉遵守,厉行节约。
第二,将奖励节约与惩戒浪费相结合。对于在餐饮消费时主动少点菜、剩菜打包的消费者,可以由餐饮服务经营者给予一定形式的优惠鼓励。相反,对于纵容消费者过量点餐,并严重浪费食物的餐饮经营者,尤其对存在引诱、欺骗消费者过量点餐行为的不良商家,应建立警示、教育、惩罚机制,并将其不良行为录入征信系统向社会公示。
第三,建立由公民、媒体和社会组织等全社会成员积极参与的综合治理机制。对于公共场所的餐饮浪费行为,任何公民均有向相关部门举报的权利和义务。新闻媒体、餐饮协会等从业人员等主体对于餐饮服务经营者也负有监督职权。全社会共同参与治理更有利于全方位遏制餐饮浪费现象。
第四,建立健全具有操作性的问责机制。法律应明确规定对包括相关政府监管部门、餐饮服务经营者、餐饮行业组织与餐饮消费者等主体在餐饮浪费制止工作中各自的法定义务和问责标准,以及在违反相关规定后各自的问责程序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