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组织”替换“单位”
例如,第207条表述为,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平等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物权法第4条原表述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背景:民法典将民事主体分为: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同时,根据民法典第57条,“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质言之,法人也是组织。因此,“组织”一词可以涵盖个人以外的民事主体。
类似情况还有第258条、第265条、第267条、第310条。此外,第399条用“非营利法人”替换了原物权法条文中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而根据民法典第87条,非营利法人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第269条用“营利法人”替换了物权法第68条的“企业法人”。第1094条用“个人”替换了收养法第5条中的“公民”,表述为“下列个人、组织可以作送养人......”
二、以“日”计“月”
三个月以下的期限,用日表示。例如:
1.第145条,“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民法总则第145条原表述为“一个月”。
2.第453条,“留置权人应当给债务人六十日以上履行债务的期限”。物权法第236条原表述为“两个月”。
3.第221条,“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九十日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物权法第20条原表述为“三个月”。
需要注意的是,6个月的期限依然保持了“六个月”的表述。
三、“根据”、“依照”和“依据”与法律适用
1.根据,不用于指明适用的法律,而指明立法依据。
例如,第1条“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2.依照,用于不具体到条文的法律适用。
最概括的,如第502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第537条“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处理”。
具体到某方面法律的,如第232条第2款“由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农村土地承包的法律规定继续承办。”
具体到本法编章节的,如第53条“......依照本法第六编”;第285条“......,依照本法第三编有关物业服务合同的规定 ......”;第975条“依照本章规定和合伙合同享有的权利”;第505条“依照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编的有关规定确定”。
3.依据,具体到条款的法律适用。
例如,第311条第2款“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所有权”;第528条“当事人依据前条规定中止履行的”;第327条,“用益物权人有权依据本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四、单音节变为双音节
1.“但”改为“但是”
第377条、380条、第386条、388条、407条、409条、421条、422条、430条、443条、444条、448条、453条、456条、460条等。
包括四种模式:
(1)但是,……
(2)……,但是……
(3)……但是……
(4)但是……
背景:根据全国人大法工委《立法技术规范(试行)(一)》第16条,“但是”、“但”二者的含义相同,只是运用习惯的不同。法律中的但书,一般用“但是”,不用单音节词“但”。“但是”后一般加逗号,在简单句中也可以不加。
2.“已”改为“已经”
第378条、第400条、第414条、第417条等。
3.“或”改为“或者”
第1087条第2款,“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婚姻法第39条第2款原表述为“夫或妻”。
类似情况还有第1089条、第1092条等等。
4.“须”改为“应当”
第1101条表述为“有配偶者收养子女,应当夫妻共同收养。”收养法第10条第2款原表述为“须夫妻共同收养”。
类似的有第1096条、第1097条、第1104条。
背景:根据全国人大法工委《立法技术规范(试行)(一)》第14条, “应当”与“必须”的含义没有实质区别。法律在表述义务性规范时,一般用“应当”,不用“必须”。
5.“及”改为“以及”
例如1111条第2款表述为“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灭”。收养法第23条第2款为“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
但仍有以下例外:
第一,在两者并列,且后者又用前者进行限定,使用“及其”结构时,不用“以及”。比如,第259条“履行国有企业管理、监督职责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第278条“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第348条第2款第6项“出让金等费用及其支付方式”;第389条“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等等。
第二,第799条和第879条。前者表述为“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后者表述为“技术咨询合同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阐明咨询的问题,提供技术背景材料及有关技术资料,接受受托人的工作成果,支付报酬。”
背景:根据全国人大法工委《立法技术规范(试行)(一)》第12.2条,一个句子内部有多个并列词语的,各个词语之间用顿号,用“和”或者“以及”连接最后两个并列词语。
五、其他调整
1.“要求”改为“请求”
例如,第432条第2款表述为“质权人的行为可能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出质人可以请求质权人将质押财产提存,或者请求提前清偿债务并返还质押财产。”物权法第215条第2款原表述为“出质人可以要求”。
类似情况还有第408条、第511条、第526条、第578条、第579条、第580等。
2.“履行期间”“履行期”改为“履行期限”
例如,第390条第2句表述为“被担保债权的履行期限未届满的,也可以提存该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物权法第174条原表述为“被担保债权的履行期未届满”。
又如,第453条第1款表述为“留置权人与债务人应当约定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期限,......”物权法第236条原表述为“应当约定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期间”。
类似情况还有第411条、第437条第1款、第454条、第698条等。此外,合同编中的部分“期间”改为了“期限”。例如,第621条表述为“检验期限”,合同法第158条原表述为“检验期间”;第721条表述为“租赁期限”,合同法第226条原表述为“租赁期间”;第811条表述为“承运人应当在约定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将旅客、货物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合同法第290条原表述为“约定期间或者合理期间”;第916条的“储存期限”,在合同法第393条中表述为“储存期间”。
3.“约束力”改为“法律约束力”
第280条第1款表述为“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物权法第78条原表述为“对业主具有约束力”。
类似情况还有第383条等。
背景:物权法条文的表述为“约束力”,合同法为“法律约束力”,本次民法典统一为“法律约束力”。
4.“采取书面形式”改为“采用书面形式”
例如,第400条表述为“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物权法第185条原表述为“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类似情况还有第348条、第354条、第373条、第427条等。
背景:合同法第10条第2款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此前物权法的表述为“采取书面形式”,本次统一为“采用”。
5.“给XXX造成损害”改为“造成XX损害”
例如,第431条表述为“质权人在质押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擅自使用、处分质押财产,造成出质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物权法第214条原表述为“给出质人造成损害的”。
类似情况还有第222条、第303条、第501条、第584条等。
6.“起诉”改为“提起诉讼”
第220条第2款表述为“申请人自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不提起诉讼的”,物权法第19条原表述为“申请在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不起诉”。
类似的有第1115条等。
7.“仲裁委员会”改为“仲裁机构”
第229条表述为“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法律文书......”物权法第28条原表述为“仲裁委员会”。
背景:民法总则、合同法均表述为仲裁机构,物权法表述为为仲裁委员会,民法典统一为“仲裁机构”。
8.“订立合同”与“签订协议”
订立+合同,签订+协议,形成固定的动宾搭配。
作者:王赫
来源:赫法通言公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