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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所举行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精神宣讲和2020年度优秀案例分享与案件讨论活动
发表时间:2021-02-05     阅读次数:     字体:【

2021年2月5日下午,上海金茂凯德(芜湖)律师事务所举行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精神宣讲和2020年度优秀案例分享与案件讨论活动。本次会议由律所管委会主任陆在春律师主持,律所执行主任王文律师、律所主任吴俊洋律师、本所部分执业律师以及实习律师参加本次会议。

会议第一项,我所执行主任王文律师带领全体律师学习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精神。王主任介绍了他此次作为省人大代表参会履职收获颇多。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圆满完成预定的各项任务。大会选举王清宪为安徽省人民政府省长;选举魏晓明为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主任;选举白金明为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秘书长;选举汪莹纯、赵馨群、高莉、郭德成四位同志为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选举陈武为安徽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报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大会表决通过了安徽省十三届人大四次会议关于政府工作报告的决议、关于安徽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的决议、关于安徽省2020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2021年计划的决议、关于安徽省2020年预算执行情况和2021年预算的决议、关于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的决议、关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的决议、关于安徽省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的决议。

会议第二项,我所主任吴俊洋律师分享本所2020年度优秀案例。一是Y诉C、Y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二是J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诉Z设计有限公司房屋装饰装修设计合同纠纷案。

Y诉C、Y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基本案情:被告Y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Y建设公司)系某酒店工程的施工单位,被告C挂靠Y建设公司实际承建上述工程项目。2012年※月※日,C因需要向工程项目建设方缴纳工程保证金遂向原告Y借款,并向Y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借到Y人民币100万元整,利息X分计算,借期3个月。委托:将此款转入Y建设公司账户。当日Y通过转账方式将该笔100万元转入C所指定的Y建设公司账户。后因该款迟迟未能归还,经Y催要,C分别于2018年※月、2019年※月向Y出具承诺书及说明,均确认上述借款系案涉工程质量保证金以及多年来Y一直要求其还款的事实。在多次讨要借款无果后,Y将C、Y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作为共同被告起诉至法院,一审法院认为Y建设公司行为属于出借银行账户,Y建设公司作为出借单位应当与借款人C承担共同还款义务,遂判决Y建设公司与C共同支付原告Y借款本息。Y建设公司提起上诉。

裁判结果: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连带责任是加重责任,承担连带责任须依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本案中,并无达成承担连带责任的合同约定,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出借银行帐户的当事人是否承担民事责任问题的批复》亦无出借人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故主张承担连带责任,无事实和法律依据。Y建设公司违法出借建筑资质,出借银行账户,并以此获利,主观上存在过错,应当承担过错责任,根据其过错程度,本院酌定其对C不能归还借款本息部分承担二分之一赔偿责任。

吴俊洋主任表示此案件典型意义在于:1.能够探究法院针对项目负责人、挂靠人以自己名义对外借款,被挂靠单位是否应承担还款责任这一问题的审判思路。针对该问题,本案二审判决书中本院认为载明“C并非Y建设公司员工,虽与Y建设公司之间形成挂靠关系,但该挂靠关系显然不意味着C有代表Y建设公司对外借款的权限。”由此可以看出法院在判断被挂靠单位是否应当承担还款责任问题上,主要视挂靠人是否具备对外借款的相应权限,如挂靠人具备代表被挂靠人对外借款的权限,则被挂靠人当然应当承担还款责任,反之则无需承担。2.当职务代理、表见代理均不能够成立的情况下,本案也提供了另一种代理思路。在本案中,二审法院综合全案证据认为借款人C的借款行为不构成职务代理与表见代理,该借款仅为C的个人借款。根据合同相对性的原则,该笔借款仅应当由C偿还,如此出借人Y的利益就很难得到保障。针对这样的情形,承办律师整理代理思路,根据案情情况提出Y建设公司出借银行账户给借款人C使用,应当承担相应责任的观点,该观点得到了一审、二审法院的采信。律师代理思路对案件审理结果非常重要。3.本案对出借账户一方是否应当承担责任、应当承担何种责任等问题具有启发意义。在不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情况下,法院也会根据出借方的过错程度、行为原因力大小等因素酌定出借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今后类似法律实务提供了办案思路。

J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诉Z设计有限公司房屋装饰装修设计合同纠纷案基本案情:2019年※月※日,原告J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J材料公司)与被告Z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Z设计公司)签订了设计合同一份,合同约定原告将厂房、办公楼室内装饰设计发包给被告。设计合同同时约定了工作内容、时间、设计费用给付方式以及双方违约责任等。合同签订后,被告Z设计公司交付了绝大部分设计成果。原告支付了前两期设计费。设计周期内,遭遇新冠肺炎疫情。2020年※月※日,原告J材料公司以被告Z设计公司以设计延误、设计图纸存在严重缺陷不能使用为由向Z设计公司发出解除合同函。诉讼过程中,原告认为:“被告无设计资质,设计合同无效。投标单位的投标质疑,图审机构的审查意见书能够证明设计图纸存在重大缺陷且不能使用”。承办律师作为被告Z设计公司诉讼代理人参与本案,在案件中提出反诉,反诉请求对方支付剩余设计费。

裁判结果: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1.立法规范建设工程设计中的相关资质,目的是保障建设工程的质量与安全,而本案中的设计合同的设计范围为室内装饰装修部分,设计内容不涉及建筑物的安全,并非建筑设计,故案涉合同并无违背立法目的之处,不违反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且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2.由于受新冠疫情的影响,各行业正常工作均受阻。被告Z设计公司关于因不可抗力因素影响应适当顺延工期的意见合法、有据。3.原告所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设计方设计图纸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错误。遂依法作出(2020)皖0207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驳回原告J材料公司的诉讼请求;二、反诉被告J材料公司支付反诉原告Z设计公司设计费※元。

吴俊洋主任表示本案的实践意义在于:1.有助于探究实践中普遍存在的,发包方与无装饰装修设计资质的设计方签订的设计合同的效力问题。设计方无装饰装修设计资质并不必然导致设计合同无效。虽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中均明确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从事业务,没有相应设计资质的企业签订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但我们应从设计合同的内容以及设计范围两方面来进行考量,以本案为例,案涉设计合同的设计范围为室内装饰装修部分,不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变动,故合同约定的工作范围和内容并不涉及建筑设计领域,并非建筑设计,故合同并不违反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即使设计方无室内装饰装修设计资质,也不导致设计合同无效。2.证明设计合同存在缺陷设计方需承担违约责任的举证义务在于发包方,且仅通过一般的间接证据难以证明设计图纸存在重大缺陷。结合本案, J材料公司提交了投标单位的投标质疑,图审机构的审查意见书欲证明被告Z设计公司设计图纸存在重大缺陷,但该两组证据的证明力显然不够,对此一审判决法院认为部分阐述道:(1)投标单位在投标过程中对设计图纸提出质疑是正常的行为,原告以投标单位退出投标作为判断被告设计图纸不合格的依据显然不当。(2)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曾委托相关公司对案涉设计图纸进行审查,该公司出具的审查意见书对所列27处问题的处理意见为“重大修改”而非“重新设计”,故根据该审查意见并不能得出设计图纸不合格,无法使用的结论。3.因疫情导致设计合同工期顺延属于不可抗力因素影响,工期顺延不可归责于设计方,设计方无需因此承担违约责任。

会议第三项,为提升律所专业化水平与办案质量,我所组织与会律师就大家近期办理的或者顾问单位咨询的案件中的疑难部分进行集中讨论。陆在春主任分享了一则某区某小区安置房(廉租房)工程司法诉讼情况。主要内容为外省某建设公司与某区建投公司在招标文件、施工文件中约定:“......人工费上涨等因素造成的工程成本增加以及国家政策性调整等均不另行增加造价,如遇国家重大政策调整,根据省、市政策文件执行”。由于省政策文件调整人工费从47元/日上升为68元/日,故某建设公司要求某区建投公司支付相应人工费调整金额达千万元。与会律师积极发言,会场讨论氛围十分热烈。江莉律师等与会律师也就各自办理的案件征求大家意见,大家认为这种实例讨论干货满满,互相借鉴和砥砺的作用非常明显,应该定期举行并长期坚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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