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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在春应邀赴芜湖交通经济广播参与《公民与法——律师热线》栏目直播
发表时间:2021-03-19     阅读次数:     字体:【

3月17日下午,安徽师范大学副教授,上海金茂凯德(芜湖)律师事务所管委会主任陆在春博士应邀来到芜湖交通经济广播963直播间,通过《公民与法——律师热线》栏目对听众关心的工作和生活相关问题进行现场解答。

问题一:

我卖了一辆车,没有签买卖协议,已交付但没有过户,发生交通事故车主要赔吗?

律师意见:

已转让交付但未过户,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原则上所有人无需承担责任,但所有人有过错的除外。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一十条 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或者其他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是未办理登记,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

第一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并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的规定确定其相应的赔偿责任

(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的;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

(三)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

(四)其它应当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

第二条 多次转让但是未办理登记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最后一次转让并交付的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问题二:

本人因为发生车祸而受伤,导致本人失业,对方全责,这种情况下,失业人员造成的损失是否有相关法律法规依据可以要求赔偿?

律师意见:

1.发生车祸而受伤,如果构成伤残的建议先去做伤残等级鉴定,对方具体的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精神损失费、抚养费、后续治疗费,构成残疾的还应支付残疾赔偿金,受伤期间误工费是可以按实际情况赔偿的。

2.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认定为工伤的,可以获得交通事故赔偿,也可以享受工伤待遇。对于医疗费、康复费、辅助器具配置更换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就医交通住宿费、停工留薪期工资和护理费,已获得相应赔付的,不能重复给付,但是若其赔付金额低于工伤保险规定的标准,应补足差额。对于伤残赔偿金等属于赔偿性的,应依法按规定赔偿。也就是说,劳动者可以获得双倍赔偿。

3.因受伤而失业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可以申请失业保险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

第十二条第一款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失业保险条例》

第十七条 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累计缴费时间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是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第十四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第十六条 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告知其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7日内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

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失业后,应当持本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及时到指定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失业保险金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

失业保险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发放。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失业人员开具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单证,失业人员凭单证到指定银行领取失业保险金。

问题三:

签订了完成一定销售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销售产品已整体转出,不再需要销售员,劳动合同是否自动解除?需不需要赔偿?

法律意见:

附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失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行为),符合完成一定销售任务以后,劳动合同自动解除。附解除条件的劳动合同解除后的效果等同于合同期满,合同双方均不存在违约,不需要赔偿。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五条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六十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期限,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期限的除外。附生效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期限届满时失效。

问题四:

人男方和女朋友目前没有领证,之前全款买(女方父亲出资15万,其他全是男方出资)的房子,购房合同上写的女朋友名字,其中有三分之二的金额是男方直接打款到房产公司,剩下金额是男方打款到女方账户女方支付!中间没有借条,只有银行流水。1. 请问如果没领证的情况下,情侣分手,房子怎么归属? 2. 如果二人结婚了,房子怎么归属?

律师意见:

1.如果没有领证,情侣分手,男方可以主张购房款返还或者按份共有涉案房屋。

2.如果二人结婚,房屋也应该属于夫妻共有,保留好出资证明,婚姻法司法解释有规定:“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如果双方缔结婚姻最好在房产上加男方名字比较稳妥。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法释〔2020〕22号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问题五:

楼上住户热水管漏水导致自家天花积水泡烂,墙壁天花板吊灯受影响损坏,楼上拒不赔偿,如何维权?

律师意见:

可向法院提起诉讼,让物业出具一份说明,证明漏水的这个事实及具体情况。关于赔偿费用的问题,可以根据的损失情况根据市场价格确定一个具体数额,也可申请鉴定。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 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问题六:

朋友借了我的钱,借款合同中写着“三年翻一番”,没有写具体的利率,但从约定三年翻一番来推算利率是26%,这可以是利息约定吗?还是利息约定不明?

律师意见:

“三年翻一番”,平均每年利率为26%,属于利息约定明确,自然人之间可以自愿履行。但诉讼时法院不会支持高于“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部分。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第二次修正)

第二十五条 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

前款所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问题七:

我公司因涉及一起借款诉讼被法院冻结了全部账户,现在本金已全部偿还完毕,还剩一小部分利息未支付,因经营需要,是否可以让第三人或担保公司担保,让法院解除冻结?是否可以这么做?具体的程序和要求是什么?

律师意见:

解除法院的冻结账户有两种情况:

1. 只要冻结的原因消失后(即还款完毕),当事人就可以向法院提出解除冻结的申请,法院核查后,属实就会解除冻结账户。个人不能对银行账户解冻。

2. 另外冻结账户也有时间限制,到达一年时间,申请执行人不申请延长期限,就可以申请解除。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0修正)

第四百八十七条 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

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2020修正)

第二十七条 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人民法院未办理延期手续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消灭。

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已经被执行拍卖、变卖或者抵债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消灭。


问题八:

律师你好,问一下,婚前在银行定期三年存了200万,现在三年到期了,我现在要继续存三年,那这属于婚前财产吗?那如果属于婚前财产怎么来证明?

律师意见:

属于你的个人财产,但是银行账单必须能证明是你的婚前财产且存款需具有延续性。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法释〔2020〕22号

第三十一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问题九:

你好主持人,我私家车在瑞丰商贸城附近灯红灯给追尾了,现在肇事司机不赔,也不走保险,在4S店修车评估车损时当场翻供,说我车尾部分损坏不是他追尾的,现在选择失联(当时就让我去法院告他)。我认定书也拿了,我无责,想请问,我现在能修车吗?我能否告他赔偿交通费,车损费、误工费,精神赔偿(当时撞恍然)要告哪些人,车主是他父亲。

律师意见:

1.可以起诉,起诉需要明确的被告,即需要查清司机的身份信息,建议将司机和其父亲列为共同被告,一般情况下由司机承担责任,在其父亲有过错前提下可找其父亲承担责任;

2.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一般将该车辆的保险公司一同作为被告,因为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无条件支付赔偿金额;

3..关于赔偿范围,请求侵权人赔偿维修费、交通费。车损费除非损害严重才能支持,误工费只有人身伤害时可以主张。

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将交强险总责任限额从12.2万元提?到20万元,其中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从11万元提?到18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从1万元提?到1.8万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维持0.2万元?变。无责任赔偿限额按照相同比例进行调整,其中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从1.1万元提?到1.8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从1000元提?到18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维持100元不变。《中国银保监会关于调整交强险责任限额和费率浮动系数方案》于2020年9月19日施行。即2020年9月19日零时后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新、老交强险保单均按照新的责任限额执行。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零九条 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

第十二条 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

(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

(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

(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

第一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并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的规定确定其相应的赔偿责任:

(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的;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

(三)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

(四)其它应当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

问题十:

我想咨询一个事,下班路上,也是下班路线上,下班回家时间范围内,同时交通事故对方全责,交警认定书也认定,受伤部位是掉了三颗牙,目前这样交通事故工伤认定是否能够成功?

律师意见:

在上下班途中可以认定为工伤,掉三颗牙可以先申请鉴定是否构成伤残等级(构成十级伤残一般要上颌骨、下颌骨缺损,牙齿脱落4枚以上),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没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相关法条: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第十八条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第三十二条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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