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提升律所专业化水平,提高律所法律服务质量,4月30日下午,我所举行“政府机关法律顾问实务”专题研讨会,安徽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上海金茂凯德(芜湖)律师事务所管委会主任陆在春律师为大家做同名专题讲座。我所部分执业律师、实习律师参加了本次学习研讨。
陆在春首先分享了两件自身承办的行政机关相关案件。第一起非诉合规审查案件基本案情为:A机关接到市民B举报,反映其产权所有的甲小区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室内窗台压顶梁未按安徽省《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技术规程》施工。市民B共投诉三次,前两次就同一事项投诉后,A机关已经积极协调双方自愿签订了调解协议并履行完毕。此次是对之前其已与保修单位达成协议的质量问题进行了再次反映,并提出A机关未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对施工、监理单位进行行政处罚,只是对施工、监理单位进行了不良行为记录,要求A机关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对施工、监理单位进行行政处罚。陆在春表示,投诉人和相关单位达成调解协议属于民事法律关系,而A机关由投诉业务办理获悉的案件线索是否启动对于相关行政相对人的处罚则属于行政法律关系,二者性质分殊。在行政领域中尚未见有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在投诉处理中投诉人与被投诉人或第三方达成民事调解协议并依约履行后相关违法主体行政责任豁免,但是仍可根据具体情节按照现行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和即将生效的新处罚法“首违不罚”的修订精神从轻处遇。
第二起诉讼案件基本案情为:被告某区城管局作出《限期拆除决定书》,责令相关行政相对人在收到该决定书之日起三日内自行拆除在某室楼顶及窗户外沿建设的违法建(构)筑物,相对人配偶以程序违规复议被维持后将原机关与复议机关一并起诉。陆在春主要就案涉限期拆除决定的对象是否准确以及案涉限期拆除决定本身是否正确两个焦点为题就相关实务前沿问题进行讲解和研讨。陆在春强调作为政府机关的法律顾问出具法律意见书要认真审慎,既要勇于担当,大胆谏言,助力依法行政,也要注意各方面的风险防控。
研讨会上大家就主题案件各抒己见,热烈讨论,通过本次研讨,既提升了所法律服务品质,也进一步促进了我所执业律师的专业交流。上海金茂凯德(芜湖)律师事务所努力营造坚持学习、资源共享、砥砺进步的良好执业氛围,为提高律师业务水平和服务质量而不懈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