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法案例【2021】352
邮寄贵重物品时选择了保价服务,真的能得到快递公司的照价赔偿吗?近日,济南市历城区法院审结一起运输合同纠纷,判决快递公司赔偿保价货物全额损失。
基本案情
2020年9月21日,冯某使用某快递公司从山东至宁夏向高某邮寄一台全息广告机及联屏展柜,基础运费332元,特安费100元,包装服务18元,木质包装282元,合计费用732元,冯某在使用手机下单寄件时同意了《电子运单契约条款》。
该条款约定“3.1若因某快递公司原因造成托寄物灭失、破损、短少的,某快递公司将按以下标准赔偿……3.1.2若您已选择保价且支付保价费用的:如托寄物品足额保价,则破损、短少、灭失时某快递公司将按照实际损失金额向您赔偿,但最高不超过您托寄时保价的声明价值……4.1某快递公司采取理赔审查的方式,您应在寄件时如实按照托寄物的实际价值诚信保价,货物托运出现异常情形理赔时需提供托寄物品的相关价值证明(如发票、合同、付款凭证等),如无法证明托寄物品真实价值,不足额保价部分或超额保价部分均无法获得赔偿。”
冯某工作的公司于2020年10月29日向被告某快递公司支付快递费用共计3906元,其中包括涉案快递费用732元。在涉案快递送至收件人时仅用纸盒包装,未使用木质包装,导致全息广告机及联屏展柜的玻璃破碎,收件人拒收。后冯某工作的公司花费11999元向另一公司购买了一台新的广告机。因向某快递公司索赔协商未果,遂引起本案诉讼。
庭审中某快递公司述称:确实接了原告的快递单,知道运输的是玻璃制品,正常的运输流程是先加用珍珠棉和纸箱进行预包装,之后发往中转场,由中转场进行拦截,打木架才正常发走;但是这个包裹件拦截失败,中转场没有拦截住,所以没有打木架就运输出去了,发生了货物毁损;只同意赔偿其木质包装费和运费,对冯某主张的赔偿物品的价值不予认可。
另查明,被告某快递公司的官方微信公众号显示:特安费等同于保价费,中国内地互寄易碎品保价:如玻璃、陶瓷、电视、装饰类玉石,物品声明价值1-500元,最低保费2元,千元以上按保价费率千分之八收取。
以上事实,有购买合同复印件、货物毁损照片、收费详情明细表、寄件时的电子运单契约条款截图予以证明,法院予以确认。
法院审理
冯某与某快递公司之间的运输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系合法有效的合同,双方当事人均应当按照合同全面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货物的毁损、灭失的赔偿额,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按照交付或者应当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法律、行政法规对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和赔偿限额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四十七条规定“邮政企业对给据邮件的损失依照下列规定赔偿:(一)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或者全部损毁的,按照保价额赔偿;部分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保价额与邮件全部价值的比例对邮件的实际损失予以赔偿。”
本案中,冯某在支付基础运费的基础上为了寄送物品的安全性,额外支出了木质包装费与特安费即保价费。因某快递公司的疏忽导致冯某的广告机毁损,某快递公司应当按照《电子运单契约条款》的约定向冯某进行赔偿,涉案广告机的声明价值为12000元,应当支付96元(12000×8‰)的保价费,冯某支付了100元的特安费,其已经足额支付了保价费,故某快递公司应当根据《电子运单契约条款》3.1.2条按照实际损失金额向冯某进行赔偿。
冯某的公司后期又花费11999元购买新的广告机来弥补损失,故对于冯某要求赔偿毁损费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某快递公司应当赔偿冯某货物损失11999元。因某快递公司的过失没有将涉案快递进行木架包装,故木质包装费用282元、运费332元应当予以返还,对于冯某要求返还运费及木质包装费用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遂作出一审判决,某快递公司赔偿原告冯某货物损失11999元,运费614元。
案件宣判后,原被告双方均未上诉。
法官说法
在邮寄快递时一定要认真阅读快递公司提供的《运单契约条款》,如需邮寄贵重物品以及易碎物品最好按照快递公司规定的保价费率缴纳保价费选择保价服务并声明包裹价值,在邮寄快递时注意保留快递单号、运费收费详情明细表、运单契约条款等证据,在包裹发生毁损或短少、丢失时注意保留货物毁损照片以及能证明包裹价值的购买合同、收据等证据,以便诉讼时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主审法官: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二庭副庭长、审判员 徐肃)
来源:济南市历城区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