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舒律师
商标作为商品经济的产物,自国家将其从依靠商业惯例,行业标准维系的层面上升到立法保护的层面,商标在市场交易中的重要性日渐凸显。本文,笔者将系统归纳商标立法所涉及的知识点,以供交流学习。
一、商标法的调整对象
商标法调整的是因商标的注册、使用、管理及保护而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可谓是商标从“出生”到“死亡”的保护神。
具体而言:
涉及到商标注册法律关系,无外乎商标注册申请人与商标注册机关之间的关系及商标注册申请人与其他民事主体之间因注册商标过程中出现的注册商标异议关系;
涉及到商标使用法律关系,主要包括注册上边的转让及注册商标的许可使用;
涉及到商标管理法律关系,主要包括注册商标的续展、转让、注销等等;
涉及到商标保护法律关系,主要包括商标侵权、商标滥用等等。
二、商标法的基本原则
《商标法》第一条规定:“为了加强商标管理,保护商标专用权,促使生产、经营者保证商品和服务质量,维护商标信誉,以保障消费者和生产、经营者的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特制定本法。”开宗明义指出了商标立法的基本宗旨。
(一)保护商标专用权与保障消费者和生产、经营者的利益并行的原则
商标法的立法的初衷是为了保护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但这并不意味着其他一切社会主体的利益让位于注册商标所有权人的权益。法律保护合法取得的权益,但法律并不保护“沉睡的权利”,不可否认的是商标所有者的权益的正确行使离不开消费者,没有消费者,生产经营者又该如何立足。
(二)注册原则
现今,世界范围内对商标权的取得主要采用两种模式---注册原则VS使用原则。依据字面意义可知:注册原则即以权利人申请注册作为商标权取得的根据。使用原则即以商标的使用作为确定商标权的依据,不需要商标人另行商标注册申请。《商标法》第四条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对其商品或者服务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本法有关商品商标的规定,适用于服务商标。”
(三)申请在先为主,使用在先为辅原则
对于商标取得上的采用注册原则的国家,依据现实情况确定商标权属上进一步区分申请在先原则及使用在先原则。我国商标法采用以申请在先为主,使用在先为辅的原则。《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
(四)自愿注册为主,强制注册为辅原则
依商标注册能否自行决定为标准,可以细分为自愿注册原则与强制注册原则。自愿注册是商标的所有权人自行决定是否申请商标注册,国家对此持放宽态度。强制注册原则则要求凡使用的商标必须必须申请注册。我国商标法对此的态度是以自愿注册为主,强制注册为辅原则。《商标法》第六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必须申请商标注册,未经核准注册的,不得在市场销售。”具体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烟草专卖法》第20条给出了答案:“卷烟、雪茄烟和有包装的烟丝必须申请商标注册,未经注册,不得生产、销售。”
此外,商标法的基本原则还有审查原则、统一注册分级管理原则及商标注册与商标评审相结合的商标确权原则等等。
三、《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涉及商标纠纷的案由汇总
《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在第五部分专章就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作出明确规定,具体到商标纠纷上,共设置了8个三级案由及9个四级案由。
8个三级案由是指商标合同纠纷、企业名称(商号)合同纠纷、知识产权质押合同纠纷、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侵害企业名称(商号)权纠纷、确认不侵害知识产权纠纷、因申请知识产权临时措施损害责任纠纷、因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损害责任纠纷;9个四级案由是指商标权转让合同纠纷、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纠纷、商标代理合同纠纷、企业名称(商号)转让合同纠纷、企业名称(商号)使用合同纠纷 ,商标权权属纠纷、侵害商标权纠纷、确认不侵害商标权纠纷、因申请诉前停止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损害责任纠纷。
因商标引发纠纷致诉时,首先要根据案件的情况确定案由,主要考虑以下因素:案由决定着诉讼请求的合法性与否;特别是在案件性质竞合的案件中,确定案由可以表明原告对案由选择权的行使;案由的准确定性将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举证责任的分配。
其次,要注意商标合同纠纷管辖,鉴于商标权的特殊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案件有关管辖和法律问题适用范围问题的解释》对涉及商标纠纷的案件管辖问题做了特殊规定,该规定第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以下商标案件:1、不服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复审决定或者裁定的案件;2、不服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有关商标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3、商标专用权权属纠纷案件;4、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案件;5、商标专用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件;6、商标许可使用合同纠纷案件;7、申请诉前停止侵犯商标专用权案件;8、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案件;9、申请诉前证据保全案件;10、其他商标案件。”第二条规定:“本解释第一条所列第1项第一审案件,由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授权确定其辖区内有关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解释第一条所列第2项第一审案件,根据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确定管辖。商标民事纠纷第一审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在较大城市确定1-2个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商标民事纠纷案件。”
具体个案中涉及商标纠纷的其他问题可以对照《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