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X、N公司与T地基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承办律师:吴俊洋
基本案情
芜湖某住宅楼在交付后出现墙体、楼板开裂情况。经检测,楼体出现不均匀沉降。房屋安全等级评定为C级(部分承重结构承载力不能满足正常使用要求,局部出现险情,构成局部危房,一般需要加固或局部改造)。为解决楼体不均匀沉降加剧,采取了高压旋喷注浆桩加固方案,但加固效果不佳,甚至在第二次采用该施工工艺加固后,出现了不均匀沉降加剧的后果。后采取锚杆静压桩加固方案,最终取得了加固效果。建设单位将施工单位、勘查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加固施工单位列为共同被告,要求对加固费用等损失承担共同赔偿责任。建设单位申请对责任主体及责任比例进行司法鉴定。鉴定意见对房屋不均匀沉降的原因进行了分析,但并未确定责任比例。一审法院确认据以施工的加固方案错误,设计单位和负责的建设单位承担责任。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对一审判决不服,提出上诉。鉴于案情复杂,责任认定争议颇大。案件历经一审、二审,发回重审一审、二审。承办律师在本案一审、二审程序中系加固施工单位(T地基公司)的诉讼代理人。
律师代理意见
对建设单位(Z地产公司)上诉的代理意见:
T地基公司依据与Z地产公司签订的施工合同,根据N设计公司设计的施工图纸中确定的施工技术参数进行高压旋喷注浆桩施工。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派员现场监督。T地基公司完成了全部施工义务。施工工程量及工作成果、施工记录、验收资料均经过Z地产公司或监理公司确认,加固工程验收合格。原告支付了全部的加固费用。T地基公司无违约行为,无需承担违约责任。鉴定意见、鉴定机构回函、鉴定人员出庭证词,以及在案其他证据,均不能证明T地基公司加固施工存在过错。一审判决T地基公司不承担责任完全正确。
上诉人Z地产公司二审庭审时主张T地基公司在收取的工程价款范围内承担违约责任。Z地产公司阐述了T地基公司承担违约责任的两点事由。承办律师就Z地产公司的相关主张发表的代理意见如下。
一、上诉方诉请证据不足。2020年6月鉴定机构给法院的回函中,有不排除加固施工因素导致房屋质量问题及桩身强度值低的意见。对这两处“不排除”的理解,通过一审庭审时鉴定人当庭说明,两处“不排除”的意思是不能确定加固施工因素存在问题,也不能确定加固施工因素不存在问题,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加固施工因素存在问题。通过鉴定人庭审陈述,结合回函内容及《司法鉴定意见书》,均不能证明T地基公司加固施工因素存在缺陷及违约行为,亦不能证明加固施工因素与房屋质量问题存在因果关系。Z地产公司并未完成上述举证责任,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其诉请T地基公司承担违约责任证据不足。
二、加固行为与损坏后果之间无因果关系。第一次加固时施工桩数量减少40余根是由于施工现场局部不具备施工条件。此调减经过了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的确认,T地基公司没有违约,无需承担责任。第一次加固时施工数量减少,与第二次加固后形成的房屋沉降加剧等损坏后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T地基公司亦无需承担责任。
第一、T地基公司按照建设单位委托共进行了两次高压旋喷注浆桩施工。第一次是在2013年7月至8月,第二次是在2014年6月至8月。在第一次加固施工过程中,由于施工条件限制,现场地质条件复杂,客观上有些部位无法进行施工。发包方Z地产公司、监理公司均同意调减了注浆桩的数量。发包方、监理公司全程派员在现场监督,在施工记录上签名。在工程施工结束后,发包方对工程量予以了确认,并出具《工程完工证明》。《工程完工证明》足以证明发包方对施工的注浆桩数量是认可的,如发包方不认可注浆桩的数量,不可能出具完工证明,更不会将工程价款结算给T地基公司,亦不会第二次加固施工也选择T地基公司施工。
在施工图纸中施工说明中,亦明确“钻孔位置可由施工单位适当调整”。此说明能够证明施工图纸上的施工位置是可以根据施工现场情况予以调整的。T地基公司调整施工数量,并经Z地产公司、监理公司确认,不存在违约行为。
第二、注浆桩数量调减较少,与案涉房屋沉降加剧和损坏无因果关系。
1、第一次加固的注浆桩数量有630多根,调减40余根,调减比例为8%左右,对整体加固并无影响。根据鉴定意见,是因为高压旋喷注浆法施工工艺导致案涉房屋沉降加剧和损坏的主要原因,与施工因素无关。如果增加高压旋喷注浆桩的数量,将导致对地基土更多的扰动,反而会加大案涉房屋的损坏。一审庭审中,本代理人向鉴定人提出如果施工桩数量增加会否导致损害后果加重时,鉴定人表示会有关系,也有其他因素。鉴定人的陈述与代理人上述分析观点是一致的。
2、施工桩数量是第一次加固时调减,而第一次加固并未导致案涉房屋出现沉降加剧和开裂等损坏后果。根据司法鉴定意见书,是第二次加固后才出现沉降加剧的损害后果。因此,第一次加固时减少施工桩数量与第二次加固后出现的损害后果无因果关系。
第三、T地基公司与Z地产公司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结算方式为综合单价包干,并非固定总价。T地基公司根据工程量与Z地产公司结算工程价款。上述调减的40余根桩未计入工程量,自然也就不存在结算工程价款,故也不存在返还的问题。
综上,Z地产公司针对T地基公司两点上诉事由均不能成立。
对X设计公司、N设计公司上诉观点的代理意见:
上诉人X设计公司、N设计公司上诉时未将T地基公司列为被上诉人,故其上诉不涉及T地基公司,其上诉状中涉及T地基公司的事由不属于二审审理范围。鉴于其上诉状涉及到T地基公司与Z地产公司施工合同条款适用问题,为正视听,代理人作如下回应:
X设计公司、N设计公司认为依据Z地产公司与T地基公司签订的施工合同,应当由T地基公司承担加固费用。该观点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
1、诉讼权利主张是Z地产公司享有的诉权范围。Z地产公司已经向各相关方主张权利,Z地产公司并未依据合同条款约定向T地基公司主张权利,人民法院不应当超出Z地产公司诉权范围进行裁判。根据合同相对性的基本原则,能够依据合同向T地基公司主张权利的只能是Z地产公司,其他责任主体无权以Z地产公司与T地基公司之间的合同作为自身减轻或者免除责任的抗辩依据。
2、合同条款中并没有约定沉降值指标,也没有约定沉降观测期限,T地基公司不存在违约。沉降观测由Z地产公司负责,Z地产公司从未向T地基公司提供沉降观测数据,也从未要求T地基公司承担责任。反而是第二次加固,仍然选择T地基公司施工,并向T地基公司支付加固费用。上述合同履行情况足以证明T地基公司无违约行为。Z地产公司如依据此合同约定向T地基公司主张权利,也早已超过了诉讼时效。
3、通过鉴定意见及在案其他证据,房屋损害后果与加固施工因素无关,加固施工单位无需为其他单位的过错承担责任。该条款约定的本意是由于加固施工因素导致的损害后果由加固施工单位承担相应责任,而不是为其他单位的过错承担责任。
综上,上诉人针对T地基公司的上诉请求应当驳回,无论从合约履行还是行为与损害结果的因果关系来看,T地基公司都不应承担责任,一审对T地基公司不承担责任的裁判结果正确。
裁判结果
终审判决认为,案涉房屋质量问题主要原因在于地下车库基础设计存在缺陷以及加固方案错误,设计单位应承担主要责任。在不均匀沉降处理处理方案的专题会议上形成了加固方案,参会的各责任主体均存在过错,故参会的建设单位、勘查单位、设计单位、加固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均应当对错误的加固方案导致的损害扩大承担责任,其中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应当承担主要责任,施工单位、加固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承担次要责任。二审法院综合各责任主体的质量义务、对涉案工程的参与程度、以及参加加固方案论证会议的顺序和次数、酌情确认设计单位承担75%责任,建设单位自行承担15%责任,施工单位承担5%责任,加固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各承担2.5%责任。
典型意义
第一,工程质量纠纷案情复杂,往往涉及司法鉴定,诉讼周期长、诉讼成本高。本案中建设工程各阶段负责主体不同,其中环节和程序都较复杂;该案的诉讼周期就长达四年,鉴定费用高达80多万元。
第二,各责任主体自始至终,都要形成诉讼意识、证据意识。所谓诉讼意识,指要有纠纷最终可能通过诉讼解决的意识。所谓证据意识,指要有搜集证据、保存证据、运用证据的意识。本案中,责任比例虽由法院酌定,但裁判文书较为清晰的分析了各方承担责任的依据。本案中,设计单位认为,加固方案是建设单位指定的,其没有收取加固图纸设计费,属于好意施惠。建设单位认为,加固方案并非由其指定,是设计单位对之前设计缺陷的补救性措施,设计单位应当对设计成果的质量负责。设计单位并未提交加固方案由建设单位指定的证据,设计单位也未能举证加固图纸设计并不属于对地下车库基础设计缺陷的补救性措施。相关责任主体均参加了加固处理方案的专题会议,均未举证证明对采用高压旋喷桩加固方案提出反对意见,法院最终认为参加会议的责任主体对加固方案的选择均存在过错。如相关责任方有诉讼意识,证据意识,注意搜集、保存、运用证据,可能会存在不一样的结果。
第三,司法鉴定意见至关重要。案件审理过程中,鉴定机构针对法院审理的焦点问题出具了书面的回复意见,鉴定人员出庭接受各方质询。部分责任主体申请专家辅助人出庭作证。虽然专家辅助人的部分意见与鉴定意见不一致,部分鉴定材料未经质证,但法院采信了司法鉴定意见的证明力。司法鉴定中,应当充分重视鉴定机构组织的听证,并应当充分发表意见。
第四,因果关系法律逻辑运用的重要性。本案中,建设单位未将加固图纸提交审图机构审查,未办理加固工程的施工许可证,法院认为建设单位属于瑕疵履行行为,无证据证明瑕疵履行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故并未认定建设单位责任。施工单位未按照设计要求完成基础持力层换土,部分构件保护层厚度与设计要求不符,但无证据证明施工缺陷与质量问题存在因果关系,故未认定施工单位为此承担责任。工程建设程序多,涉及面广,情况复杂。受造价、工期、技术、经验、管理、环境等多方面因素影响, 各责任主体均存在潜在的过错风险。质量事故发生后,如何认定责任主体和责任比例,过错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尤为重要。
综上,房屋质量纠纷涉及各方责任主体,往往存在多因一果,案情相对复杂,专业性强,需要全面分析、仔细研判。吴俊洋律师近年来代理了多起在芜湖市范围内有影响的建设工程质量纠纷案件,都取得了较好的代理效果。就本案而言,案件体现出证据在司法环节中的重要性,对建设工程纠纷中出现工程质量问题谁应当承担责任、以及责任如何分配有启发意义,该案也对今后类似法律实务提供了办案思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