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电商网络经销,极大丰富和拓展了我国国际贸易方式、出口交易量,增加了就业和创汇。因直接面对国外买家,甚至消费者个人,如何约定争议解决方式,有效防控风险,降低成本,成为网络电商需要直面的问题。
2021年12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全国法院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会议纪要》(以下简称“《会议纪要》”)。该纪要以2021年6月10日在南京召开的全国法院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为基础,后经最高人民法院在广泛征求各方意见基础上形成。《会议纪要》共111条,分为三大部分:(1)涉外商事部分(1-50条);(2)涉外海事部分(51-89条);(3)仲裁司法审查(90-111条)。明确了实践中的一些争议问题,虽然不是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却是各级法院审理海事海商案件中,实际执行的司法政策,值得关注研究。
一、对管辖条款提示注意
《会议纪要》第3条是“跨境消费者网购合同管辖协议的效力”, 第一款明确规定:网络电商平台使用格式条款与消费者订立跨境网购合同,未采取合理方式提示消费者注意合同中包含的管辖条款,消费者根据民法典第496条的规定主张该管辖条款不成为合同内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民法典》第496条关于格式条款,就是原《合同法》第39条的规定。原《合同法》第41条规定,“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被《民法典》第498条原封不动沿用。
因此,跨境电商应在跨境网购合同有关争议的管辖约定,采用加粗、显目字体等方式提醒消费者,防止管辖条款不成为合同内容。
二、对管辖条款约定有据,避免不合理
《会议纪要》第3条第二款明确规定,网络电商平台虽已尽到合理提示消费者注意的义务,但该管辖条款约定在消费者住所地国以外的国家法院诉讼,不合理加重消费者寻求救济的成本,消费者根据民法典第497条的规定主张该管辖条款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据此,跨境电商即便采用加粗、显目字体提醒消费者,合同管辖约定在中国,也可能属于不合理加重消费者寻求救济的成本,被法院认定无效。
对此,可在跨境网购合同上,列明、援引《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用法》具体条款,证明双方约定的法律依据,根本不属于不合理范畴,予以规避化解。
总之,跨境电商网购合同,要正确援引法条、提醒消费者,充分运用民事意思自治、双方约定,破解管辖异议,防控风险。
王晓春律师 189 5538 38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