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6月21日下午,上海金茂凯德(芜湖)律师事务所举行案件研讨会。会议由律所主任吴俊洋律师主持,在所执业律师及实习律师参加本次会议。
本次会议主要开展了疑难案件学习研讨会,讨论业主共有权纠纷诉讼主体资格问题。针对业主共有权被侵犯,部分业主提起民事诉讼维护合法权益是否一定适用《民法典》第278条,是否需要由业主来共同决定。争议焦点在业主共有权诉讼在明确不涉及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第一款前八项的情况下,是否就一定属于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九)项规定的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第七条,处分共有部分,以及业主大会依法决定或者管理规约依法确定应由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应当认定为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九)项规定的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第十四条之规定,“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擅自占用、处分业主共有部分、改变其使用功能或者进行经营性活动,权利人请求排除妨害、恢复原状、确认处分行为无效或者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故办案人认为,在法律实务中,应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民法典》第278条关于业主的共同决定事项不应当进行扩大解释,业主提起共有权诉讼不涉及处分业主共有权利时,不需要业主共同决定。
此次案件研讨会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与会律师在讨论中发现问题、提出问题,相互学习、取长补短,共同提高业务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