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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莉律师:债权人对债务人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撤销权探析
发表时间:2025-02-07     阅读次数:     字体:【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以下简称《新规》)第三条:夫妻一方的债权人有证据证明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影响其债权实现,请求参照适用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或者第五百三十九条规定撤销相关条款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夫妻共同财产整体分割及履行情况、子女抚养费负担、离婚过错等因素,依法予以支持。

《新规》内容确定了债权人在特定条件下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条款,这一权利的特殊性在于它不仅涉及一般民法中的债权债务关系,还深入到婚姻家庭这一特定的社会关系领域。
当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通过协议离婚的方式将夫妻共同财产或其个人财产转移给了配偶、子女,从而减少了可供偿还债务的财产,债权人可以依法行使撤销权,请求法院撤销该转移行为,恢复财产的原始状态,以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一、撤销权的条件
1.债权合法成立且债务属于个人债务。债权需在债务人离婚前已合法成立,且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债权人可直接向双方主张权利,无需通过撤销权解决。
2.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损害债权人利益。需证明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条款导致债务人责任财产显著减少(如无偿或低价转移财产),从而影响债权实现。例如,一方将全部财产转移至另一方名下,导致偿债能力丧失。
3.恶意逃债的主观意图。需证明债务人存在通过离婚恶意转移财产的故意,但实务中举证难度较高。可通过离婚时间与债务发生时间比对以及财产分割明显不公等间接证据推定。
二、撤销权的行使
1.债权人必须通过向法院起诉的方式行使撤销权,不能直接主张协议无效。
2.援引《民法典》第538条(无偿处分财产)或第539条(不合理低价处分财产)的规定作为法律依据,而非直接引用婚姻家庭编条款。
3.撤销权仅针对与债务金额相当的财产分割条款,超出部分不影响债权实现的条款不得撤销。
三、法院审查的内容
1.离婚的原因,债务人有无过错,是否存在法律规定的应当少分或不分的事实和依据。
2.财产分割是否考虑对抚养未成年子女一方的倾斜。
3.分割的财产来源,分割比例是否考虑双方对家庭的贡献、夫妻共同生活时间的长短等因素。
4.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会严格把握撤销条件和标准,只有当离婚财产分割存在明显不公(无偿或远低于市场价格转移财产)且无法做出合理解释时方可撤销。单纯分割比例不均(如一方分得60%,另一方40%)不构成撤销理由。
四、债权人的举证责任
债权人需要提供与债务人签订的借款合同以及交付借款资金的相关转账凭证,证明债务属于离婚一方的个人债务。需要提供债务人与配偶离婚时签订的离婚协议,证明离婚时债务人在分割财产时存在明显不公。
1.需要提供离婚协议分割的资产价值以及资产转移等相关证据,证明债务人离婚后资产不合理减少后导致还债能力下降。
2.证据需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而且债权人要及时行使权利,《民法典》第152条规定的撤销权消灭时效(知道事由后1年内或行为发生5年内)。为防止债务人进一步转移财产,债权人可在提起诉讼时申请财产保全。
《新规》防止债务人通过离婚转移财产逃避债务,为债权人提供了保护机制,但撤销权的行使不仅关系到债权人的利益,也关系到婚姻家庭法律关系的稳定性和公平性,在实务操作中,不仅重证据也会重情理,所以审判人员存在一定的司法裁量权。
2025年2月5日

江莉_new.jpg

江莉律师,任上海金茂凯德(芜湖)律师事务所婚姻家事法律事务部主任、芜湖市律协婚姻家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安徽省律师协会婚姻家事专业委员会委员、安徽科教频道《法治时空》栏目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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