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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机关委托鉴定机构做出的鉴定结果,当事人撤诉后在随后的诉讼程序中,可以作为认定事实的证据?
发表时间:2017-06-06     阅读次数:     字体:【

作者:袁海兵

转载:“工程判例研究中心”公众号

案情简介

兰州电力修造厂诉中石油第二建设公司施工合同案件最初由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受理,中油二建申请司法鉴定,受理法院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并出具鉴定意见。兰州电力修造厂向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审理中撤诉,重新向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上述鉴定机构所做出的鉴定结论可否作为兰州中院的裁判依据,双方发生争议。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最初由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受理,审理中,根据中油二建的申请,受理法院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作出后,双方当事人提交了异议,鉴定机构做了相应答复和调整。虽然当事人在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审理中撤诉,重新向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但因该鉴定结论系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受理期间依法对外委托,程序合法。故,修造厂关于鉴定程序违法、鉴定依据错误、工程量认定错误,进而否定《鉴定书》的主张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实务观点

在司法实践中,经常发生一审判决被撤销发回重审或当事人撤诉后重新起诉,在此情形下,原司法程序中的鉴定结论能否作为下次诉讼的裁判依据呢?我们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在法院的主持下进行的司法鉴定结论已经得到双方当事人的确认,此鉴定结论作为认定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并没有违法法律、法规的任何强制性规定。最高人民法院认为,鉴定结论作出后双方当事人提交了异议,鉴定机构做了相应答复和调整。虽然当事人在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审理中撤诉,重新向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但因该鉴定结论系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受理期间依法对外委托,程序合法。故,修造厂关于鉴定程序违法、鉴定依据错误、工程量认定错误,进而否定《鉴定书》的主张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案例索引

最高人民法院(2012)民申字第1168号再审申请人兰州电力修造厂与被申请人中石油第二建设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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