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载:滴慧商学
“企业法律风险”概念的走俏转眼已有十多年的时间,该词走俏的背后蕴含着商机与共鸣。
十八届三中全会确立了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地位,十八届四中全会又将依法治国作为“法治中国建设的”总目标 ,再加上全球化、信息化、现代化进程的不断深入,作为市场经济主体的企业面临的风险在不断加剧。竞争态势严峻,监管环境严苛,都使得企业面对的不确定性日益滋长。企业法律风险就是众多风险中的一种。企业因为法律风险防范失当而倒闭的情况也屡有发生。要想成为市场经济大潮中具有竞争优势的企业,必须高度重视法律风险。这是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
企业法律风险可控又不可避免
根据国家标准化委员会《企业法律风险管理指南》,企业法律风险是指基于法律规定、监管要求或合同约定,由于企业外部环境及其变化,或企业及其利益相关者的作为或不作为,对企业目标产生的影响。
纵观近年来一些重大法律事件,长虹、中航油、华为……这些知名的大企业因遭遇法律风险的困扰,曾使企业面临严重的经济危机。国资委黄淑和老师在国有重点企业法律风险防范国际论坛上的讲话中有这样一句话:“法律风险一旦发生,企业自身难以掌控,往往带来相当严重的后果,有时甚至是颠覆性的灾难”。那么企业应该何去何从?
企业法律风险是可控的。现代企业经常将企业的法律风险控制放在事后,尤其是等到提起法律诉讼才开始关注法律风险,这其实并不完善。企业的法律风险控制应该包含:事前预测、事中控制、事后补救三方面。而事前的企业法律风险控制是指企业在做出经营决策之前对其内部条件因素和外部环境因素进行详尽的分析,综合估计各种风险因素,对企业的决策结果进行趋势预测,如果发现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因素,则提前采取预防性的纠正偏差的措施,保证企业的经营决策始终沿着正确的轨道前进,从而达成企业目标。
企业法律风险本身存在一定程度的可控性,提前的规避与预防将很大程度减少企业日后可能承担的法律后果与权益损失,从而间接增强企业的竞争力。
此外,法律风险并不是一个独立的风险,与信用风险、市场风险、营运风险相关联,若处理不当或者发展到一定程度,这些风险均可能以法律风险的形式表现出来。也就说明了企业法律风险是作为市场主体所不可避免的。
企业一旦发生了企业法律风险,将严重损害企业的竞争力,危及信用链条以及信用环境。好在企业的法律风险本身是可控的,所以要加强风险意识,忧患意识,切实推行法律风险管理,防微杜渐,使企业增加竞争力、健康发展。
近年来,一些实力较强企业接触了跨国投资、经营。企业能够参加国际交易是自身竞争力的表现。相应的,在这样一个国际市场下,对于企业的法律风险防范的要求也有所提升。该类企业将可能面临东道国的强制法约束,如征收和国有化、劳工保护等公法的限制。也将面临东道国民商类的私法限制,如民商类合同在订立时对于可能造成的法律责任考虑不足,对于东道主国内可能产生的侵犯第三者权利的评估欠缺等。对于这些企业,必要的法律风险防范成为了增强国际竞争力的必要条件。
法律风险本身的可控性与不可避免使企业风险防范显得尤为重要。若能在法律风险防范上胜过其他企业,必然也是企业竞争力的助推力。
企业法律风险从何而来
企业法律风险的成因是多方面的。营运风险、市场风险、信用风险等都可能最后以企业风险的方式出现。所以绝大多数企业面临的风险都可能转化为企业法律风险,换言之,绝大多数企业风险的成因也就是企业法律风险的成因。先简单将企业法律风险分为两类,一类为内因,一类为外因。这些法律风险都可以通过相应的风险防控手段进行一定程度的降低。降低企业法律风险的同时,也降低了相关的企业其他风险。
企业法律风险中的外因
企业法律风险中的外因主要包括政治、经济、法律变动、自然因素、第三方行为、意外事件等。这些风险都可以找到一些相匹配的方式得以控制。
1、政治风险
企业所面临的政治风险主要表现为东道主国的强行收购或者征收、投资回报的限制等。一般的诱因为原有的经济优惠取消、区域经济保护、东道国政治不稳定等等。该类的风险在合同订立之初就应该有所防范,是跨国经营中格外需要谨慎的风险。可以引入东道主国的资本、加强东道主国的情况分析等。在构建体系化的法律风险防范措施时需要关注该类风险。
2、法律变动风险
法律变动风险是所有企业都需要面对的风险。由于法律本身的稳定性,一般不会在短期内进行高频大幅度变动。该方面的风险可以由企业的法律顾问进行关注,了解政策变化的规律和动向,从而降低企业面临的该类风险。
3、对手方或第三方行为风险
对手方或第三方行为风险也是要在合同订立或者相关法律关系发生之初就要考虑的问题,要将企业法律风险的防范融入到日常经营之中。对于对手方进行信用、交易实力等均衡评估,对于可能产生的第三方进行必要预防。
4、意外事件
对于可能产生的意外事件,不能通过预测来获得信息,只能在企业法律风险防范体系构建的过程中对可能产生的意外事件做好紧急备案措施和解决方案。防止事件发生后一时无法应对。
企业法律风险中的内因
企业法律风险中的内因主要包括企业家精神、企业员工行为、风险防控等。这些与企业法治文化建设有着密切联系。内因风险除了通过管理体系和风险防范体系的建设来进行管控以外,企业内部的精神力量也是很重要。
1、企业员工行为
企业员工行为包括员工蓄意伤害公司利益,也包括员工缺乏法律意识,在外签订合同或者进行公司业务时遭遇欺诈等。企业员工自身行为可以通过法律体系的健全来进行降低。但归根到底,最主要的还是要加强法治文化的建设,彻底从本源上解决问题,从而防止企业员工的失当行为。
2、企业家精神
正如前文所言,企业决定的作出者说到底是公司的决策人和执行人。企业的法律风险中有一部分是由于决策人和执行人的不当行为造成的。当决策人和执行人为了谋求个人利益而损害公司利益时,企业的法律风险就会如期而至。要规避这类风险,除了要健全内部治理体系以外,企业的法治文化建设也显得尤为重要。
3、风险防控水平
企业的风险防控水平与企业对于法律风险防范的态度有很大关系,当企业对于法律风险防范报以极大关注时,必然风险防控和风险发生时的应对措施也就得当。要在企业整体营运过程中,渗透企业法律风险防控体系,加强内部法治文化建设,那么风险防控缺失导致的法律风险也就会降低,从而推进企业发展。
在分析企业法律风险成因的时候,要注意的问题是企业法律风险是一个很广泛的风险,并不与其他法律风险相冲突,可能同时也是其他企业风险,不能单纯得把法律风险理解为企业违法或者违约或者对方企业违法违约所造成的风险。只有全部理解企业法律风险,才能从源头上进行防范。
建立体系化的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
《黄帝内经》中说:“上医医未病之病,中医医欲病之病,下医医已病之病。”创建企业风险管理体系的目标就在于防范未病之病,处理欲病、已病之病。
企业的法律风险并不仅仅存在事发之后,而是存在于企业的整体营运过程中的,甚至在企业创设之初就存在企业法律风险。所以企业法律风险绝非事发之后的处理方式,而是贯穿于企业的整体营运过程中。针对企业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内外因素,构建适合本企业的法律风险管理体系。
企业先要根据本身的特点,分析存在的主要法律风险,进行风险识别。由企业面临的主要法律风险着手,追本逐源,防范后期相似的法律风险。从而进行法律风险评估、控制、决策。降低企业的整体法律风险的同时,增强企业竞争力。
体系化的企业法律风险防范建设,除构建适合本企业的法律风险管理体系外,另一个重要支撑就是设立总法律顾问协调企业法律风险。
法律顾问的悲剧在于:作为企业法律风险的预言者,如果不幸言中悲剧的发生,则说明他的建言没有被采纳;如果企业接受他的建议避免了悲剧,但企业可能认为悲剧本来就未必会发生,而不一定将之归功于法律顾问,法律顾问的作用总是容易被低估。
企业进行法律风险防范总法律顾问还是需要的。原因有三:首先,总法律顾问在风险真正发生之前有话语权,不至于由于缺乏企业决策中话语权的缺失而导致企业面临法律风险。其次,总法律顾问能兼顾各个部门之间的利益,不会因为某一部门的利益谋求而伤害企业整体利益,而使企业置于法律风险之下。且总法律顾问能在全局观念下来统筹企业法律风险,也是风险防范的较好方式。最后,相对于企业内部的员工,总法律顾问有专业性,能观测到企业相关的法律变动情况等,也在整体法律风险体系创建过程中给出专业意见。
据世界大企业联合会的调查,48%美国企业、29%英国企业、21%以上的其他发达国家企业特别是大企业都设立了总法律顾问。总法律顾问的设立对于企业长期健康发展有重要意义。对于企业的社会责任履行、企业信用保障、企业良性发展都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其设立是企业进行法律风险防范过程中的趋势。
重视企业法治文化建设
企业法治文化是企业法律风险防范的灵魂,是推动企业发展的不竭动力。法治文化是—种观念形态的东西,不是从来就有的,是物质世界发展到—定阶段的产物。企业法治文化的建设依赖于企业家的法制意识。唯有企业家关注企业法治,才能开展好企业内部法治文化建设。这便是一个企业由“人治”向“法治”推动的过程。也是企业做大做强的必然过程。
1、企业法治文化本身降低了企业法律风险
企业法治文化使全体职工在认同的基础上,形成—致的行动。从企业家到企业员工都能按照企业相同的法治文化办事。企业家在日常行为中的严守法度、合规办事、尊重契约及诚信待人的细节,可以为企业上下提供很好的示范作用,为企业法治文化的形成提供良好的参照。企业员工也相应恪尽职守,首先,防范在进行企业业务时,对手方或者其他第三方可能对于企业造成的伤害;其次,减少了企业员工故意对于企业进行欺诈等不当行为的企业法律风险。企业法治文化的建设直接减少了企业面对的法律风险。
2、企业法治文化能推进其他防范措施的实施
当企业拥有良好的企业法治文化,那么前述的技术防范手段以及风险防范体系的构建与落实就有了保障。企业员工在实施该类防范手段以及防范措施时就能本着相同的法治文化信念,一方面淡化了企业部门间可能存在的矛盾,另一方面也是这些防范手段推进的正向能量。
3、企业法治文化是其他防范措施的补充
实体性的防范措施是有限的,必然存在呆滞、僵化等问题。而企业法治文化是精神性的,能补足其他防范措施的呆滞、僵化问题。当原来设定的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方式不能应对发生的情况时,企业法治文化中蕴含的精神就可以进行运用,是企业法律风险防范的补充。
企业法律风险防范对企业竞争力有着正向推进作用。要在企业设立、运营、退出的整个过程中考虑企业可能面临的法律风险。根据自身情况,构建适合自己的法律风险防范体系,条件许可的情况下进行总法律顾问协调。当已经建设的法律风险体系不能完全应对法律风险时,应当秉持企业法治文化的精神处理。相信良好的企业法律风险防范将成为增加企业竞争力的一剂良方。
来源:中国公司法务研究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