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岩岩 王亚东
张某和李某系同事,又是邻居。2016年10月3日晚,二人共同去参加同事小王的婚礼。张某驾驶自己的轿车前往,李某搭乘。婚宴上张某想喝酒,便要求回去时由李某开车,李某同意。席间,张某喝了白酒。婚宴结束后,李某驾驶张某的轿车返回。路上经过一岔路口,由于李某对车况不了解,采取措施不当,减速不及时,撞上人行横道上的行人周某,致周某重伤。交警部门认定李某对此次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周某共花费医药费25万元,并构成伤残。
后因赔偿问题,周某将车辆所有人张某、代驾人李某、承保该车辆的保险公司告上法院,要求三被告连带赔偿医药费、伤残补助金等各项费用38万元。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和李某系帮工关系,李某存在重大过失,保险公司赔偿周某31万元,张某、李某连带赔偿周某7万元。
本案中,李某与张某之间的代驾是一种无偿的帮工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第13条规定:“为他人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帮工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赔偿权利人请求帮工人和被帮工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因此,亲朋、熟人之间无偿代驾的,一般情况下由车辆所有人承担责任,除非代驾人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时,由代驾人和车辆所有人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中,张某席间明确提出由李某代驾,李某的代驾行为系受张某邀请,交通事故发生时,李某有重大过失,因此不足部分应当由李某和张某承担连带责任。
另外,关于代驾还存在多种情况,应当根据不同的法律关系区别对待。如果本案李某是张某临时在酒店门口聘用的代驾人,则应当按照雇佣关系处理,因为,根据《解释》第9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外,超出部分一般由车辆所有人负责。如果代驾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则代驾人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如果是酒店提供的酒后免费代驾服务,因代驾行为属于消费行为的一部分,则应当按照消费合同处理,即发生交通事故后,对保险公司赔偿后的不足部分,酒店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作者单位: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检察院)
来源:《检察日报》第三版法律生活篇,2017年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