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乐荣
【案情】
2016年5月19日13时,陈某驾驶的无牌二轮电动车与黄某驾驶的重型自卸货车(营运车辆)相撞,致陈某受重伤住院治疗。经交警认定黄某负事故主要责任,陈某负次要责任,后陈某将黄某诉至法院,陈某因住院治疗欠费向法院申请先予执行,要求黄某先行支付医疗费40万元或对其房屋、车辆进行处置变现用于治疗。
【解析】
先予执行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后、终审判决作出之前,根据一方当事人的申请,裁定对方当事人向申请一方给付一定数额的金钱或其他财物,或实施或停止某种行为,并立即付诸执行的一种程序。笔者认为,先予执行案件与普通执行案件并无区别,本案中,黄某作为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可对其所有的房屋、车辆采取拍卖、变卖等执行措施,以保障申请人的生产、生活急需。
首先,先予执行的案件均为紧急情况下的民事诉讼案件,立法者制定先予执行程序就是为了保障申请人的重大利益、甚至是生命。本案中,申请人陈某因交通事故而遭受严重的身体伤害,急需住院治疗,申请人无力负担医疗费用,而与负有负担医疗费用义务的被申请人不能协商解决,陈某诉至法院,请求判决。可民事案件从起诉到作出生效裁判,需要经过较长时间,如不先予执行,必然使陈某的治疗耽误时间,或者造成严重后果。在本案中,如不对被执行人黄某的房屋、车辆进行处置,而等法院作出生效判决后再进行处置,就会造成陈某得不到及时治疗、甚至有生命危险,不符合立法的本意。
其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权合理配置和科学运行的若干意见》第十六条规定:诉中财产保全、先予执行的申请由相关审判机构审查并作出裁定;裁定财产保全或先予执行的,移交执行局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查封、扣押、冻结后,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进行拍卖、变卖或者采取其他执行措施。在本案中,陈某申请先予执行符合相关条件,审判机构下达裁定书后,执行部门工作人员可以对被执行人黄某的财产采取相应的执行措施,在查封、扣押后及时进行拍卖、变卖。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本案中申请人陈某因交通事故受伤急需治疗,符合先予执行条件,在先予执行裁定下达后,被执行人黄某仍不履行义务的情况下,可对被执行人黄某的房屋、车辆采取拍卖、变卖的执行措施。
(作者单位:江西省乐安县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法院报》第七版法官说法篇,2017年8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