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 玉
用家庭自用车网约载客,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能否以擅自改变车辆用途而拒赔?针对网约车导致的交通事故赔偿纠纷,法官建议,设立网约车新型险种,引导客户投保针对网约车的保险。
网约车接客途中肇事
2015年7月28日下午,张涛通过打车软件接到网约车订单一份,订单内容为将乘客从南京市南瑞集团门口送至恒大绿洲小区。张涛驾驶苏AT9M32号轿车送该乘客途中,与程春颖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致程春颖受伤、车辆损坏。经鉴定,程春颖颅脑损伤构成十级伤残;日常活动能力部分受限构成九级伤残。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交通警察大队以无法查清程春颖是否遵守交通信号灯的情况为由,交警只出具了事故证明,没有进行责任认定。
其后,原告程春颖向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张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南京分公司)支付其医药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255339.75元。
司机保险公司各执一词
法院审理查明,苏AT9M32号轿车所有人为张涛,行驶证上的使用性质为“非营运”,该车在人保南京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保额为100万的商业三者险及不计免赔率险,保险期间均自2015年3月28日起至2016年3月27日止。保单上的使用性质为“家庭自用汽车”。
庭审中,被告张涛认为,原告诉请过高,其没有过错。原告未戴头盔,应当承担同等以上责任。其驾驶的AT9M32号轿车在人保南京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应当由人保南京分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内赔偿。
人保南京分公司则辩称,被告张涛驾驶家庭自用车辆从事客运经营活动,属于改变车辆用途,且未通知其公司,其公司根据保险法规定和商业三者险条款约定在商业三者险内予以免赔。
车辆用途改变三者险免赔
江宁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张涛驾驶机动车向右转弯,原告程春颖驾驶非机动车直行,转弯应当避让直行,张涛未能避让,存在过错。被告不能证明原告程春颖存在闯红灯等过错行为,而驾驶电动自行车佩戴头盔并非法定义务,故法院确定张涛负事故全部责任,程春颖因本次交通事故产生的损失首先由人保南京分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
张涛的营运行为使被保险车辆危险程度显著增加,张涛应当及时通知人保南京分公司,人保南京分公司可以增加保费或者解除合同并返还剩余保费。张涛未履行通知义务,且其营运行为导致了本次交通事故的发生,人保南京分公司在商业三者险内不负赔偿责任。
原告的诉讼请求中,符合法律规定的部分,法院予以支持;超出法律规定的部分,法院不予支持。故判决:原告程春颖因本次交通事故产生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合计279236.34元;由被告人保南京分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12万元,由被告张涛赔偿159236.34元;驳回原告程春颖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在当前车辆保险领域中,保险公司根据被保险车辆的用途,将其分为家庭自用和营运车辆两种,并设置了不同的保险费率,营运车辆的保费接近家庭自用的两倍。这是因为,相较于家庭自用车辆,营运车辆的运行里程多,使用频率高,发生交通事故的概率也自然更大,这既是社会常识也是保险公司的预估,车辆的危险程度与保费是对价关系,家庭自用车辆的风险小,支付的保费低;营运车辆风险大,支付的保费高。以家庭自用名义投保的车辆,从事营运活动,车辆的风险显著增加,投保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可以增加保费或者解除合同并返还剩余保费,投保人未通知保险公司而要求保险公司赔偿营运造成的事故损失,显失公平。
■法官建议
设立网约车新型险种
2016年12月,在该案审理结束后,江宁区法院针对网约车行业迅速发展,以家庭自用名义投保的车辆进行载客收费,发生交通事故引发矛盾纠纷增多的现象,向江苏省保险行业协会提出以下司法建议:1.设立专门针对网约车的新型险种,满足社会新需求;2.加强对网约车免赔条款的提示、说明,引导客户投保针对网约车的保险;3.对免责条款的提示、说明应当由投保人签字确认以减少保险公司的败诉风险。
近日,江苏省保险行业协会针对江宁区法院提出的关于网约车保险问题的司法建议作出复函,表示该协会高度重视,积极部署,第一时间将司法建议书转发至所有车险委员会常委单位,要求他们认真研究有关建议,完善网约车投保手续。同时表示由于开发车险产品一般由保险公司总公司或者中国保险行业协会负责,该协会将司法建议书转至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相关部门,请他们出具权威性建议。
来源:《人民法院报》第三版,2017年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