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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刷单知识产权案件赔偿额应包含权利人间接损失
——浙江宁波中院判决朴素公司诉清阳厂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
裁判要旨
审理电商平台知识产权侵权案件时,侵权人存在刷单行为的,法院应扣除刷单虚假销量,依据实际销量计算赔偿额;同时,应计入权利人因刷单受到的销量、定价、商誉等间接损失,以提升赔偿额的合理性和准确性。
案情
朴素公司是专利号为ZL201520680171.3,名称为“补水仪滑板机构”的实用新型专利权人。经调查,朴素公司发现,清阳厂在其淘宝电商网店内销售侵犯上述专利的产品,侵权产品成交量为3307个。遂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称:被告清阳厂在其淘宝电商网店内销售侵犯朴素公司专利的产品,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请求判令:清阳厂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朴素公司经济损失10万元。
被告清阳厂辩称:被控侵权产品大部分系刷单,实际销售量很少,请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裁判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朴素公司是专利号为ZL201520680171.3,名称为“补水仪滑板机构”的实用新型专利权人,该专利法律状态稳定有效,应受法律保护。经当庭比对,侵权技术方案落入授权专利的保护范围。故清阳厂的行为侵犯了朴素公司依法享有的专利权,需依法承担责任。
清阳厂主张其销售量主要是刷单所致,其提供的网络销售记录、聊天记录、汇款记录等证据,在交易时间、交易对象、事后汇款金额及汇款对象时间上均相符,可证明销售的3307个侵权产品成交量中有3292个系故意刷单的事实。
因朴素公司未提供其因侵权所受到的损失或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的确切依据,故以法定赔偿方式确定本案赔偿额。综合本案案情分析,清阳厂的刷单行为系虚假交易,虽然在侵权获利上可相对减少,但该行为依然对朴素公司的销售造成了实际损害,使得朴素公司对专利产品的市场推广受到不利影响,也因清阳厂侵权产品相对朴素公司专利产品仅为约1/4的售价,大幅降低了浏览电商网站的消费者对专利产品售价的认可度,使得朴素公司遭受了长期的间接损失,该部分损失应由清阳厂承担。另外,结合本案专利类型、涉案侵权产品数量及单品利润率、清阳厂的侵权情节、朴素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支付的合理费用等因素,酌定清阳厂承担7万元赔偿额。
遂判决清阳厂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偿朴素公司经济损失7万元,驳回朴素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现判决已生效。
评析
本案系涉刷单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争议焦点是侵权人是否存在刷单、刷单事实对确定案件赔偿数额的影响。
1.刷单事实的认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规定:“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认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据此,民事诉讼的事实认定规则以当事人举证证明为基础,当待证事实达到高度可能性、法官形成内心确信时,则认定当事人主张的事实存在。
本案中,清阳厂为证明被控侵权产品成交数量中大部分属于刷单,提供了网页销售记录、聊天记录、银行汇付款记录等证据。经人民法院审核,网页销售记录、交易对象、银行汇付款记录(清阳厂汇款给刷客)、网络聊天记录等证据在时间、对象、数量、金额上吻合,且网页销售记录、银行汇付款记录与朴素公司提供的公证书附件一上的被控侵权产品成交记录一一对应,使刷单事实达到了高度可能性程度,足以让裁判者内心确信,且朴素公司未能提供反证证明不存在刷单,故本案法官在全面审核相关证据后,对刷单事实予以认定。
2.刷单事实对赔偿额的影响。第一,刷单产生的是虚假销量,不应计入侵权产品销量。刷单属于虚假交易,刷单形成的销量不具备真实性,不应被人民法院认可。本案清阳厂的侵权产品成交量3307台中,有3292台属于刷单,实际成交数量仅为15台,故计算赔偿额时依据的销量应为15台。第二,刷单造成权利人间接损失,应计入赔偿额。间接损失包括以下几方面:一是销量流失。清阳厂的刷单行为分流了目标消费者的注意力,使得朴素公司对专利产品的市场推广受到不利影响。二是价格侵蚀。本案侵权产品价格为99元(起批量1-99个)、75元(起批量100-199个)、65元(起批量200个以上),而权利产品价格为399元,因侵权产品的竞争不能制定原本可以达到的更高售价甚至被迫降价,该部分价格侵蚀损失,应由清阳厂承担。三是商誉下降。刷单行为人销售的侵权产品往往存在质量问题,其销量越大,消费者对产品的认可度越低,对专利产品商誉产生的负面影响越大。商誉价值的下降,将引起权利人未来销售能力的贬损,也将增加权利人为消除商誉下降问题付出的费用,这些损失都应由侵权人承担。
本案案号:(2017)浙02民初30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