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规定了人民检察院对羁押必要性的审查权以及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权。2016年,《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试行)》《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厅关于贯彻执行<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试行)>的指导意见》先后出台。如何正确理解和运用这一制度,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刑事辩护工作必须关注的重点内容。
2017年11月3日,上海金茂凯德(芜湖)律师事务所开展了关于“羁押必要性审查”的讲座。本次讲座由我所管委会执行主任、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主任、安徽师范大学法律硕士专业硕士研究生外聘导师李天亮律师主讲,参与学习和讨论的有各业务部负责人、本所律师。
李天亮律师首先对羁押必要性审查的概念、法律依据作了初步介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试行)》《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厅关于贯彻执行<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试行)>的指导意见》等的规定,对于在侦查、审查起诉、一审、二审阶段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均有权申请人民检察院就继续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
李天亮律师重点介绍了人民检察院作为审查部门在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的立案、初审、审查方式和内容、综合评估、结案等各个阶段的规范要求,提示辩护律师应把握和关注的重点、要点内容。
最后,李天亮律师与本所各业务部主任、本所律师分享了其向人民检察院提交的一份《羁押必要性申请书》,强调了羁押必要性申请文书在形式、内容上的重点、要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