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世荣
律师调解拓展了律师的业务范围,有利于发挥其在推动社会建设中的积极作用。
“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三位一体的建设思路,要求在法治社会建设领域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改变社会建设滞后的局面。律师调解的试点是拓展法治社会建设的有效渠道之一。
以人民调解为代表的调解制度改革,面临着转型升级的时代要求,律师调解为这一传统制度的创新发展注入了活力。
调解制度在中国具有悠久的历史传统。在当代社会,随着人们法治意识的提高、维权行动的普及,尤其是全面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调解制度被纳入了多元矛盾纠纷解决机制之中,受到前所未有的重视。调解制度面临着现代转型的要求:
首先,调解员的定位。现代社会中,调解员是调解过程的组织者,负责调解程序的设计、主持调解的过程,帮助双方当事人发现共同的利益,面向未来,合作共赢,解决纠纷。其次,双方当事人是调解程序的响应者、提出调解方案的行动者和调解结果的决策者,当事人提出自己的诉求,回应和评估对方的诉求,积极寻求双方利益最大化的措施和方案,扮演着建设者的角色。最后,调解过程尊重当事人意愿,无论调解方案的提出、评估和决策,都离不开当事人积极的行动,调解过程为当事人提出问题、讨论问题并解决问题提供了平台。当事人意愿得到了尊重,能力得到了锻炼,权益得到了保护,主体地位得到了体现,调解因而成为数量庞大的民间纠纷解决的首选途径。
法治为中心的调解制度的转型,自愿原则基础上调解的程序化、规范化,都离不开律师的参与。律师调解所具有的专业化、职业化和法治化要素,为调解制度的改革完善注入了活力。
调解制度是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的体现,律师调解拓展了其业务范围,有利于发挥律师在推动社会建设中的积极作用。
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调解制度是在调解员主持下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纠纷的程序设计,是基层群众实行自我管理的形式之一。律师作为社会工作者,参与社会建设的主渠道,是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服务。开展律师调解试点,拓展了律师业务的范围,律师作为中立的、专业的社会工作者,以调解员的角色,组织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纠纷,发挥积极的矛盾纠纷化解者的作用。参与调解的律师作为调解员,具有了中立者的地位,能更好发挥社会工作者的作用。
律师调解的目标不仅仅是解决具体纠纷,也包含了宣传、普及法律,预防化解矛盾等丰富内涵。律师调解的本质是律师承担调解员角色,居中提供“调解服务”。因而,律师调解是律师业务范围的拓展,有利于律师更好参与社会建设,实现自身价值。
律师调解试点工作须处理好三个方面的问题,保证试点工作取得应有的成效,为下一步全面推广实施积累经验。
本次出台的《律师调解试点工作的意见》亮点颇多,体现了制度的创新性和前瞻性,试点中要着重处理好三个方面的问题:调解协议的即时履行与司法确认关系问题,律师调解员角色与其他法律服务业务的利益冲突问题,政府财政经费投入与当事人承担调解费用的平衡问题。
律师调解试点将带来的社会文明、进步,值得期许。
来源:《人民法院报》第二版新闻评论篇,2017年1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