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2月11日,首席大法官、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主持召开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担保若干问题的规定》。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要切实解决执行难,依法保障胜诉当事人及时实现权益。为贯彻落实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切实回应人民群众重大关切,最高人民法院周强院长在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上提出,“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为确保实现工作目标,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落实“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的工作纲要》,提出了基本解决执行难的总体目标和八项主要任务,其中一项主要任务就是要完善执行规范体系。
一年多来,最高人民法院大力推进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工作,审判委员会先后讨论通过了网络司法拍卖、变更追加执行当事人、财产保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财产调查、执行和解等系列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上述司法解释的颁布实施不仅有效填补了规则空白,完善了规则体系,规范了人民法院执行权的行使,还推动建立完善了相关执行工作机制,有效解决了财产查找难、保全难、处置难等实践问题,为实现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目标奠定了扎实的制度基础。
本次会议讨论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担保若干问题的规定》主要目的是进一步完善执行担保制度,为人民法院处理执行担保纠纷提供法律依据,解决执行担保规则不明确、实践不统一的问题,保障执行担保制度合理有效运行,维护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
会议经讨论,原则通过该规定。会议决定,根据会议讨论意见对该规定送审稿进行修改,按程序呈报,适时发布。(胡继先)
来源: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
编辑:赵炜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