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金茂凯德(芜湖)律师事务所唐海、奚嗣顺律师承办的陈某涉嫌强奸案经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不予批准逮捕 | |
发表时间:2018-06-30 阅读次数:2211 | |
2018年6月28日,上海金茂凯德(芜湖)律师事务所唐海、奚嗣顺律师承办的陈某涉嫌强奸罪一案被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以证据不足为由不批准逮捕,公安机关于当日将陈某释放。
案件经过: 我所唐海、奚嗣顺律师在陈某被拘留第6天时接受其亲属委托,第一时间赶往上海市松江区看守所会见陈某,了解案情,二位律师一致认为陈某可能不构成强奸罪,立即向侦查机关递交了取保候审申请,但未获得任何回复。此后,唐海、奚嗣顺律师数次前往松江会见、与办案民警沟通。在获知侦查机关向检察机关提请批准逮捕后,辩护联系马上与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科承办检察官取得联系,递交了委托手续,以及申请不予批准逮捕的法律意见书,并与承办检察官沟通交流,详细阐述了本案存在的各种疑点。唐海、奚嗣顺律师首先提出,犯罪嫌疑人在第一次接受侦查机关讯问时尚处于醉酒初醒状态,案发当晚很多细节记不起来,酒醒后逐渐回忆清楚,但因侦查机关此后未去看守所对其讯问,犯罪嫌疑人要求向负责审查批准逮捕的检察官当面陈述,恳请检察官安排时间提审陈某,以全面了解案情。随后,在奚玮教授指导下 ,唐海、奚嗣顺律师向检察机关对提交了陈某不予批准逮捕的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详细论证了在案证据不足以认定有犯罪事实存在,陈某不符合逮捕的法定条件、不具有逮捕的必要性、其本身不具有社会危险性等事实与理由。 检察官耐心听取了辩护人的法律意见,最终以证据不足为由对陈某不予批准逮捕,陈某得以于6月28日被释放。
案件启示: 该案犯罪嫌疑人陈某疑似遭遇“仙人跳”,因案发时仅有双方在场,有罪证据与无罪证据均显单薄,此时辩护人要充分利用案发时间前后、案发现场周边的环境证据,向办案人员充分展示案件矛盾点,强化办案人员心中的合理怀疑,说服其作出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决定。 在办案程序上,辩护律师一定要紧扣程序节点,做好充足准备,在第一时间提交对犯罪嫌疑人有利的法律意见,在办案人员形成思维定势之前,影响其决策,以真正做到有效辩护。
律师简介:
唐海律师 上海金茂凯德(芜湖)律师事务所 商事犯罪预防与辩护法律事务部主任
曾任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刑庭法官、执行局法官,上瑞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风险管理部经理,擅长领域为刑事辩护、税务法律纠纷代理、企业法律风险防控。 联系电话:0553-5856895,17756544230 邮箱:hptanghai@163.com
奚嗣顺律师 上海金茂凯德(芜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企业劳动法律事务部主任
法律硕士,中国法学会会员,现为上海金茂凯德(芜湖)律师事务所奚玮民商事律师团队律师,擅长业务领域为劳动争议、交通事故、人身损害等民事诉讼代理以及企业用工风险防控。 联系电话:0553-5856895 15212257887 15375113861 邮箱:1178904709@qq.com 转自:“芜湖奚玮刑辩团队”公众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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