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金茂凯德(芜湖)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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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金茂凯德(芜湖)律师事务所管委会副主任陆在春律师接受CCTV12约稿 就菏泽万达因红领巾被罚事件发表法律评论
发表时间:2018-10-24     阅读次数:1242

近日,菏泽开发区丹阳路小学红领巾、小黄帽印广告一事备受关注。2018年10月19日,菏泽市经济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其官网中公布对菏泽万达广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菏泽万达违反广告法相关规定的行为做出344700元罚款,责令其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

2018年10月23日,上海金茂凯德(芜湖)律师事务所管委会副主任陆在春律师受央视CCTV12“律师来了”约稿,就该事件及所涉现象进行点评。陆在春律师秉持“坚持主流、冷静检视和积极完善”的理念,就该事件发表法律评论。CCTV12“律师来了”公众号于2018年10月23日推送了陆在春律师等的法律评论。




摘录评论内容如下:

依法善待红领巾

首先,红领巾被染指商业广告具有社会危害性

“红领巾,它代表红旗的一角,是由革命先烈的鲜血染成”。红领巾的特殊象征意义与庄严的入队誓词已经融入国人的骨髓与血液,这种信念和荣誉不容僭越与亵渎。菏泽万达利用红领巾进行广告宣传的行为伤害到普通民众朴素的爱国情感。

其次,应坚持依法处理和过罚相当

就本案涉及行政处罚适用法律来说,菏泽市经济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菏泽万达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认定红领巾与文具、校车等性质相当,从而依据该法第五十八条进行处罚是适当的。但对于同一违法行为重复适用该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即认定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与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等情形,从而援引该法第五十七条叠加罚款的做法存在违反“一事不再罚原则”之虞。

最后,应完善相关立法加强专项保护

本案中仅运用广告法对于行为人进行问责确显相关专项保护规制的捉襟见肘。本案《处罚决定书》中提及的《中国少年先锋队章程》与《中国少年先锋队队旗、队徽和红领巾、队干部标志制作和使用的若干规定》位阶较低,难以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中第(十一)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情形所要求的规范级别。广大民众更希望《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等相关特别法对红领巾此类的特殊象征物予以保护。

小结

我们应正视该事件的社会危害性,但也要注意问责程序与过罚相当,通过依法行政的积极回应与相关专项立法保护的尽速完善,以期在依法治理的原则下营造一个风清气正的社会坏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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