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金茂凯德(芜湖)律师事务所律师赴郑州参加“新时期金融犯罪防控与辩护高峰论坛” | |
发表时间:2018-11-05 阅读次数:1249 | |
2018年11月3日,受管委会主任奚玮教授指派,我所江东律师前往郑州参加由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刑事专业委员会、河南省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河南省律师协会刑事业务委员会主办主办,北京大成(郑州)律师事务所承办的“新时期金融犯罪防控与辩护高峰论坛”,同样参加本次论坛的还有来自全国各地的500余法律人。本次论坛旨在针对新时期金融领域不断变化的犯罪手段、方法、区域,就是否构成犯罪、犯罪的特征、罪与非罪的界限、犯罪防控、精准辩护、刑事非诉等热点问题进行交流研讨。
作为本次论坛开幕式的主持人大成高级合伙人、郑州办公室执行主任杜炳富律师隆重介绍了各位与会嘉宾。河南省人大内司委委员、省律师协会副会长、大成郑州办公室主任李煦燕律师,大成高级合伙人、刑事专业委员会主任赵运恒律师,大成中国区管委会主任王隽,河南省法学会党组书记、常务副会长李承先,河南省政协常委、省律师协会副会长、金博大律师事务所主任陆咏歌律师,依次为本次论坛致辞。
首先,在大成高级合伙人、郑州办公室刑事部主任李红新律师的主持下,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顾问、原最高院刑三庭副庭长、北京师范大学刘广三教授就《刑诉法修改后的影响》作了主题演讲。刘广三教授认为,本次刑诉法修改主要涉及三个方面:1.监察法与刑事诉讼法的衔接问题。2.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正式由刑事诉讼法确立。至于值班律师制度,在本次修法中,由于值班律师不具备辩护人的地位,因此没有阅卷权,值班律师只能依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己叙述进而提供法律咨询意见,因此将来是否赋予值班律师辩护人之地位,值得进一步探讨。3.明确了缺席审判制度。全国人大法工委曾经委托北师大刑科院对于缺席审判方面进行调研,最后完成了一篇十万字的调研报告和一篇五千字的建议书,而北师大刑科院提出的倾向性观点是不设立缺席审判制度。刘广三教授也担心缺席审判制度运行的实效。通常情况下,一个国家对于另一国家缺席审判的判决是不予承认的,这也是北师大刑科院得出倾向性意见的原因。当然刘广三教授预计,由于缺席审判程序要求较高,未来适用缺席审判的案件不会太多。
在刘广三教授的精彩演讲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一庭副庭长袁小刚法官带来关于《诈骗案件罪与非罪考量因素》的讲解。袁小刚法官提出,在诈骗案件罪与非罪的审查判断过程中,需要从三个方面进行:1.犯罪构成四个要件要严格把握。其中主观目的(即非法占有的目的)与客观行为(即欺诈的手段)是审查判断的重点,当然在贷款诈骗、集资诈骗案件中还需考虑犯罪客体这一要件。2.社会危害性既是民事纠纷与刑事案件的重要区别之一,同时也是诈骗案件罪与非罪必须考量的因素。辩护律师需要注意,司法实践中体现社会危害性的要素有欺骗行为、占有方式、骗取数额等。3.除了“国法”之外,天理人情同样是审判理念的重要组成部分,法官对于罪与非罪的判定也须预计到老百姓对于案件结果的认可接纳程度。
随后,河南省检察院公诉一处员额检察官梁现峰带来了《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涉及金融犯罪的若干问题》的主题发言。梁现峰检察官特别强调,在金融犯罪案件中对于该案是否涉黑的定性为题要尤为谨慎。各地办案机关对于使用“软暴力”手段进行讨债的行为,定性处理方式有较大差异,这是辩护律师值得研究的问题。
紧接着,河南省公安厅经侦总队副总队长屈海威从《金融犯罪案件侦查实务》的视角简要分析了河南省经济犯罪案件数据概况。据屈海威介绍,2017年以来河南省经济犯罪案件8665起,破案5561起,其中侦办非法集资案件545起。新型金融犯罪案件具备四大特点,即性质综合化、范围扩大化、手段智能化与方式团伙化。
大成高级合伙人、郑州办公室金融部主任于萍律师进行了《信托金融业务刑事犯罪案件的原因分析》。于萍律师认为,信托金融业务刑事犯罪案件涉及占比最高的罪名是贪污罪。
随后,河南省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郑州大学刘德法教授对上午的宣讲进行点评。
在大成郑州顾问、郑州办公室刑事部副主任许二虎律师的主持下,论坛开始了下午宣讲的议程。
首先由大成高级合伙人、大成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娄秋琴律师讲解了《证券期货犯罪案件中的辩护要点》。娄秋琴律师以债券为视角着重解读了债券一级市场、二级市场和一级半市场中可能发生的刑事法律风险。
大成郑州顾问、郑州办公室刑事部副主任、原河南省高级法院刑四庭法官王磊分析了《金融犯罪案件背后的刑民交叉问题》。
大成高级合伙人、北京办公室业务二部副主任张成律师带来了关于《贷款发放中的审贷犯罪辩护》的主题演讲。张成律师认为银行审贷类犯罪案件的审查要点包括以下四点:1.是否有违反“国家规定”的行为;2.能否为行为找到授权或依据;3.当事人的行为与结果的因果关系;4.是否为单位犯罪以及当事人的地位、作用应否被追究刑事责任。
河南省政协常委、省律师协会副会长、金博大律师事务所主任陆咏歌律师对上述演讲进行了点评。
短暂的茶歇过后,在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顾问、原最高院刑三庭副庭长、北京师范大学刘广三教授的主持下开始了最后一阶段的宣讲活动。大成高级合伙人、太原办公室刑事部主任马俊为我们带来了《金融犯罪非诉法律服务经验谈》。
大成律师事务所顾问、原最高法院研究室刑事处副处长黄应生以《新司法解释(草案)信用卡诈骗案件的辩护思路》为主题,重点分析了信用卡诈骗案件中“恶意透支”的相关问题。黄应生提醒,刑辩律师需要注意以下七个方面:1.如何认定“恶意透支”?2.如何认定“有效催收”?3.如何认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4.如何确定处罚标准?5.如何认定恶意透支的数额?6.如何从宽处罚?7.哪些情况可以出罪?
大成合伙人、北京办公室刑事部肖飒律师带来关于《互联网金融刑事案件初期的实践沟通技巧》的讲解。
在论坛的尾声,大成高级合伙人、原万国法考培训资深讲师韩友谊律师为大家讲解了《金融诈骗罪三原则》,即“同时”原则、处分原则与“终局性财产损失”原则。
最后,大成高级合伙人、 全国律协刑委会秘书长韩嘉毅律师进行了总结点评。
上海金茂凯德(芜湖)律师事务所奚玮刑辩团队律师在秉承着“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学习与交流共促进”的理念砥砺前行的同时,也必将致力于刑事法律风险防控,努力开创金融犯罪辩护的“精准化”“专业化”之道,为我国法治的进步贡献自己的绵薄之力。 来源:“芜湖奚玮刑辩团队”公众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