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金茂凯德(芜湖)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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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金茂凯德(芜湖)律师事务所主任秦尤佳律师应邀为安徽师范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生授课
发表时间:2018-11-18     阅读次数:1290

为响应国家培养高素质、复合型、应用型卓越法律人才的号召,巩固加强实践经验教学在法学教育体系和培养卓越法律人才中的地位,2018年11月17日上午,上海金茂凯德(芜湖)律师事务所主任秦尤佳律师应安徽师范大学法学院邀请,在安徽师范大学法学院行政楼四楼会议室做“如何写好律师函及律师函的侵权风险防范”的专题讲座。安徽师范大学法学院全体2018级法律硕士研究生到场聆听讲座。

本次讲座分为“对律师函的定位及理解”“发送律师函在程序上所应注意的事项”“律师函在内容上应如何编排”“律师函的侵权风险及防范”四个部分。

首先,秦尤佳律师从律师函的基本概念入手,为同学们详细讲解律师函的定义、性质和种类,并结合实际案例释明律师函在法律实务中的重要作用。其次,秦尤佳律师将发送律师函的程序概括总结成十九项具体流程,并结合每项流程阐述发送律师函过程中所应注意的事项。秦尤佳律师强调,律师工作应当时刻保持严谨细致的态度,发函时机的选择、发函前的审查和发函后的注意事项亦不容忽视。然后,秦尤佳律师从内容和措辞两方面出发讲解律师函应当如何写作,并结合“范冰冰律师函”事件与同学们互动交流。最后,秦尤佳律师结合自身办案经验,重点为同学们讲解律师函的侵权风险及防范问题,律师致函时负有谨慎核实的义务和提醒委托人应注意的义务。该义务针对不同发送对象而各有不同,当发送对象为争议相对人时,律师函更多起到沟通、协商、确认的作用,此时委托人和律师对事实证据的注意义务均相对较小;当发送对象为争议相对人的利害关系人时,律师需在高程度确定性的证据基础之上进行律师函的撰写,若无相应的证据支撑律师须向委托人充分披露法律风险所在;当发送对象是不特定多数人时,律师函所依赖的须为准确性的证据,若佐证事实的证据达不到相应的要求,律师应该向委托人披露情况并建议改变发函对象,以防范律师函依据的事实的瑕疵所带来的法律风险。

秦尤佳律师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和丰富的法律实务经验使得本次讲座高潮迭起,不仅提高了参会同学的律师函写作能力,更加深了研究生同学们对从事律师行业的热情,讲座现场气氛热烈融洽,得到了同学们的一致好评。

秦尤佳律师,法学硕士,中国法学会会员、中国法学会法律文书学研究会会员、安徽省法学会港澳台法律研究会理事、安徽省律师协会涉外专业委员会委员、芜湖市律协金融法律事务专业委员会主任、芜湖市律师协会理事。现为上海金茂凯德(芜湖)律师事务所主任、PPP法律事务部主任、奚玮民商事律师团队负责人,擅长业务领域为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公司及金融法律事务为主的各类民商事案件代理以及企业法律风险防控。目前担任奇瑞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芜湖克来沃美的暖通设备销售有限公司、安徽金钥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芜湖同鑫石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黄山新榧林业有限责任公司、芜湖广业建设有限公司、安徽水韵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上海欧驰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芜湖亚罗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等多家单位的常年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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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芜湖奚玮民商事律师团队”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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