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附司改办答记者问) | |
发表时间:2018-12-10 阅读次数:330 | |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法发〔2018〕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严格执行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确保司法责任制改革落地见效,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现将该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执行中的情况及时报告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2018年12月4日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严格执行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确保司法责任制改革落地见效,切实解决当前部分地方改革落实不到位、配套不完善、推进不系统等突出问题,促进司法效能和司法公信力整体提升,结合人民法院工作实际,对进一步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坚定不移推进司法责任制改革
1. 深刻认识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的重大意义。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是党的十九大部署的重大改革任务,是人民法院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推进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措施,对于确保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具有重要意义。各级人民法院要始终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始终做到“两个维护”,坚决做到维护核心、绝对忠诚、听党指挥、勇于担当,始终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定不移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确保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关于司法体制改革的各项决策部署在人民法院不折不扣落实到位。
2. 牢牢把握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的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应当坚持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相统一,严格遵照法律规定、遵循司法规律,坚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坚持“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要着力破解司法责任制改革中存在的职能分工不明、审判责任不实、监督管理不力、裁判尺度不一、保障激励不足、配套机制不完善等突出问题,健全完善权责明晰、权责统一、监管有力、运转有序的审判权力运行体系,不断提升司法责任制改革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确保改革落到实处、见到实效。
二、完善新型审判权力运行机制,切实落实“让审理者裁判”的要求
3. 坚持一岗双责、权责一致。加强法院基层党组织建设,以提升组织力、强化政治功能为重点,深入推进人民法院基层党组织组织力提升工程,调整优化基层党组织设置,加强党支部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切实把基层党组织建设成为推进人民法院改革发展的坚强战斗堡垒。坚持抓党建带队建促审判,切实加强审判执行机构、审判执行团队的政治建设和业务建设,健全完善审判执行团队的党团组织,提升团队组织力和战斗力。各级人民法院领导干部要在严格落实主体责任上率先垂范,充分尊重独任法官、合议庭法定审判组织地位,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外,院长、副院长、庭长不再审核签发未直接参加审理案件的裁判文书,不得以口头指示等方式变相审批案件,不得违反规定要求法官汇报案件。严格落实《人民法院落实〈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的实施办法》《人民法院落实〈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的实施办法》,法官应当将过问、干预案件情况在网上办案系统如实记录,并层报上级人民法院。
4. 加强基层人民法院审判团队建设。基层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案件数量、案件类型、难易程度和人员结构等因素,适应独任制、合议制的不同需要,统筹考虑繁简分流和审判专业化分工,因地制宜地灵活组建审判团队。审判团队中法官与审判辅助人员实行双向选择与组织调配相结合,完善团队内部分工,强化审判团队作为办案单元和自我管理单元的功能,切实增强团队合力。统筹内设机构改革与审判团队建设,人员编制较少的基层人民法院可以设置综合审判庭或者不设审判庭,实行“院—综合审判庭”或者“院—审判团队”管理模式;人员编制较多的基层人民法院一般实行“院—审判庭—审判团队”的管理模式。
5. 明确司法人员岗位职责。各级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法律规定和司法责任制要求,结合法院审级、案件类型、案件数量等实际情况,细化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等各岗位职责清单和履职指引,并嵌入办案平台。
6. 完善案件分配机制。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健全随机分案为主、指定分案为辅的案件分配机制。根据审判领域类别和繁简分流安排,随机确定案件承办法官。系列性、群体性或者关联性案件原则上由同一审判组织办理。已组建专业化合议庭、专业审判团队或者速裁审判团队的,可以在合议庭或者审判团队内部随机分案。承办法官一经确定,不得擅自变更。因存在回避情形或者工作调动、身体健康、廉政风险等事由确需调整承办法官的,应当由院长、庭长按权限审批决定,调整结果应当及时通知当事人并在办案平台记载。
7. 全面推进院长、庭长办案常态化。各高级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实际,科学合理、统一确定辖区内三级法院院长、庭长办案工作量。院领导办案工作量可以本院法官平均办案工作量或办理案件所属审判业务类别法官平均办案工作量为计算基数。科学统筹院领导办案类型,完善配套分案办法,健全院领导主要审理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机制。加强对院长、庭长办案的网上公示和考核监督,充分发挥院长、庭长办案示范引领作用。担任领导职务的法官无正当理由不办案或者办案达不到要求的,应当退出员额。
8. 健全专业法官会议制度和审判委员会制度。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健全专业法官会议制度,切实发挥专业法官会议统一法律适用、为审判组织提供法律咨询的功能。专业法官会议成员不以职务、等级为必要条件,参会人员地位平等。完善专业法官会议会前准备程序和议事规则,完善配套考核机制,提升专业法官会议质量。
健全专业法官会议与合议庭评议、审判委员会讨论的工作衔接机制。判决可能形成新的裁判标准或者改变上级人民法院、本院同类生效案件裁判标准的,应当提交专业法官会议或者审判委员会讨论。合议庭不采纳专业法官会议一致意见或者多数意见的,应当在办案系统中标注并说明理由,并提请庭长、院长予以监督,庭长、院长认为有必要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的,应当按程序将案件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除法律规定不应当公开的情形外,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的决定及其理由应当在裁判文书中公开。
9. 健全完善法律统一适用机制。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在完善类案参考、裁判指引等工作机制基础上,建立类案及关联案件强制检索机制,确保类案裁判标准统一、法律适用统一。存在法律适用争议或者“类案不同判”可能的案件,承办法官应当制作关联案件和类案检索报告,并在合议庭评议或者专业法官会议讨论时说明。
10. 切实减轻审判事务性工作负担。审判辅助事务可以实行集约化管理,建立专门实施文书送达、财产保全、执行查控、文书上网、网络公告等事务的工作团队,提升工作效能。充分运用市场化、社会化资源,探索将通知送达、材料扫描、卷宗归档等辅助事务外包给第三方机构,将协助保全、执行送达等辅助事务委托给相关机构,提高办案效率。
三、完善新型监督管理机制和惩戒制度,切实落实“由裁判者负责”的要求
11. 健全信息化全流程审判监督管理机制。全面支持网上办案、全程留痕、智能管理,智能预警监测审判过程和结果偏离态势,推动审判监督管理由盯人盯案、层层审批向全院、全员、全过程的实时动态监管转变,确保放权与监督相统一。
12. 加强审判、执行工作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完善刑事、民事、行政、国家赔偿、执行等领域审判、执行流程标准,推进标准化、规范化建设与信息化建设深度融合,将立案、分案、送达、庭审、合议、宣判、执行到结案、归档的每个节点均纳入审判监督管理范围,严格落实审限管理,将监督事项嵌入办案平台,实现司法活动全程留痕、违规操作自动拦截、办案风险实时提示。
13. 细化落实院长、庭长审判监督管理权责清单。院长、庭长审判监督管理权力职责一般包括:(1)配置审判资源,包括专业化合议庭、审判团队组建模式及其职责分工;(2)部署综合工作,包括审判工作的安排部署、审判或者调研任务的分配、调整;(3)审批程序性事项,包括法律授权的程序性事项审批、依照规定调整分案、变更审判组织成员的审批等;(4)监管审判质效,包括根据职责权限,对审判流程进行检查监督,对案件整体质效的检查、分析、评估,分析审判运行态势,提示纠正不当行为,督促案件审理进度,统筹安排整改措施,对存在的案件质量问题集中研判等;(5)监督“四类案件”,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第24条规定的“四类案件”进行个案监督;(6)进行业务指导,通过审理案件、参加专业法官会议或者审判委员会等方式加强业务指导;(7)作出综合评价,在法官考评委员会依托信息化平台对法官审判绩效进行客观评价基础上,对法官及其他工作人员绩效作出综合评价;(8)检查监督纪律作风,通过接待群众来访、处理举报投诉、日常监督管理,发现案件审理中可能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等。各级人民法院要根据法律规定和司法责任制要求,分别制定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庭长、副庭长的审判监督管理权力职责清单。院长、庭长在权力职责清单范围内按程序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不属于不当过问或者干预案件。院长、庭长应当履行监督管理职责而不履行或怠于履行的,应当追究监督管理责任。
14. 进一步完善“四类案件”识别监管制度。各高级人民法院应当细化“四类案件”监管范围、发现机制、启动程序和监管方式。立案部门负责对涉及群体性纠纷、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等案件进行初步识别;承办法官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属于“四类案件”范围的,应当主动向庭长、分管副院长报告;审判长认为案件属于“四类案件”范围的,应当提醒承办法官将案件主动纳入监督管理;审判管理机构、监察部门等经审查发现案件属于“四类案件”范围的,应当及时报告院长。探索“四类案件”自动化识别、智能化监管,对于法官应当报告而未报告的,院长、庭长要求提交专业法官会议、审判委员会讨论而未提交的,审判管理系统自动预警并提醒院长、庭长予以监督。院长、庭长对“四类案件”可以查阅卷宗、旁听庭审、查看案件流程情况,要求独任法官、合议庭在指定期限内报告案件进展情况和评议结果、提供类案裁判文书或者检索报告。院长、庭长行使上述审判监督管理权时,应当在办案平台标注、全程留痕,对独任法官、合议庭拟作出的裁判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决定将案件提交专业法官会议、审判委员会进行讨论,不得强令独任法官、合议庭接受自己意见或者直接改变独任法官、合议庭意见。
15. 强化案件质量评查。坚持案件常规随机评查、重点评查、专项评查相结合,重点评查发回重审案件、改判案件、信访案件以及曾纳入长期未结、久押不决督办范围的案件。依托信息化平台对已上网裁判文书、庭审公开情况进行质量评查,质量评查范围应当覆盖所有法官,全面提升法官责任意识。重点从案件评查中发现违法审判线索,并依照有关程序进行调查。严格区分审判质量瑕疵责任与违法审判责任,确保法官依法裁判不受追究、违法裁判必问责任。
16. 严格落实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制度。各级人民法院对法官涉嫌违反审判职责行为要认真调查,法官惩戒委员会根据调查情况审查认定法官是否违反审判职责、是否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并提出审查意见,相关法院根据法官惩戒委员会的意见作出惩戒决定。法官违反审判职责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移交纪检监察机关、检察机关依法处理。法官违反审判职责以外的其他违纪违法行为,由有关部门调查,依照法律及有关规定处理。
17. 完善司法廉政风险防控体系。各级人民法院应当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自觉接受纪律监督、法律监督、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不断提高公正裁判水平。各级人民法院内部应当充分发挥司法巡查、审务督察、廉政监察员等功能作用,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判管理部门与审判业务部门应当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内部监督合力。全面梳理办案流程、审限管理等关键节点,分析研判每个节点可能存在的办案风险,加强审判执行活动风险监控智能预警,促进司法廉政风险早发现、早预警、早处置。
四、统筹推进司法责任制配套改革,提升司法责任制改革整体效能
18. 统筹推进法官员额和政法编制合理配置。各高级人民法院应当严格控制法官员额比例,综合考虑区域经济社会发展、人口数量、办案数量等因素,完善法官员额动态管理机制,员额分配向基层和人案矛盾突出的法院倾斜。
各高级人民法院应当配合省级编制部门,健全完善省以下地方法院编制统一管理制度,强化审判运行态势分析,加强对法官工作量的科学测算,统筹考虑各市(区、县)法院的案件数量、类型、难易程度、增幅大小和辖区面积、人口数量、自然条件、发展状况、人民法庭数量等因素,精准分析测算各市(区、县)法院所需政法编制,将编制向编制紧缺、急需补充的法院倾斜,实现编制、案件量、人员的合理匹配。
19. 完善法官员额退出机制。各高级人民法院应当针对审判绩效不达标、辞职、辞退、被开除、违纪违法、任职回避、调出、转任、退休、个人申请退出等不同情形,规范员额退出程序,明确退出员额但仍在法院工作人员的职级、待遇等问题。各级人民法院应当保障法官对退出决定进行陈述、举证、申辩、申请复议的权利。员额法官因工作需要调整到法院非员额岗位,五年内重新回到基层或者中级人民法院审判业务岗位的,经所在法院党组审议后,层报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入额;五年内重新回到高级或者最高人民法院审判业务岗位的,分别经本院党组决定入额。
20. 进一步完善法官初任和逐级遴选制度。健全完善从优秀法官助理中选任法官机制,配套建立科学完备的初任法官职前培训制度。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开展跨院遴选,引导审判力量向人案矛盾突出的法院流动。
21. 加强法官助理、书记员的配备和培养。建立健全符合司法职业特点的法官助理招录机制,完善法官助理统一招录、保障机制。推行法学院校学生担任实习法官助理常态化制度,探索下级人民法院法官到上级人民法院交流担任短期助理制度,多渠道拓宽法官助理来源。积极研究建立法官后备人才培养体系,认真落实法官助理、书记员职务序列改革,创新完善法官助理培养模式,符合条件的法官助理可以申请参加法官遴选。各高级人民法院应当积极争取人社、财政等部门支持,加强聘用制书记员招录工作,落实聘用制书记员管理制度改革,切实稳定聘用制书记员队伍。
22. 完善司法人员业绩考核制度。坚持客观量化和主观评价相结合,以量化考核为主,充分考虑地域、审级、专业、部门之间的差异,注重采用权重测算等科学计算方法,合理设置权重比例。暂时不具备案件权重系数测算条件的地方,可以探索简便易行的案件工作量折算办法。将法官作为合议庭其他成员时的工作量、办理涉诉信访工作量、参加专业法官会议、审判委员会的工作量、案件评查工作量等纳入业绩考核。根据各级人民法院承担职能的不同,科学设置司法人员业绩考核内容。对法官和法官助理的业绩考核,应当考虑综合调研、审判指导等工作任务量,避免简单以办案数量作为考核业绩。对审判辅助人员的绩效考核,应当以岗位职责和承担工作为基本依据,注重与所在团队绩效相结合,听取法官和所在团队的意见。绩效考核奖金的发放,不与法官职务等级以及审判辅助人员职务挂钩,主要依据责任轻重、办案质量、办案数量和办案难度等因素,向一线办案人员倾斜。
23. 进一步深化司法公开。严格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不断提升裁判文书公开的信息化、常态化水平,确保应当公开的裁判文书全面、及时、准确公开。积极推广使用裁判文书自动纠错及技术处理软件,着力杜绝各类低级错误和质量瑕疵,切实减轻裁判文书公开工作量,不断提升裁判文书公开水平。各级人民法院应当抓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通过互联网公开审判流程信息的规定》的贯彻实施,及时升级完善相关信息化平台,主动对接全国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统一平台,切实将审判流程信息公开各项要求落到实处。主动适应互联网时代庭审公开新要求,切实发挥中国庭审公开网统一平台优势,将人民法院庭审公开工作不断推向深入。 各级人民法院要充分认识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的重大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紧密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本实施意见的贯彻落实。要进一步完善改革督察机制,对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紧盯不放、动态跟踪。贯彻落实本实施意见中的重大问题,要及时按程序向最高人民法院报告。 最高法司改办负责同志就《关于进一步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答记者问 1. 问:最高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出台了《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此次又印发《关于进一步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有何考虑?
答:司法责任制改革是全面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牛鼻子”。党的十八大以来,最高人民法院高度重视司法责任制改革,切实履行改革主体责任,加强顶层设计,于2015年9月出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这次制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的考虑:
一方面,是贯彻落实好中央部署要求。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是党的十九大、十九届三中全会部署的重大改革任务,已被纳入《党的十九大报告重要改革举措实施规划(2018-2022年)》,并确定最高人民法院作为此项任务的牵头单位之一。《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2018年工作要点》以及司法协调小组工作任务清单中,也将出台深化司法责任制配套改革意见作为年内要完成的重点工作之一。7月在深圳召开的全国司法体制改革推进会也要求,统筹推进司法责任制改革和综合配套改革,加快构建权责明晰、监管有力、运转有序的司法权运行机制。新修订的《人民法院组织法》也对落实司法责任制作出明确规定,《实施意见》也是严格执行贯彻组织法相关规定。
另一方面,是着眼于解决各地司法责任制改革运行中的突出问题,进一步推进司法责任制改革。随着司法责任制改革的全面推开,一些地方改革落实不到位、配套不完善、推进不系统等问题比较突出,有的同志对于司法责任制的认识还不够到位,有的地方对如何完善新型审判权力运行机制,如何完善新型监督管理机制,如何统筹推进司法责任制配套改革认识还不够到位,最高人民法院相关文件规定还不够明确。各地也要求最高人民法院进一步加强顶层设计、细化完善政策、加强统筹指导、解决现实问题。
2. 问:《实施意见》起草的思路是什么?起草过程中有哪些考虑?
答:《实施意见》起草的总体思路是,紧紧围绕“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这条司法责任制改革主线,抓住完善新型审判权力运行机制、新型监督管理机制、司法责任制改革配套机制等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坚定不移推进司法责任制改革、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
在起草过程中,我们一是确保改革正确方向。针对一些地方推进司法责任制改革认识偏差,片面强调法官个人责任忽视法院整体责任,片面强调放权忽视监督,片面强调保障激励忽视责任约束等问题,《实施意见》用较大篇幅加以规范指引。
二是始终坚持问题导向,针对司法责任制改革过程中存在的职能分工不明、审判责任不实、监督管理不力、裁判尺度不一、保障激励不足、配套机制不完善等突出问题,提出有针对性的指导意见和措施。
三是注意吸收地方经验。坚持顶层设计和基层探索相结合,我们非常注重提炼、挖掘各地法院有复制、推广价值的司法责任制改革创新举措,将有益经验上升为普遍长远的制度设计。比如北京法院的审判团队建设、天津法院的司法标准化建设、上海法院的专业法官会议制度和法官助理培养、成都法院的审判监督管理机制、江西法院的院长庭长权力职责清单、湖南法院的“四类案件”识别监管办法、陕西法院的编制员额省级统筹等。
3. 问:《实施意见》较之2015年出台的《意见》有哪些新的变化?
答:《实施意见》是对2015年出台的《意见》的进一步充实、细化、调整和完善,并不改变《意见》的核心内容。较之2015年出台的《意见》,内容上有些新变化:
一是对落实不够到位的予以重申,比如强调要加强对院长、庭长办案的网上公示和考核监督,充分发挥院长、庭长办案示范引领作用。担任领导职务的法官无正当理由不办案或者办案达不到要求的,应当退出员额。
二是对需要进一步明确的予以细化,比如针对《意见》规定的“四类案件”实践中存在的范围不明确、可操作性不强等问题,《实施意见》就发现机制、启动程序、监管方式等作出更为细化明确的规定。
三是对需要调整有关内容的予以调整,比如实践中院领导办案工作量的计算方法以本院法官平均办案工作量为计算基数调整为以本院法官平均办案工作量或办理案件所属审判业务类别法官平均办案工作量为计算基数,并将辖区内三级法院院长、庭长办案工作量的确定权限从地方各级人民法院自行确定调整为各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确定。
四是对需要完善有关政策的予以完善,比如为了发挥专业法官会议作用,《实施意见》规定“合议庭不采纳专业法官会议一致意见或者多数意见的,应当在办案系统中标注并说明理由,并提请庭长、院长予以监督,庭长、院长认为有必要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的,应当按程序将案件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又如,为了鼓励工作岗位交流,促进人才合理流动,保持队伍活力,完善员额交流有关政策,规定“员额法官因工作需要调整到法院非员额岗位,五年内重新回到基层或者中级人民法院审判业务岗位的,经所在法院党组审议后,层报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入额;五年内重新回到高级或者最高人民法院审判业务岗位的,分别经本院党组决定入额。”
4. 问:司法责任制改革全面推开后,有人担心审判监督弱化、裁判质量下滑,《实施意见》提出了一系列强化审判监督管理的举措,这是否意味着“放权”尺度收紧?
答:司法责任制改革的核心要义是“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这一点必须坚定不移。我们推进新型审判权力运行机制改革,从来都是强调有序放权和依法监督两个方面有机结合,缺一不可。《实施意见》一方面重申了放权的要求,比如规定“充分尊重独任法官、合议庭法定审判组织地位,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外,院长、副院长、庭长不再审核签发未直接参加审理案件的裁判文书,不得以口头指示等方式变相审批案件,不得违反规定要求法官汇报案件。”另一方面,也细化了有关审判监督管理的内容。目前改革过程中,放权后院长庭长不愿监督、不敢监督、不善监督的问题比较突出,因此,《实施意见》有针对性地对如何建立健全与新型审判权力运行特点相适应的审判监督管理机制加强指导。
5. 司法责任制改革后,裁判质量如何保证,司法公正和司法公信能否提高,是老百姓最关心的问题。针对一些地方出现的类案不同判现象,《实施意见》有何解决途径?
答:司法责任制改革的成效,最终要看审判质量、效率和司法公信力是否有效提升,要看人民群众满意不满意。司法责任制改革后,有的地方裁判标准不统一的问题有所凸显,影响了裁判权威和公信力。对此,《实施意见》明确提出,一是完善案件分配机制,系列性、群体性或者关联性案件原则上由同一审判组织办理,这样能保证这类案件裁判尺度的统一把握;二是完善专业法官会议制度,发挥专业法官会议统一法律适用的功能,要求判决可能形成新的裁判标准或者改变同类生效案件裁判标准的,应当提交专业法官会议或者审判委员会讨论;三是完善指导性案例、类案参考、裁判指引等工作机制;四是建立类案及关联案件强制检索机制,要求存在法律适用争议或者“类案不同判”可能的案件,承办法官应当制作关联案件和类案检索报告,并在合议庭评议或者专业法官会议讨论时说明;五是完善院长、庭长审判监督管理机制,对与本院或者上级法院的类案判决可能发生冲突的加强事中监督。
6. 问:我们知道,司法队伍是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的基础和前提。据了解,当前各地法院案件压力较大,部分法院法官员额比例紧张,审判辅助人员面临较大缺口,请问《实施意见》在完善司法责任制配套举措,合理配置司法资源,提升司法效能方面作出了哪些规定?
答:近年来,人民法院受理案件数量逐年攀升,2017年全国法院受理案件已经超过2500万件,截至今年第三季度,全国法院受理案件已超2200万件,部分基层法院年人均办案量已超过600件。面临巨大的办案压力,人民法院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既要实现在审判权内部运行机制的优化,也要实现审判质量效率的提升。为此,《实施意见》主要完善以下三个方面的配套举措:
一是优化司法资源配置,合理调整人案结构。总体上看,人民法院当前面临的人案矛盾是结构性矛盾,案多人少很大程度上是资源配置不均衡的结果,解决问题关键在于坚持“以案定编”“以案定额”,在省级范围内统筹调配不同区域、不同法院的政法专项编制和员额比例,向案多人少的地区和法院倾斜。《实施意见》提出,各高级人民法院要强化审判运行态势分析,加强对法官工作量的科学测算,精准分析测算各市(区、县)法院所需政法编制,将长期未使用的编制调整到编制紧缺、急需补充的法院,实现编制、案件量、人员的合理匹配。
二是强化司法队伍管理,深入挖掘内部潜力。司法队伍的战斗力来源于科学高效人员管理制度。《实施意见》充分总结了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制度改革的有效经验,进一步细化明确员额法官的选任和退出、辅助人员的配备和培养、司法人员业绩考核等制度要求。《实施意见》对员额法官的选任和退出做了原则性规定,下一步最高人民法院还将专门就员额退出问题出台指导性文件。针对目前审判辅助人员缺口大、职业前景不明的问题,《实施意见》明确,要多渠道拓宽法官助理来源,通过统一招录、岗位转任、岗位实习以及探索下级法院青年法官到上级法院担任短期助理等多种渠道,配齐配强审判辅助人员。同时,明确了具有公务员身份的法官助理适用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符合条件的还可以申请参加法官遴选,指明了法官助理职业发展路径。
三是创新司法工作机制,大力提升司法效能。为缓解办案压力,解放司法生产力,《实施意见》提出,要加强审判、执行工作标准化、规范化建设,推动司法工作规范化、高效化;要求切实减轻审判事务性工作负担,对部分审判辅助事务可以实行集约化、社会化管理,盘活内外资源,提高司法效率。
记者:孙航 来源:人民法院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