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认定打印遗嘱是否有效的裁判规则 | |
发表时间:2019-02-04 阅读次数:326 | |
1.打印遗嘱不能视为自书遗嘱或代书遗嘱的,该遗嘱无效——徐富祥诉徐定立、徐亚能遗嘱继承纠纷案 案例要旨:对打印遗嘱的效力认定,应当结合被继承人是否具有计算机操作能力、遗嘱形成过程等方面的证据来综合予以认定。如果有充分证据证明打印遗嘱是立遗嘱人亲自操作计算机打印的,则可以按照“自书遗嘱”对待;如果打印件上注明了年、月、日,并由打印人、两个以上见证人和遗嘱人共同签名,应视为有效的代书遗嘱;否则,应认定该遗嘱无效。 审理法院: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来源:《最新民事法律文件解读》总第85辑(2012.1) 2.打印遗嘱表达了被继承人真实意思表示,并符合代书遗嘱的形式要件的,应认定遗嘱有效——龚某平等诉王某芬遗嘱继承纠纷案 案例要旨:打印遗嘱以书面形式表达了被继承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并由两名无利害关系见证人在场共同确认完成,遗嘱上有被继承人的亲笔签名盖章,该遗嘱虽为打印形式,但已构成代书遗嘱的形式要件,应认定该打印遗嘱有效。 审理法院: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法院报》2015年9月2日第7版
3.打印遗嘱欠缺关键构成要素的应认定遗嘱无效——张甲诉张乙遗嘱继承纠纷案 案例要旨:当无充足证据证明打印遗嘱的内容是被继承人真实的意思表示时,见证人亦并没有尽到足够的注意义务,该遗嘱形式因欠缺关键构成要素不能认定为合法有效的代书遗嘱,因此无法排除被继承人先前订立的自书遗嘱的法律效力,被继承人的遗产将按照自书遗嘱的内容进行分配。 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法院报》2014年10月30日第7版
4.打印遗嘱的效力应从遗嘱订立的过程和案件其他证据来综合认定——李春友诉李秀荣等遗嘱继承纠纷案 案例要旨:打印遗嘱不属于法定的遗嘱类型,打印遗嘱效力的认定,应以真实性和尊重立遗嘱人意志为原则,根据打印遗嘱形成的过程,综合考察案件的其他证据来认定。 案号:(2011)二中民一终字第0796号 审理法院: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审判案例研究》(第四卷)
附:相关参考依据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40、公民在遗书中涉及死后个人财产处分的内容,确为死者真实意思的表示,有本人签名并注明了年、月、日,又无相反证据的,可按自书遗嘱对待。 2.《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继承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 18、打印遗嘱的性质与效力? 继承案件中当事人以打印遗嘱系被继承人自己制作为由请求确认打印遗嘱为有效自书遗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确有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程度的证据表明打印遗嘱由被继承人全程制作完成,并具备自书遗嘱形式要件的,可认定为有效自书遗嘱。 打印遗嘱由被继承人以外的人制作的,应符合法律规定的代书遗嘱形式要件。 3.《二〇一七年全市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会议纪要(成都)》 37、被继承人以打印的方式制作遗嘱的,应当如何认定该遗嘱的性质? 以打印机印制的遗嘱,与手书遗嘱相较而言,其表现形式发生了变化。对打印遗嘱的性质认定,应当以遗嘱的制作过程作为认定依据。遗嘱人自行输入印制,签名,注明年、月、日的,应当认定为自书遗嘱;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交由其中一人代为输入印制,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为输入印制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的,应当认定为代书遗嘱。 来源:公众号“法信”,2019年1月24日 转自:“芜湖奚玮民商事律师团队”公众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