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设立有哪些法律风险? | |
发表时间:2019-02-11 阅读次数:279 | |
案例展示: 甲、乙、丙三家公司拟共同投资设立丁公司。其中甲、乙公司因资金紧张而无法交付投资款,戊公司同意先垫付出资,并将款项汇入该两家公司账户。丁公司成立后,甲、乙公司采取伪造银行账单、提供虚假购货发票等手段将戊公司先予以垫付的出资款归还戊公司。最后由于资金周转不济,丁公司因经营不善、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债权人诉之法院。 小简说法: 本案例中,戊公司为甲和乙垫资,丁公司成立后,甲和乙作为丁公司的股东通过伪造账单,提供虚假发票的形式将出资转出归还戊公司,甲和乙的情形属于抽逃出资的情形。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的有关规定,对于甲和乙的抽逃出资,丁公司和股东丙公司可以请求甲乙向丁公司返还出资的本息。如果公司的高管,董事等协助抽逃出资,那么对此还要承担连带责任。 小简友情提示: 我们在设立公司的过程中,每个发起人为规范自己的权利义务而彼此之间签订公司设立协议。按照《公司法》相关规定,设立公司,投资者应当签订设立协议或发起人协议,设立协议应当包括投资者的出资方式、出资比例、投资者之间的权利义务等内容。同时也要注意,在设立公司过程中还可以存在以下问题: 1、虚假出资的法律风险 虚假出资是指股东表面上出资而实际未出资,却取得了公司股权。虚假出资和未交出资款不同,区别在于前者是无代价而取得股份,行为性质为欺诈;后者的性质更多地是违约。 虚假出资股东需要面临的法律后果是: 1、对其他出资人,虚假出资股东要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2、对公司,虚假出资股东仍然要依约出资,需要承担补缴出资责任及赔偿责任。 3、对公司债权人,虚假出资股东要承担清偿责任。 4、情节严重的,虚假出资股东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2、抽逃出资的法律风险 如上案例所示,抽逃出资是指股东将已缴纳的出资又通过某种形式转归于自身所有,但是仍然保留股东身份和原有的出资额的情形。 《公司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抽逃出资股东需要面临的的法律后果是: 1、对公司,抽逃出资股东除了返还所抽逃的相关出资外,还应该支付相应的利息及承担对公司其他直接损失的损害赔偿责任。 2、对其他按约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抽逃出资股东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3、对公司债权人,债权人债权实现有困难时,法院一般会允许追加抽逃出资股东为共同被告,并判决该股东在抽逃出资及其利息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可能还会追究刑事责任。 3、不适当出资的法律风险 不适当出资是指出资义务履行不当。包括迟延出资、不实出资、瑕疵出资。不适当出资股东需要面临的法律后果是: 1、对公司,股东的瑕疵出资,属于设立瑕疵,可能导致公司设立无效或公司登记被撤销。 2、对债权人,股东瑕疵出资,若使不属于公司资本显著不足,则债权人可在应缴和实缴的差额内直接向公司股东追缴出资,反之,会否认公司的法人人格,责成股东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4、出资形式不当的法律风险 出资形式不当指不为法律认可、法律等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货币出资要求不合法。出资形式不当股东需要面临的法律后果:对公司,出资形式不当,公司可能会设立不能,该形式不当的出资部分约定无效,该部分出资股东应当提供合法有效的替代出资。 5、出资评估不当的法律风险 出资评估不当,可能会导致同一股份在不同出资人之间价格有差异,出现“掺水股”的存在,违背公平原则。出资评估不当股东需要面临的法律后果: 1、对公司,出资评估不当股东必须补足出资。 2、对其他股东,出资评估不当股东应该根据设立协议的约定,向其他出资人承担违约或者赔偿责任。 对于以上情形,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中规定,股东违反出资义务后,可采取如下救济方式: 1.限制部分股东权利。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公司根据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对其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股东权利作出相应的合理限制。 2.行使除名程序。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其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公司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 3.损害赔偿。可以和其他救济手段并用。当其他救济手段不足以弥补所遭受损失的情况下,公司仍可主张损害赔偿。
来源:“司法规范性文件”公众号,2019年1月21日 转载:“芜湖奚玮民商事律师团队”公众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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