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试点跨行政区划民商事案件集中管辖 | |
发表时间:2017-05-03 阅读次数:573 | |
黄安琪/新华网 5月2日为上海跨行政区划民商事案件集中管辖改革试点的首个工作日。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和上海铁路运输法院共计接受咨询10余起,收到诉状4份,其中涉食品药品安全的1件,企业破产案件3件,当场立案2件。 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开展跨行政区划民商事案件集中管辖改革试点的公告》,上海铁路法院和上海市三中院从5月1日起分别集中管辖受理相关涉环境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的民商事案件、企业破产,以及航空、公路、水路等货物运输合同纠纷、货运代理合同纠纷的一、二审案件。 据悉,这是上海法院深化跨行政区划法院改革,构建普通类型案件在行政区划法院受理、特殊类型案件在跨行政区划法院受理的诉讼格局的又一重大举措。 探索设立跨行政区划法院是最高人民法院“四五改革纲要”提出的法院改革主要任务之一。该纲要指出,铁路运输法院将改造为跨行政区划法院,主要审理跨行政区划案件、重大行政案件、环境资源保护、企业破产、食品药品安全等易受地方因素影响的案件、跨行政区划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和原铁路运输法院受理的刑事、民事案件。 2014年12月,上海市三中院成立,上海法院跨行政区划法院改革正式拉开帷幕。2016年7月,上海铁路法院依法新增管辖原由静安、虹口、普陀、长宁四个基层法院管辖的一审行政案件。 上海市君悦律师事务所律师纪兴隆于2日到上海铁路法院为一起涉外籍股东的企业破产案件办理立案,此案原属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管辖。“集中管辖的模式给律师提供了更多方便,我们也期待法院的专业审理。”纪兴隆说。 (原题为《上海试点跨行政区划民商事案件集中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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