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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判例:行政行为存在是提起行政诉讼的要件之一——侯玉德诉黑河市政府行政行为违法案
发表时间:2019-06-03     阅读次数:407

【裁判要旨】

一般而言,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的要件之一是存在行政行为。因此,起诉人提起行政诉讼时,应当提供存在行政行为的初步证据,不能初步证明被诉行政行为存在的,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

裁判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政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行申342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侯玉德,男,1936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黑河市爱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贝林(系侯玉德之女婿),男,1963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

再审申请人侯玉德因诉黑龙江省黑河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黑河市政府)行政行为违法一案,不服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二审法院)(2018)黑行终89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由审判员梁凤云、审判员张艳、审判员季伟明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侯玉德向本院申请再审,请求撤销一、二审裁定,立案审理;确认黑河市政府行政行为违法;判令黑河市政府依法补偿其遭受的重大经济损失。主要的事实与理由为:黑河市政府在没有任何材料和文件的情况下,以棚改的名义,采用断水断路的方式征收其房屋,属于违法强制征收。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黑河市政府是否存在房屋征收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般而言,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的要件之一是存在行政行为。因此,起诉人提起行政诉讼时,应当提供存在行政行为的初步证据,不能初步证明被诉行政行为存在的,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本案中,一审法院查明,侯玉德于2012年7月23日与黑龙江省黑河市佰利置业有限公司滨江分公司(以下简称滨江分公司)签订《房屋置换协议》,后因履行该协议发生民事纠纷诉至法院。针对该纠纷,二审法院作出(2017)黑民再123号民事调解书。调解后,侯玉德原房产(号:S20020928)已全部安置完毕,不再有任何纠纷。现侯玉德请求确认黑河市政府房屋征收的行政行为违法,但是其未提供证据证实黑河市政府存在房屋征收行为,故一审法院裁定不予立案,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一审裁定,并无不当。对于侯玉德超出一审诉讼请求的再审请求,本院不予处理。

综上,侯玉德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再审申请人侯玉德的再审申请。

长 梁凤云

员 张 艳

员 季伟明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刘均博

员 宫 傲

来源:行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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