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金茂凯德(芜湖)律师事务所

法治聚焦

婚约解除后“彩礼”的认定与返还规则
发表时间:2019-09-24     阅读次数:929

——基于对近两年芜湖市婚约财产纠纷案例的实证分析

婚约,亦称订婚或定婚,是男女双方以将来结婚为目的而作的事先约定。现实生活中,婚约虽然并非结婚的必经程序,但仍然是一种重要的民事习惯并对人们的社会生活产生重要影响。订立了婚约的男女俗称未婚夫妻。按我国的民间婚俗,订婚的男女往往会有一些财物往来,俗称彩礼。虽然婚约对当事人并无法律上的约束力,解除婚约也不需要诉诸法律程序,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因解除婚约双方往往会因彩礼返还而产生纠纷。笔者通过对裁判文书网进行大数据检索,对芜湖市近两年婚约财产纠纷案例进行实证分析,试图归纳探究本地区法院对解除婚约“彩礼”认定与返还的一般性规则。

一、“彩礼”认定的法律适用规则

两级法院均认为:彩礼是以缔结婚姻关系为目的,按照当地习俗,由男方于婚前给付女方的数额较大的财物。因此,法律意义上的“彩礼”应当具有三个特征:(1)是男方以缔结婚姻为目的给付的财物;(2)符合当地习俗;(3)数额较大的财物。

通过对检索到的本地两级法院判决解除婚约返还彩礼的18个案例进行研究分析,法院对男方诉请要求返还的婚约财产是否具有“彩礼”性质的认定规则如下:

1.“三金”或首饰费、金器钱男方为与女方订婚或结婚而购买的金戒指、金项链、金手镯等贵重首饰,或给予女方用于购买前述首饰的钱款。检索案例中涉及返还三金或首饰费的有11起,10起均认定为彩礼,仅1起认定属于赠与。

2.彩礼、水礼、送日子礼、亲房礼。男方在正式订婚仪式举行前给予女方或女方父母的礼金,金额一般为数万元或数十万元。法院均普遍认定属于彩礼范畴。

3.见面礼。男方父母初次与女方见面时给予女方的财物,一般是现金。对见面礼是否认定为彩礼法院存在一定分歧:检索案例中有5起法院认定属于彩礼范畴,有4起法院认定不属于彩礼(基层法院1起、中级法院3起)。其中中级法院在一起判决书中表述:“男女双方的父母互相给予对方及其他晚辈亲属的见面礼、男方给予女方亲属的代礼以及订婚时宴请亲友等支出的费用,均非法律意义上的彩礼,对其相关行为应认定为赠与和生活中的礼尚往来。”

4.上门礼(开门礼)。男方第一次到女方家时给予女方或女方父母的礼金或财物。对见面礼是否认定为彩礼法院亦存在分歧:检索案例中1起认定为彩礼,另1起认为不属于彩礼。

5.起床礼、过节红包、改口费、送节费、代礼。一般是过节时或双方举办结婚仪式后男女双方互相赠予的,或男方给予女方亲友的礼金(代礼)。检索案例中6起案例涉及该项礼金,法院均认定该项礼金不属于彩礼,理由是上述财物是男方对女方的礼节性和生活中的礼尚往来,非法律意义上的彩礼。

6.婚宴花费、购衣款等消费支出,是男方订婚办酒宴、举行婚礼等花费。检索案例中5起案例涉及该项费用,法院认定不属于彩礼,理由是上述费用支出是属于赠与和礼尚往来,双方未能缔结婚姻,双方为此除情感上受创外,在物质上也会有一定的损失,但是这种损失,一方受损另一方却并未因此而获益,所以要求另一方承担损失没有依据。

二、彩礼给付事实的证明规则

根据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在(2019)皖民申386号民事裁定书中载明:本院审查认为,双方当事人居住地区仍存在男女订婚仪式并赠送“彩礼”习俗,“彩礼”一般为金银首饰和所谓吉祥数额的大额现金。赠送彩礼时通常有双方家庭主要成员,“媒人”,甚至当地德高望重者或基层干部在场,具有一定的社会性。戴某和袁某订婚时,是否给付“彩礼”,给付何种“彩礼”,给付多少“彩礼”,应根据当地习俗、在场证人证言和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综合认定。二审法院未对本案所有的事实基础作综合分析论证,进而否定戴某向袁某赠送金手镯、金项链和金吊坠的事实且认定该“三金”属于普通赠与,欠缺理由和依据。该段表述可归纳出认定彩礼给付的事实的认定规则:

1.媒人、介绍人等的证人证言

在婚约财产案件中,作为彩礼给付的一方除了婚约媒人和证人外很难有其他证据证明案件事实,这是婚约财产纠纷案件的显著特点。因此,此类案件事实的查明主要集中在对证人证言内容的审核认定上。检索案例中有5起涉及证人证言证明男方给付彩礼数额和三金的事实,部分证言被法院采纳。因此,该类案件中媒人等证人证言对案件事实的重要证明作用。

2.三金的购买票据、照片等书证

在检索案例的18起案例中,有9起系中级法院二审判决案例,其中8起维持原判,仅1起二审改判。改判的原因是二审时男方提供了三金质保单和女方佩戴三金游玩的照片,证明购买三金并交付给女方佩戴的事实,二审依据该新证据改判女方返还一审未支持的三金诉请。可见,涉及三金的返还是仅有证人证言不足以完成举证责任,相关票据、照片等书证此时补强证据的关键性作用。

三、“彩礼”返还的法律适用规则

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文件《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新形势在新的历史起点上谱写民事审判工作新篇章——在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上的讲话》(2011年6月23日)对《婚姻法解释(二)》第10条第1款第(1)项规定作了进一步解释:“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并非针对双方已共同生活的情形;如果未婚男女双方确已共同生活但最终未能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给付彩礼方请求返还彩礼,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彩礼数额并结合当地风俗习惯等因素,确定是否返还及具体返还的数额。根据上述规定,法院在裁判该类案例时着重考量以下要素:

1.双方是否共同生活及共同生活时间长短

检索到的案例中判决书明确提到双方没有共同生活的有5起,案例中双方有共同生活的有7起。法院对有共同生活的男方返还彩礼请求均未100%支持,彩礼的返还比例在40%-80%不等。同样,共同生活时间较长的,法院判决返还彩礼的比例也较低。

2.双方是否按习俗举行订婚或结婚仪式

双方是否按习俗举办过婚礼、婚宴等订婚、结婚仪式的,也是法院裁判返还彩礼的重要老师因素。在检索案例中举办过结婚仪式的,有11起案例认为在当地形成了一定影响,判决彩礼款应酌情返还,仅2起判决全额返还。

以上是笔者对芜湖市近年婚约财产纠纷涉及彩礼认定与返还的司法裁判数据的简单梳理和归纳,以期能给此类案件的法律适用直到积极的作用。

作者:唐磊,上海金茂凯德(芜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2019年9月24日

 
Copyright © 2016-
上海金茂凯德(芜湖)律师事务所
返回首页
客服电话
短信咨询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