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裁判规则:因出卖人原因导致买受人不能取得房屋,买受人可请求出卖人赔偿房价上涨损失 | |
发表时间:2019-11-22 阅读次数:362 | |
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再26号 裁判要旨:房屋价格较大幅度的上涨虽然可能超出当事人的预见,但仍属于正常的商业风险,故以房屋价格出现较大上涨、继续履行显失公平为由主张调整交易价格缺乏充分的法律依据,不应予以支持。
一审查明:2006年5月28日,安妍与邵庆珍签订了一份《房屋租售合同》。合同中记载:“卖方邵庆珍,买方安妍。经买卖双方共同协商,就邵庆珍所拥有的二层商业用房位于红山区××办事处××东侧军××区小区××楼××号房屋,面积为299.83平方米(产权证号为:赤字红山区10105607)达成协议:一、因卖方在银行办理贷款,还款期未到,暂时无法办理产权交易,卖方在租赁期届满后将商业用房出售给买方,买卖双方同意约定该商业用房每平米售价贰仟零贰拾柒圆捌角整(¥2027.80元),总购房款为人民币陆拾万捌仟圆整(¥608000.00元)。二、出售时间:卖方于2006年7月1日起将该商业用房出租给买方使用,租期为四年,至2010年7月1日结束,2010年7月1日卖方将此房出售给买方。三、租金及房屋价格:买方在租赁期间年租金为五万元人民币,上交租(合同原文如此),每年7月1日将租金交至卖方。租期届满后,即2010年7月1日,买方将陆拾万捌仟元人民币购房款一次性交至卖方,双方办理交易手续。四、租赁期间,卖方负担取暖费,并将水电费卡提供给买方,由买方负担租赁期间的水电物业费用,买方交购房款时,卖方将此房的房产证,大修基金票据及契税完税证明提供给买方,协助买方办理相应的过户手续,因办理过户手续所产生的相关费用由买方负担。五、违约责任:买方在租售期间遵守约定,若中途退租或租赁期满不交购房款,除对房屋恢复原样外,另向卖方赔付违约金十万元人民币。若卖方在租赁期间无故中止租赁或租赁期届满后不能将该商业用房出售给买方,卖方不仅承担租赁期间买方装修改造费用(以票据为准),还要向买方赔付违约金十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认为,安妍、邵庆珍所签订的《房屋租售合同》合法有效。该合同分两部分,一部分为房屋租赁、另一部分为房屋买卖。房屋租赁部分双方已履行完毕。现双方对合同中的房屋买卖部分是否继续履行、是否存在违约发生争议。依据安妍提供的证据、对履行合同所持态度及履行合同后其所能获得利益等情况,应确认安妍未违约。邵庆珍称安妍违约在先、其行使先履行抗辩权的主张,因其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对该辩解主张不予采信。邵庆珍向安妍送达解除通知时间系诉讼过程中,且安妍主张继续履行合同,故该解除通知不产生解除合同的效力,对于邵庆珍《房屋租售合同》已解除的主张不予支持。双方当事人签订《房屋租售合同》以后房价上涨,不属于情势变更。在签订该合同时,双方未有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情形,故对邵庆珍提出属情势变更及继续履行显失公平的抗辩主张不予支持。现双方均主张自己履行了合同,在未确定安妍违约的情况下,双方应继续履行合同。一审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后于2011年9月26日作出(2011)红民初字第841号民事判决:一、安妍与邵庆珍继续履行双方于2006年5月28日签订的《房屋租售合同》;二、安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一次性给付被告邵庆珍购房款人民币608000元,收款同时邵庆珍将房屋的房产证、大修基金票据及契税完税证明提供给安妍,并在收款三日内协助安妍办理赤峰市红山区××办事处××东侧军××区小区××楼××号房屋产权过户手续。案件受理费50元、保全费3650元,由邵庆珍负担。
二审法院认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房屋租售合同》合法有效,应当继续履行。邵庆珍不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安妍违约,其解除合同的请求,不予支持。但合同签订后至合同约定履行期间,房屋价格大幅上涨是客观事实,如果仍按合同约定的价格履行对邵庆珍有失公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对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二审诉讼过程中邵庆珍提出增加购房款的请求,予以支持,由安妍给予邵庆珍一定的补偿为宜。二审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后,于2012年7月25日作出(2011)赤民一终字第1195号民事判决:一、维持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2011)红民初字第841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二、安妍补偿邵庆珍购房款人民币70万元。一、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保全费3650元,由安妍负担;邮寄送达费80元,由安妍、邵庆珍各承担40元。
内蒙古高院再审认为:《房屋租售合同》合法有效。该合同约定了租赁关系和买卖关系。因买卖关系约定于合同签订四年后才履行,在四年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导致买卖标的物的市场价格超过约定的价格三倍,且安妍在约定的期限,并未将购房款进行提存,继续履行原合同约定价款,显失公平。邵庆珍在本案第一次一审答辩中,就提出了继续履行原合同约定价款显失公平的抗辩理由。后期诉讼中,邵庆珍均以双方签订的《房屋租售合同》已经解除,进行抗辩。据此二审法院对合同价款进行变更,并无不当。变更合同价款的依据为邵庆珍二审期间提交的《估价报告》。安妍对该报告在二审及本院再审中均已发表质证意见,二审予以采信并无不当。据此,该院再审认为,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于2013年11月12日作出(2013)内民提一字第135号民事判决,维持二审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再审认为:本案在本院再审期间的争议焦点为:原终审判决安妍在约定房价之外另行补偿70万元是否合法有据。
来源:民事法律参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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