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金茂凯德(芜湖)律师事务所 疫情防控之企业合规法律解答 | |
发表时间:2020-02-04 阅读次数:1962 | |
目 录 4. 对于被确诊或疑似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如何处理?4 6.可否要求本企业劳动者披露感染、疑似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相关情况以及有关假期所在地、回岗路线等信息?4 8. 劳动者因防控措施等客观原因,无法按时返岗复工,能否按旷工处理?5 9. 劳动者因疫情原因无法按时返岗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推迟复工期间,应如何安排?6 10. 用人单位能否与疑似患有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6 11. 患有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劳动者医疗期届满后,用人单位能否解除劳动合同?7 12. 劳动者因疫情防控被隔离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用人单位可否终止劳动合同?7 14. 国家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延长假期这几天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上班的是否应当支付加班工资?8 15. 劳动者因疑似患病、系密切接触者或因系疫区回芜等被隔离治疗或观察期间,工资如何支付?8 16. 劳动者被确诊患有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工资如何支付?9 17.国家规定2020年春节假期延长3天员工未休的,应如何处理?9 19. 医护人员因工作原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是否属于工伤?10 20.劳动者在上下班途中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是否属于工伤?10 22. 劳动者从事志愿活动期间发生意外事故,是否属于工伤?11 23.疫情防控期间,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应承担哪些刑事责任?11 24. 疫情防控期间,经营者违反《价格法》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11 26. 用人单位未履行疫情预防与控制的法定义务,是否会被追究法律责任?13 答:《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第三十一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 《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受到自然灾害危害或者发生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的单位,应当立即组织本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和工作人员营救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并采取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同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报告;……。 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其他单位应当服从人民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配合人民政府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做好本单位的应急救援工作,并积极组织人员参加所在地的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 答:根据我市《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我市企业复工工作的通知》,企业复工前要求: (1)成立机构。切实履行防疫工作的企业主体责任,成立以企业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的疫情防控领导工作小组,形成应急处置、信息报送、安全防范等工作机制。 (2)制定方案。制定疫情防控工作方案,各项防控措施均需细化并责任到人,方案报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或开发区管委会备案,方案中应包含出现疑似病例以后的应急处置预案。 (3)人员管控。在疫情未解除之前,所有现在疫情重点地区及较重地区员工均不得返芜。对其他即将复工人员进行登记造册,详细记录旅行史、接触史及健康状况。 (4)杀菌消毒。复工之前,对厂区内各类场所做好彻底杀菌消毒。 (5)物资储备。做好各类应急和预防物资的储备,主要包括口罩、手套、消毒液等防护用品,储备量需要满足复工后的日常需求。 答:根据我市《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我市企业复工工作的通知》,企业复工后要求: (1)测量体温。每天对全体员工进行体温测量不少于两次,对企业内可能出现的疫情问题要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 (2)佩戴口罩。全体员工需全时佩戴口罩。 (3)杀菌消毒。每日上班前、下班后均需对厂区内包括车间、电梯、食堂、会议室、宿舍等公共场所进行杀菌消毒处理,并建立消毒台账。 (4)分散用餐。所有人员分散用餐,严禁在食堂集中就餐。 (5)开窗通风。办公室、生产车间、宿舍、食堂等公共场所一律不得启用中央空调,保持开窗通风。因特殊生产工艺必须使用中央空调的,必须做好空调消毒和人员防护措施。 (6)应急处置。一旦发现员工出现乏力、发热、咳嗽等呼吸道疾病症状时,及时拨打120送往发热门诊进行排查诊治,最大限度减少突发疫情可能造成的危害。 (7)员工管理。加强员工教育,督促员工严格遵守疫情防控指挥部各项管理规定。 (8)日常登记。建立人员及车辆进出登记台账,配合相关部门开展疫情排查和报送工作,严禁外来人员入内。
4. 对于被确诊或疑似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如何处理? 答:建议用人单位根据员工的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应对措施。 律师解析: (1)员工确诊及被治愈后仍需遵医嘱病休的,用人单位可以通知劳动者依法进入医疗期。 (2)对疑似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员工,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因此,用人单位对于发现的疑似病例应立即向所在区的卫生部门进行报告。 答:受到限制。 律师解析:《传染病防治法》第十六条规定,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在治愈前或者在排除传染病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 由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具有高度的传染性,因此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人及疑似病人在治愈或排除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确诊以前,应当接受隔离治疗或观察,不得从事任何工作。 6.可否要求本企业劳动者披露感染、疑似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相关情况以及有关假期所在地、回岗路线等信息? 答:可以,劳动者应当向用人单位报告相关信息。 律师解析:《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虽然该类信息属于建立劳动合同之后的,但与履行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用人单位有权了解。 根据政府相关要求,用人单位完全可以依法向员工收集与疫情防控相关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地址、轨迹、健康信息等。用人单位不得收集与疫情防控无关的信息,且收集、处理或者披露应当符合个人信息保护的相关法律规定。 答:应根据不同情况区别对待。对有湖北地区往来史、与湖北地区人员接触史或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及疑似病假接触史的劳动者,应当要求劳动者在现居住地或指定场所接受不少于14天的隔离医学观察,并向卫生疾控等主管部门和所在社区等报告。对除此以外的其他劳动者如认为需采取隔离措施的,需向所居住社区和卫生疾控部门报告后确定。 律师解析: 《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对已经发生甲类传染病病例的场所或者该场所内的特定区域的人员,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实施隔离措施,并同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接到报告的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即时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上级人民政府作出不予批准决定的,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立即解除隔离措施。因此,隔离措施由县级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批准之后实施。换言之,用人单位无权决定对员工采取隔离措施。 芜湖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发布的《关于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的通告》(第4号)规定:“凡在2020年1月10日以后,有湖北地区往来史、与湖北地区人员接触史或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接触史的,必须主动与现居住地村委会、居委会联系登记,在现居住地或指定场所严格执行不少于14天的隔离医学观察,每日至少测量2次体温。隔离医学观察期间要佩戴口罩,尽量避免接触他人,且不能外出,并配合村(社区)和基层医务人员做好随访。” 8. 劳动者因防控措施等客观原因,无法按时返岗复工,能否按旷工处理? 答:不能按旷工处理。 律师解析:根据国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要求,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即除因员工个人主观原因未如期复工的以外,应按正常出勤对待,不能按旷工处理。 9. 劳动者因疫情原因无法按时返岗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推迟复工期间,应如何安排? 答:建议用人单位充分与员工协商,达成协商一致:(1)法定/福利年休假/倒休:优先安排员工休法定年休假,如果用人单位有福利年休假或者员工有倒休的,可以安排福利年休假或倒休。(2)待岗:员工未复工时间较长的,企业经与员工协商一致,可以安排职工待岗。 律师解析:根据对于因疫情未及时返岗复工的职工,企业可以优先考虑安排职工年休假。其中,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职工未复工时间较长的,企业经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安排职工待岗。待岗期间,企业应当按照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70%支付生活费。执行工作任务的出差职工,因疫情未能及时返芜期间的工资待遇由所属企业按正常工作期间工资支付。 10. 用人单位能否与疑似患有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答:用人单位不得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律师解析: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取决于解除事由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不能随意而为。 根据国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
11. 患有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劳动者医疗期届满后,用人单位能否解除劳动合同? 答:除非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协商一致或者劳动者发生《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用人单位不得以劳动者医疗期满解除劳动合同。 律师解析: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规定,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用人单位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因此,即使患有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劳动者医疗期届满,如果其仍未痊愈尚在患病治疗期间,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12. 劳动者因疫情防控被隔离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用人单位可否终止劳动合同? 答:不可以终止,劳动合同期限应当依照规定予以顺延。 律师解析: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在劳动者因感染、疑似感染或密切接触新型冠状病毒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劳动合同分别顺延至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答:用人单位不可以在此种情形下进行经济性裁员。 律师解析: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发生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等原因时,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但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 因此,在当前情况下,即使因疫情原因导致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需要裁员,用人单位仍然不可以进行经济性裁员。 14. 国家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延长假期这几天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上班的是否应当支付加班工资? 答:应当支付。 律师解析:2020年1月26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至2020年2月2日。本次延长假期的法律依据为《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八条的规定,属为应对疫情采取的防控措施,用人单位应当遵守。本次延长的假期期限性质应为休息日。根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在此期间应当按不低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日或小时工资的200%支付加班工资。 15. 劳动者因疑似患病、系密切接触者或因系疫区回芜等被隔离治疗或观察期间,工资如何支付? 答:对经隔离观察排除患有新型冠状病毒病肺炎的,应按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标准支付在此期间的工资。 律师解析: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第一条及《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于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应支付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 《安徽省工资支付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被医疗保健机构、卫生防疫机构采取甲类传染病控制措施隔离的疑似病人或其密切接触者,经隔离观察排除是病人或疑似病人的,其隔离观察期间,用人单位应当视同其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工资。”因此,企业应当视同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其工资。
答:劳动者被确诊患有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治疗期间,企业应按医疗期工资待遇支付在此期间的工资。 律师解析: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规定,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同时,根据《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五十九条、《用人单位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第二、第三、第四、第五条以及《安徽省工资支付规定》第二十二条等法律法规规定,被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员工,在其患病治疗期间,依法应享受相应的医疗期待遇。 17.国家规定2020年春节假期延长3天员工未休的,应如何处理? 答:用人单位应安排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按不低于本人正常工作时间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的200%支付加班工资。 律师解析:根据《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第三条规定,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职工,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安排补休,未休假期的工资报酬应按照有关政策保障落实。《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正常工作时间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加班工资。 答:可以拒绝。 律师解析:《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系由国务院发布的针对本次疫情的强制性规定,用人单位应当遵守。用人单位如在国家规定的春节假期届满前要求员工提前上班的,员工有权拒绝。 同时,根据芜湖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2020年1月29日发布的《关于延迟企业复工的紧急通知》要求, 本市区域内各类企业不得早于2月8日24时前复工。涉及保障城市运行必需(供水、供气、供电、通讯等行业)、疫情防控必需(医疗器械、药品、防护品生产和销售等行业)、群众生活必需(超市卖场、食品生产和供应等行业)及其它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相关企业除外。如有特殊原因需提前复工的企业,须向防控指挥部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后方可复工。 19. 医护人员因工作原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是否属于工伤? 答:应属于工伤。 律师解析: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其符合工伤的认定条件,即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同时,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以及安徽省有关部门文件精神,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20.劳动者在上下班途中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是否属于工伤? 答:不属于工伤。 律师解析: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款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属于工伤。据此,劳动者在上下班途中非因上述原因受到伤害的,不属于工伤。 答:应视具体情况确定。 律师解析: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联合发布《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规定,“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即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如并非系因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感染了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不能被认定为工伤。因此,普通劳动者(非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在工作时间因为履行工作职责而被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一般不能认定为工伤。 但是,劳动者如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症状并被送到医院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应当认定为视同工伤。 答:劳动者从事志愿活动期间受到意外伤害,存在被认定为工伤的可能。 律师解析: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员工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视同工伤,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换言之,员工在从事志愿活动中受到伤害的,存在认定为工伤的可能。 23.疫情防控期间,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应承担哪些刑事责任? 答:可能构成非法经营罪,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律师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违反国家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24. 疫情防控期间,经营者违反《价格法》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答:可能承担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或者撤销登记、吊销营业执照等行政责任。 律师解析:《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规定,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造成商品价格较大幅度上涨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除前款规定情形外,经营者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依照本规定第四条的规定处罚。行业协会或者其他单位组织经营者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的,对经营者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对行业协会或者其他单位,可以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依法撤销登记、吊销执照。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还规定,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一)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的; (二)除生产自用外,超出正常的存储数量或者存储周期,大量囤积市场供应紧张、价格发生异常波动的商品,经价格主管部门告诫仍继续囤积的; (三)利用其他手段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的。 行业协会或者为商品交易提供服务的单位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可以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依法撤销登记、吊销执照。 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单位散布虚假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依法应当由其他主管机关查处的,价格主管部门可以提出依法处罚的建议,有关主管机关应当依法处罚。 答:本次新型冠状病毒系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和控制措施。因此,如果由于用人单位未执行规定、擅自提前复工,并导致病毒交叉感染或有感染严重危险的,将可能被追究有关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律师解析:《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力量,按照预防、控制预案进行防治,切断传染病的传播途径,必要时,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采取下列紧急措施并予以公告:……(二)停工、停业、停课;…… 《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七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请同级政府批准,对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一)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妨碍或者拒绝执行政府采取紧急措施的;…… 《刑法》第三百三十条规定,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四)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甲类传染病的范围,依照《传染病防治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 26. 用人单位未履行疫情预防与控制的法定义务,是否会被追究法律责任? 答:可能承担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罚款,治安管理处罚等行政责任以及民事责任。 律师解析:以下相关规定,对用人单位未履行疫情预防与控制的法定义务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做出了明确规定: 《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突发事件发生或者危害扩大,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有关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一)未按规定采取预防措施,导致发生严重突发事件的;(二)未及时消除已发现的可能引发突发事件的隐患,导致发生严重突发事件的;(三)未做好应急设备、设施日常维护、检测工作,导致发生严重突发事件或者突发事件危害扩大的;(四)突发事件发生后,不及时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前款规定的行为,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决定处罚的,从其规定。 作者:唐磊律师 联系电话:13955364221 2020年2月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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