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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法>修改专家建议稿》课题启动会顺利召开
发表时间:2020-04-16     阅读次数:666


2020年4月13日上午,“《<行政复议法>修改专家建议稿》课题”启动会通过腾讯会议的形式在线上顺利召开。本次会议是司法部行政复议与应诉局委托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撰写复议法修改专家建议稿课题的启动会。司法部行政复议与应诉局陈富智局长、郑自文副局长、李云若二级巡视员、综合处徐运凯处长等同志以及中国政法大学校长、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会长马怀德教授,中国政法大学法治政府研究院院长、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秘书长王敬波教授,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法学部副主任杨伟东教授,北京大学沈岿教授,清华大学何海波教授,中国社科院法学所宪法行政法研究室主任李洪雷研究员,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毕洪海副教授,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王静副教授,中国政法大学王万华教授、赵宏教授、曹鎏副教授,北京外国语大学李帅博士等课题组成员参加了本次会议。

会议由中国政法大学法治政府研究院院长、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秘书长王敬波教授主持。王敬波教授对各位嘉宾的与会表示欢迎,并对课题组成情况进行了介绍。中国政法大学校长、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会长马怀德教授担任专家起草小组组长。

会议首先由陈富智局长致辞。他对课题组正式启动《行政复议法》修改工作表示热烈祝贺并充满期待。他指出,疫情期间课题启动意义非凡。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行政复议体制改革方案》,对《行政复议法》修改意义重大。期待课题组能够充分吸收行政复议法实施二十年以来积累的经验,重点解决行政复议当前遇到的难点问题,为行政复议未来发展提供完善方案。马怀德会长表示,行政复议制度在我国行政法治发展过程中具有重要意义,复议法修改迎来了最好的时代。课题组有充足信心为行政复议制度进一步完善提供具有可借鉴意义的专家建议,并从正确理解《行政复议法》修改的意义、坚持问题导向、贯彻中央精神,体现制度优势、明确重点内容等方面作了具体部署。

课题组成员围绕具体分工对《行政复议法》修改的具体内容展开了热烈讨论。曹鎏副教授围绕总则、法律责任和附则部分发表了看法。她指出,总则在复议法文本中具有纲领性地位,特别是第一条立法宗旨,要能够充分回应新时代复议的性质、功能和定位。随着双被告制度实施,复议的行政司法属性的认识逐渐形成共识。化解行政争议作为基础性功能,实现行政监督作为主导性功能,按照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精神,体现复议便民为民、公正高效的化解行政争议主渠道定位,应当在修法中一以贯之。复议申请人资格、申请范围、复议审理程序、复议决定体系、复议和诉讼衔接关系等内容均应当既符合化解争议功能对体制机制的要求,又彰显以主渠道为导向发挥监督机关所具有的实质性化解争议的能动优势。曹教授强调,修改后的《行政复议法》在法律责任部分要处理好与现行《监察法》以及正在研究制定的“政务处分法”等法律之间的衔接关系,特别是应当发挥复议机关监督优势,可以考虑,将监督与法律责任整体谋划与一体落实。王敬波教授围绕受案范围发表了建议。她对此提出了以下四个观点:一是应当以较为开放的态度对待行政复议案件的受理范围;二是应当考虑将复议机关不受理的情形进行列举说明;三是应当进一步明确行政争议和行政行为与受案范围之间的关系;第四,应当进一步明确兜底性不受理条款的具体内容和价值导向。赵宏教授围绕行政复议申请人部分发表了建议。她表示,申请人资格的判定与行政复议的功能定位之间具有紧密的关联,应当紧紧围绕功能定位对申请人资格做出规定。此外,考虑到行政救济的连续性,对于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与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差异化设计问题,也要以充分保障经复议后再诉讼案件能否得到有效处理为基本考虑因素。李洪雷研究员围绕行政复议申请人部分发表了建议。他提出,是否要废除行政复议双被告制度,要遵循行政复议的“行政司法”定位,但行政司法从应然到实然的转换,即具体制度设计要切实彰显准司法性的要求,是重点。是正确认定“行政性”标准,从而解决党政合署办公机关的被申请人地位问题。李帅博士围绕申请期限部分指出,在现有规定基础上对申请期限进行延长已经在理论界和实务界取得了一致共识,难点在于如何科学、合理地确定具体延长期限;除此之外,应当对最长保护期做出规定,以弥补现行规定的空白。毕洪海副教授围绕申请的提出部分发表了建议。他指出,行政复议申请提出的对象和方式是值得重点研究的两个问题,要充分考虑实践发展并回应老百姓需求。王静副教授围绕行政复议的受理部分发表了建议。她提到,行政复议工作人员的保障问题和复议前置等内容的设计是本次修法中需要重点探索的领域。沈岿教授围绕行政复议的审理部分发表了建议。他提出了以下五点建议:一是修法的重点在于对审理方式和证据制度的整合归纳与改革反思;二是应当以具体、细化的规定回应实务界对审理期限进一步延长的需求,同时兼顾行政复议高效解决行政争议的本质性特点;三是需要对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查的申请条件、适用范围等问题做细致研究;四是应当对行政复议的法律适用规则做出具体规定;五是应当对行政复议过程中调解的适用范围、适用期限、调解后进行诉讼等问题做出进一步明确。王万华教授围绕行政复议决定类型提出了以下三点建议:一是应当充分借鉴《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并回应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主渠道的功能定位,实现丰富复议决定类型化的基本目标;二是应当对行政复议决定的具体类型进行明确区分并分别将适用条件做出具体化处理,以彰显复议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的天然优势;三是复议决定体系应该有结构化安排,应当建立以变更决定和履行决定为主的复议决定体系。何海波教授围绕复议和诉讼衔接问题发表了建议。何教授主张适度拓宽复议前置的范围,将土地征收、信息公开等案件类型纳入复议前置范围。复议准司法性要求复议程序遵守最低限度的程序公正。关于是否当被告问题,要以科学评价复议质效以及客观评价双被告制度实施效果为基础。此外,受杨伟东教授委托,曹鎏副教授围绕复议机关、复议机构的管辖部分发表了观点。充分反映行政复议体制改革成果,是本次修法的重头戏戏,复议机关、复议机构以及复议委员会设置等问题均要在条文中有所体现。特别是要通过修法建立行政复议委员会的配套制度,确保复议委员会功能得以发挥,这亦应当成为强化复议机构中立性的重要突破口。司法部行政复议与应诉局综合处处长徐运凯提出了以下三点建议。一是修法要在尊重行政复议行政司法属性基础上,充分回应行政复议作为依法治国抓手和化解行政争议主渠道的定位,行政复议的政治功能和法治功能如何充分体现在修法中,这是难点问题;二是要以党和国家提出的行政复议体制改革要求为基本遵循,复议机构、复议委员会的中国方案,也要在行政司法属性基础上做好回应。三是行政复议行政监督的主导功能所成就的主渠道定位,如何转化为具体制度设计,是修法重点内容。修法方案应当助力于化解争议优势发挥,又能解决复议自身缺陷和不足,具体体现为行政监督功能对复议申请人资格、申请范围、复议程序、复议决定和执行以及监督等方面的实质性影响。

按照进度安排,《<行政复议法>修改专家建议稿》将于五月底完成。期待学术界的专家建议稿能够在形成复议制度的中国方案并助力于复议法良法善治目标实现方面发挥作用。


来源:法治政府研究院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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