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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施工企业如何应对施工中发现文物问题
发表时间:2017-05-15     阅读次数:994

张国印-盈科北京 盈科法律微观

文物,是指人类在历史发展过程中遗留下来的的遗物、遗迹,具有鲜明历史特征且无法再造的物质。文物种类、范围较广,本文所涉及的文物,为施工企业施工时在地下、水下、山体、冰雪层等发现的埋藏或隐藏文物,包括古墓葬、古文化遗址、古城址、古居址、古作坊遗址、古寺庙遗址、古桥梁、古河道、古街道、古涵闸、古井、古窑址、古窖藏等遗存文物。

一、施工企业施工中所发现文物的所有权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九条规定,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归国家所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地下、内水和领海中遗存的一切文物,属于国家所有。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石窟寺属于国家所有,中国境内出土的文物,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下文物保护管理条例》规定,遗存于中国内水、领海内的一切起源于中国的、起源国不明的和起源于外国的文物,以及遗存于中国领海以外依照中国法律由中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的起源于中国的和起源国不明的文物,均属于国家所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条规定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受国家保护的文物范围,具体包括:

(一)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壁画;

(二)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或者著名人物有关的以及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或者史料价值的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实物、代表性建筑;

(三)历史上各时代珍贵的艺术品、工艺美术品;

(四)历史上各时代重要的文献资料以及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手稿和图书资料等;

(五)反映历史上各时代、各民族社会制度、社会生产、社会生活的代表性实物。同时,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和古人类化石同文物一样受国家保护。

二、施工企业开工前应注意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大型基本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事先报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组织从事考古发掘的单位在工程范围内有可能埋藏文物的地方进行考古调查、勘探。

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建设单位申请后,按照国家规定或者根据上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办理有关手续,一般应在三十日内出具考古调查勘探报告。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考古调查勘探报告后,方可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考古调查、勘探中发现文物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根据文物保护的要求会同建设单位共同商定保护措施;遇有重要发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及时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处理。

为保护文物,施工所在地人民政府可能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周围划有建设控制地带,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不得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有关工程设计方案应当经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并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

经初步调查工程沿线文物分布较多的工程,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文物普查单位对建设项目及其临近影响范围内进行文物普查,编制该工程的《文物普查报告》,让工程参与各方了解工程沿线文物分布状况。凡因进行基本建设和生产建设需要的考古调查、勘探、发掘,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列入建设工程预算,并由建设单位支付。

一些地方也出台有先考古后建设的法规,如2014年3月1日起施行的《北京市地下文物保护管理办法》,该办法第九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建设工程,应当进行考古调查、勘探:

(一)位于地下文物埋藏区;

(二)旧城之内建设项目总用地面积一万平方米以上;

(三)旧城之外建设项目总用地面积二万平方米以上;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况。对于上述情形外的建设工程,《北京市地下文物保护管理办法》规定建设单位可以在施工前报请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组织考古调查、勘探,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在接到建设单位的报请后,应当予以及时安排。

考古调查、勘探中发现文物的,由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土储单位或者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相关考古发掘单位确定文物保护方案,采取保护措施。未做考古调查、勘探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制定地下文物保护预案,位于重点监测区域内的建设工程的地下文物保护预案应当报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对于大型基本建设工程及在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在开工前可根据具体工程情况了解、提示建设单位落实上述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事项,制定对已发现文物的施工保护方案,可能发现文物的应对措施及保护预案。对建设项目文物分布情况和文物保护工作有关要求,设计单位应进行交底。

监理单位在审查施工组织设计时,有权对施工企业在施工过程中的文物保护措施、方案、实施办法进行审核,提出审查修改意见。开工前,施工企业可组织施工管理人员学习有关文物保护的法律、法规,特别是工程所在地有关文物保护的管理规定,提高文物保护意识,并最好制定《施工现场文物保护管理办法》。对于施工中文物保护的权利义务,施工企业与建设单位应在施工合同中进行约定,包括有关施工中发现文物的可索赔内容。

此外,根据《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管理办法(试行)》第三条规定,施工企业如承接文物保护工程,施工企业应当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在许可的业务范围内从事文物保护工程施工活动。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等级分为一、二、三级,国家文物局负责审定文物保护工程施工一级资质,颁发一级资质证书。省级文物主管部门负责审定本辖区注册企、事业单位的文物保护工程施工二、三级资质,颁发相应的资质证书。

三、施工企业施工中发现文物时应注意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在进行建设工程或者在农业生产中,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文物,应当保护现场,立即报告当地文物行政部门,文物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如无特殊情况,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赶赴现场,并在七日内提出处理意见。

文物行政部门可以报请当地人民政府通知公安机关协助保护现场;发现重要文物的,应当立即上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报告后十五日内提出处理意见。发现的文物属于国家所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哄抢、私分、藏匿。

施工企业在施工中注意落实对已发现文物的施工保护方案以及对可能发现文物保护预案。施工企业在文物保护区或建设控制带施工时,应制定详细施工方案,树立标示标志说明,并安排专人负责现场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下文物保护管理条例》第五条规定,在水下文物保护单位和水下文物保护区内,禁止进行危及水下文物安全的捕捞、爆破等活动。施工过程中,监理单位有权对施工企业文物保护措施、方案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巡视和检查,施工企业应予接受、协助。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对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地下文物保护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施工单位也应当予以配合。

施工企业必须重视施工中发现文物问题,理解文物保护的重要意义,不能为赶工期做出失当甚至违法之举。笔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给施工企业施工中发现文物时的应对建议如下:

1、发现文物时,施工企业应立即停止施工,进行现场保护,防止文物流失,并应尽快采取有效保护措施。施工过程中发现文物时,监理单位也有权责令施工单位停止施工。对于发现文物现场以及所采取的保护措施,笔者建议施工企业通过拍照或摄像方式留存相关证据,以备可能需要说明时使用。

对于所拍照片或摄像资料,施工企业应征询文物行政部门是否可以自身留存,对于涉及文物保护需要自身不能留存的,可交由文物行政等部门保管。当然,施工企业及施工人员不能哄抢、私分、藏匿所发现文物,否则后果可能很严重。

2、施工企业立即电话通知监理、建设单位,存有当地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电话的也应同时通知,并留存通话记录或录音。随后以书面形式发送正式通知,并留存复制件及寄出凭证。对于已出现或可能出现当地村民、居民哄抢已发现文物情形的,应注意拍照、摄像,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警,请其尽快出警保护现场。

3、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接到通知后,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达现场,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往往会组织考古发掘单位人员同时抵达。一般情况下,文物行政管理部门会在七日内提出处理意见,发现重要文物的,会上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报告后十五日内提出处理意见。此期间,施工企业应在发现文物施工现场持续停工,并指定专人持续保护现场。

文物行政管理部门认为不需要进行考古发掘的,应通知建设单位可恢复施工。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提出需要进行考古发掘意见的,由其组织从事考古发掘的单位开展考古发掘工作。对施工中发现文物进行考古发掘工作的时限,《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及其实施条例均未作出规定。有的地方规定文物部门在具备考古工作条件后,除雨雪、冰冻等特殊情况外,一般不超过30日组织完成考古调查、勘探工作。

在考古发掘结束前,不得继续施工,施工企业和人员不得擅自挖掘、捡拾、藏匿、转移文物,不得阻挠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和考古发掘单位的工作人员进行调查和考古发掘。

施工企业按法律法规规定对发现文物采取保护措施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施工企业在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提出需要进行考古发掘意见后,可向建设单位提出索赔意向书,并收集相关索赔证据。

4、在考古发掘过程中,施工企业可适时向文物行政管理部门了解已发现文物对施工的影响,根据所需时间及可能的文物保护方案,考虑施工现场组织的调整,尽量避免损失扩大,并拟定初步索赔方案。

5、在考古发掘结束后,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立即将处理意见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可以恢复施工的,应当立即通知恢复施工。经考古发掘认定具有重大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地下文物遗存,需要实施原址保护的,文物、规划、国土等部门应当共同商定保护措施,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保护要求责成建设单位及时调整工程建设方案,并协助做好保护工作。此时,施工企业可计算此事件对自身造成的损失并制定详细的索赔报告,向发包人提出索赔。

6、因需要实施原址保护,工程建设方案需要进行重大调整的,施工企业可根据法律规定、施工合同约定,审查己方是否有权解除施工合同。如有权解除,可权衡是否行使合同解除权,要求发包人赔偿损失。

四、有关文物保护的鼓励和奖励规定

对于文物保护有贡献的单位或个人,我国一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给予精神鼓励、物质奖励,施工企业可以了解。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十二条规定:有下列事迹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国家给予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

(一)认真执行文物保护法律、法规,保护文物成绩显著的;

(二)为保护文物与违法犯罪行为作坚决斗争的;

(三)将个人收藏的重要文物捐献给国家或者为文物保护事业作出捐赠的;

(四)发现文物及时上报或者上交,使文物得到保护的;

(五)在考古发掘工作中作出重大贡献的;

(六)在文物保护科学技术方面有重要发明创造或者其他重要贡献的;

(七)在文物面临破坏危险时,抢救文物有功的;

(八)长期从事文物工作,作出显著成绩的。

《南京市地下文物保护管理规定》第十七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对于在保护地下文物方面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一)及时报告并提供重大考古发现线索的;

(二)保护具有重大考古价值的地下文物遗存免遭破坏、流失的;

(三)积极配合文物部门保护重大考古发掘现场的;

(四)在地下文物考古发掘工作中做出重大贡献或取得重大成果的;

(五)积极协助文物部门追缴流失的出土文物,成绩显著的。

五、施工企业违反有关文物保护规定的法律责任

施工企业及人员违法文物保护规定,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有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1、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六十五条规定,违反该法规定,造成文物灭失、损毁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2、行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六十六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

(一)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

(二)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其工程设计方案未经文物行政部门同意、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对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造成破坏的;

(三)擅自迁移、拆除不可移动文物的;

(四)擅自修缮不可移动文物,明显改变文物原状的;

(五)擅自在原址重建已全部毁坏的不可移动文物,造成文物破坏的;

(六)施工单位未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擅自从事文物修缮、迁移、重建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或者建设控制地带内建设污染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环境的设施的,或者对已有的污染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环境的设施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治理的,由环境保护行政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七十四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会同公安机关追缴文物;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发现文物隐匿不报或者拒不上交的;(二)未按照规定移交拣选文物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七十七条规定:有该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八条、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规定所列行为之一的,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北京市地下文物保护管理办法》还规定,施工单位违反该办法规定受到行政处罚的信息,应当依法记入本市企业信用信息系统。

3、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故意或者过失损毁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以及盗窃、哄抢、私分或者非法侵占国有文物等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妨害文物管理行为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文物管理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单位实施故意损毁文物、过失损毁文物等行为的,依照该解释规定的相应定罪量刑标准,追究组织者、策划者、实施者的刑事责任。

2013年9月13日11时至15时,董某、王某在扬州市邗江区司徒庙路西湖镇政府东侧约50米处施工时,在被告知路下可能有古墓的情况下,仍然继续施工,导致M1古墓葬中的随葬文物唐代酱釉四系瓷罐1件被挖损,M2和M3古墓葬两墓北端被挖损,棺外露。

经扬州市文物局鉴定,唐代酱釉四系瓷罐为三级文物,M1、M2、M3三座古墓葬具有一定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董某和王某的行为不仅造成了古墓葬群、国有地下文物的严重损坏和流失,而且对国家珍贵文物唐代酱釉四系瓷罐造成了严重的损毁和不可弥补的损失。后董某、王某被邗江区人民检察院被提起公诉。

2014年1月23日,邗江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鉴于二人均认罪,且王某有自首情节,法院认定二人犯过失损毁文物罪,判处董某拘役6个月,缓刑8个月;判处王某拘役5个月,缓刑8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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