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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前沿

民法名家们当年的博士论文都写了什么?
发表时间:2020-06-17     阅读次数:631

2020年5月28日,盼望已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呱呱坠地,开启了中国民法的新篇章。当然,在这个可爱的新生儿背后,也少不了一群学识渊博、高瞻远瞩的学术“助产士”们。盘点《民法典》背后的大家们的博士论文;看看身为知名学者的他们,在初出茅庐时交出了怎样的一份学术答卷。

需要指出的是,本文以各位学者学位论文通过的时间排序。囿于数据库检索及篇幅所限,很多为《民法典》出台添砖加瓦的知名学者或者没有博士论文,或者在国外获得博士学位,或者其学位论文已无可考,我们无法收录在本文当中。欢迎各位读者在评论区补充、讨论。

01

王利明教授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

中国人民大学常务副校长

博士论文:《国家所有权研究》

博士毕业时间:1990年

博士就读学校:中国人民大学

博士指导老师:佟柔教授

“所有权的概念起源于罗马法的“dominum”一词,这一概念为现代大陆法和公有制国家的法律所承受。虽然所有权概念适用于各种所有权形式包括国家所有权,但国家所有权又具有自身的独特的法律特征。在公有制国家,所有权的独占性的特征同样适用于国家所有权。但是社会主义国家所有权又具有不同于任何剥削阶级国家的国家所有权的法律特征。……国家所有权又称为国有财产。财产的概念是在普通法中发展起来的一个概念。财产和所有权概念各有特点,应互为补充。这两个概念可以共同适用于国有财产关系领域。作者认为国家财产不同于共同所有,前者是一个法权概念,后者或者是指民法上的共有,或者是指一种所有制形式。由于在共有中存在着量的和质的分割,因而国家所有权不是共有。国家所有也不同于公共所有,尽管在实践中两者是通用的。但作为财产形式,公共所有所包括的内容更广泛。在资本主义国家中还流行着国家公产和私产的分类理论,这种分类不应为公有制国家法律所采纳。……”

02

孙宪忠教授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博士论文:《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法律制度研究》

博士毕业时间:1990年

博士就读学校:中国社会科学院

博士指导老师:王家福研究员

“土地是人类生活中不可缺少的物质资料之一,故有关土地的法律制度是各国法律制度的重要内容。新中国成立后建立了土地公有制,即土地的国家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但是,对国有土地来说,由于国家不可能直接参加具体的经济活动,所以国家不可能直接以所有人的名义使用土地,而只能将土地交给公民、法人使用。所以公民、法人所享有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就成为我国土地国有制最主要的表现形式,建立科学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制度在我国更具有重要意义。

长期以来实行的国有土地无偿使用制是产品经济的体制的产物,现在已被我国法律和改革的实践所否定。1979年颁发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就已经依法规定合营企业应有偿使用国有土地。1987年始,深圳、上海、厦门、福州、海南、广州和天津的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始了以协议、招标和拍卖三种方式有偿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试点,取得了成功。1988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相继通过了宪法修正案及土地管理法修正案,废止了国有土地不得出租的条文,确立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必须有偿转让的原则。但是宪法及土地管理法所确认的还只是一个“有偿转让”的原则,要贯彻执行这一原则,还必须建立一整套科学的法律制度,而且还必须解决一系列有关土地使用权的理论问题。本文的目的,正是以改革和建立有计划商品经济的法律制度、维护土地公有制为指导思想,探讨国有土地使用权从“无偿转让”改革为“有偿转让”过程中所产生的一系列法律问题,包括法律理论问题和实践问题。”

03

徐国栋教授

厦门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博士论文:《民法基本原则研究——成文法局限性之克服》

博士毕业时间:1991年

博士就读学校:中国社会科学院

博士指导老师:王家福研究员

“本文是以法哲学方法研究民法问题的尝试。我力图以民法基本原则为显微点,通过分析探讨这一法律现象的经济、政治和哲学原因,充分揭示民法基本原则所蕴含的丰富的文化信息。由此得出的主要结论是:民法基本原则是20世纪的现象,是克服成文法局限性的工具,是由一定的经济、政治和认识论条件决定的司法机关分享立法权的产物。因此就主要方面而言,民法基本原则问题,就是立法——司法机关关系问题,就是立法者对自己认识能力的估价问题,就是对人性的基本看法问题。全文分为5章。

第一章对民法基本原则的一般理论进行研究。我认为,民法通则确立了……7项基本原则。并将这些原则分为公理性原则、政策性原则、关于法律渊源的原则3类。……继而探讨了民法基本原则的立法技术特征,着重阐述了其模糊性和衡平性特征。由此奠定了全文立论的两块基石。……我通过探讨民法基本原则与具体民法原则的区别,推翻了大陆法系民法中存在所有权绝对、契约自由、过错责任3大原则的传统观点,证明了大陆法系民法中只有诚信原则和公序良俗原则。

第二章从行为规则的角度对各项民法基本原则从经济方面进行分析。……比较有价值的是对法律补充原则的说明。……进而证明了民法通则以之作为补充渊源的国家计划不是法律而是命令,并建议考虑取消计划的补充渊源地位。

研究法律局限性的第三章是本文重点所在。我从法律的发生原因出发证明,成文法的普遍性和确定性两大立法技术特征是针对司法者的人性弱点设计的……证明这些法律的局限性是由对人的不信任和对人的不得不利用的二律背反所致。至此,我开始涉足法律的局限性这一千古难题。分析了处理法律局限性的绝对的自由裁量主义、绝对的严格规则主义、严格规则与自由裁量相结合3种主张,实际上写成了一部西方立法思想和立法史。……最后证明民法基本原则的出现,是采绝对严格规则主义的19世纪大陆法在社会发展的压力下向严格规则与自由裁量相结合主张靠拢的结果,并描述了由此形成的20世纪大陆法系立法——司法关系现状,使本章漫长的论述最终落脚在民法基本原则问题上,并将民法基本原则问题的哲学意义概括为一般与个别、静止与运动、绝对与相对3对哲学范畴,以辩证唯物主义为工具分析了民法基本原则在我国存在的哲学依据。……本章中较有价值的地方还有,说明了大陆法与英美法的对立是理性主义与经验主义的对立,对以法国为代表的大陆法系的立法——司法关系作了较深入的研究,尤其着重对法国情况的研究,说明了人性论观点在设计立法——司法关系中的作用。

第四章是对第三章未尽之意的展开。我提出了法律具有正义、安全、灵活、效率、简短5项互相冲突的价值的观点,说明了这些价值要求的含义及其相互冲突的关系,追溯了西方法学家对处理这些价值的冲突关系的思考。继而以法的结构——功能模式理论为工具,分析了民法基本原则与法律概念、法条、法律规范等其他民法成分的关系,论证了民法基本原则具有协调法律诸价值冲突的作用。

第五章对全文的一些结论作了总结,提出了“法律婴儿说”或“法律为未完成作品说”,论证了能动的司法者对实现法律目的所必不可少的作用。以这些论点为基础,对我国未来民法典的技术设计提出了采用严格规则与自由裁量相结合模式的意见。对普遍存在的就法律过于原则而不便适用的抱怨提出了看法,并对在允许法官享有自由裁量权的前提下如何防止滥用司法权问题进行了研究。”

04

姚辉教授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任。

博士论文:《人格权论》

博士毕业时间:1996年

博士就读学校:中国人民大学

博士指导老师:赵中孚教授

赵中孚先生

原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民商法教研室主任,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本文试图着重从人格权与社会发展变迁的互动关系入手,以人格权与其他民事权利的联系为线索,运用普遍联系和变化发展的方法对人格权进行总论性研究。

第一章:人格与人格权。……文章指出,现代民法人格权概念完全是近代法的产物,其真正的起源则是德国民法典和瑞士民法典。……最终将人格权表达为民事主体依法固有的、以人格利益为客体的专属权利,其主要特征体现为普遍性、绝对性、专属性、法定性以及目的性和概括性。

第二章:人格权与身份权。……本章以梅因“从身份到契约”的著名论断为切口……“从身份到契约”的进步,并不意识着现代法已淘汰了身份权。……身份权应被理解为民事主体基于其特定地位或资格而享有人身利益的权利。笔者认为身份权包括两个种类,即基于亲属关系而产生的身份权和基于其他身份关系而产生的身份权,前者包括亲权、家长权、监护权等;后者包括荣誉权、作者权、社员权等。……

第三章:人格权与财产权……在现实的发展中,人格权已几乎完全变成了财产的附庸,从而失却了自身的固有价值。文章分析了这一现象形成的经济、文化、法律制度史上的原因。……着重阐述了人格权与财产权的关系。……归纳了人格权与财产相同及相区别的各个方面。尤其说明,人格权在民法上的确立,在带来民法理念更新的同时,对与财产权相关的各部分规则合同法、侵权法等等,也产生了重大影响。……

第四章:人格权制度体系。……笔者提出了自己关于民法人格权体系的构想,这个体系分为一般人格权、具体人格权和类人格权三大类,其中具体人格权大别为物质性人格权和精神性人格权,前者包括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等;后者包括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自由权、名誉权、隐私权、贞操权、婚姻自主权、信用权等。笔者把著作人格权称为类人格权。……笔者选取传统民法中意思自治、公序良俗、诚实信用三项原则,通过剖析其内在机理,论证了人格权与民法传统的内在亲合性。最后,就我国民法尤其是未来民法典中关于人格权制度的设计,提出了建议性的意见。

第五章:社会发展与人格权民法保护。本文着重从侵害人格权的民事责任的角度论述了人格权的民法保护。文章将侵害人格权的民事责任从形式上分为财产性与非财产性两类。……

整篇论文结束于对社会发展与人格权保护的关系的考察与思考,……笔者意在通过这样的比较和论证说明:法律归根到底是一种文化现象,它是民族精神和时代理性的综合产物,而决不仅仅是立法文件本身,因此,人格权制度的完善,除了前述包括立法、研究、司法等层面上的制度完善外,更是取决于民族整体法律素质及文化素质的提高。”

05

温世扬教授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博士论文:《物权法基本问题研究》

博士毕业时间:1996年

博士就读学校:武汉大学

博士指导老师:李双元教授

“本文由物权的概念入手,对物权法的几个基本问题作了较为全面的比较研究。

第一章阐述了物权的概念和效力,考察了物权法的历史渊源和现代发展,并讨论了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第二章在分析物权客体的一般条件的基础上,重点讨论了动产与不动产的区分,并对物的其它几种形态作了分析。

第三章是对物权形态的比较研究,考察了各国物权的法定形态和物权的理论分类,并重点讨论了中国民法物权体系。

第四章对物权的变动作了理论和实践方面的探讨,内容包括物权变动的原因,物权变动的公示及对物权行为理论的评介(作者对此理论持否定态度)。

第五章讨论了物权的各种民法保护方法,其中对“物权方法”作了较具体的论述。

第六章对涉外物权关系的法律适用原则及“物之所在地法”的适用范围作了理论分析和立法比较,并阐述了对我国涉外物权关系法律适用问题的看法。”

06

张新宝教授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

中国人民大学信息法中心主任

博士论文:《名誉权的法律保护》

博士毕业时间:1997年

博士就读学校:中国社会科学院

博士指导老师:王家福研究员

王家福先生(1931-2019)

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法学研究所原所长、研究员、博士生导师

“本文研讨名誉权保护的基本理论及立法、司法实践中的重点和难点问题。在对名誉权的一般理论及比较法方面的问题进行研究之后,文章从侵权行为法的角度讨论了侵害名誉权的构成要件、抗辩事由和法律责任。文章的最后两章分别探讨了我国保护名誉权的立法和司法方面的情况、问题,并提出了相应的完善对策。

在第一章中,笔者讨论名誉与名誉权的一般理论问题……讨论了作为人格权之一种的名誉权的概念和特征,揭示了保护名誉权的意义和各种方法。……

第二章是对名誉权保护法律制度进行的一项历史和比较考察。……

第三章讨论名誉权保护与言论表述和新闻出版自由之间的关系。……笔者试图通过区分公共事务和公共领域与私人事务、民事领域等,来划分言论自由与名誉权各自的“势力范围”,实现倾斜保护……。

第四章研讨侵害名誉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作为一般侵权行为,构成对他人名誉权的侵害,需要有加害人的过错、行为的违法性(加害行为)、损害后果及加害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第五章探讨侵害名誉权案件的被告一方减轻或者免除民事责任的抗辩事由。……

第六章研究侵害名誉权的民事责任问题。……笔者提出了侵权行为的性质与民事责任方式对应性的观点,还对精神损害之适用金钱赔偿(或者补偿)的民事责任的若干具体问题进行了讨论。……

第七章全面检讨我国近百年来保护名誉权的民事立法情况,并在此基础上提出若干立法建议。……

第八章对我国近十多年来名誉权纠纷审判实践进行了一个基本的观察,收集和公布了一些数据资料,指出了审判实践中存在的一些问题。通过对一些名誉权纠纷案件进行的“解剖麻雀”式的分析,揭示审判实践中存在的疑难问题,阐述笔者对解决这样的疑难问题所持的态度和方法。……”

07

韩世远教授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博士论文:《违约损害赔偿研究》

博士毕业时间:1997年

博士就读学校:中国社会科学院

博士指导老师:梁慧星研究员

梁慧星先生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中国社会科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损害赔偿是民法的核心,本文仅对违约损害赔偿作一些尝试性研究。

本文从整体上说由三大部分组成:违约损害赔偿之构成,违约损害赔偿之范围及违约损害赔偿之计算。关于违约损害赔偿之构成,本文着重论述了损害、过错及因果关系。对于违约损害赔偿之范围,本文先是对基本的限制手段进行了比较法的考察,考察范围涉及法国、德国、英美、日本、荷兰等,并在此基础上对我国的限制手段进行整理、分析和探讨;接着对其他的限制手段进行了探讨,包括:过失相抵、减损规则和损益相抵。对于违约损害赔偿之计算,本文探讨了计算的根据、计算的方法、计算的标准时以及其他的一些问题。

论文的第一章为引论,旨在对损害赔偿的一些基本问题作一交待,涉及损害赔偿论与合同责任效果论、合同责任上的损害赔偿、归责原则、损害赔偿请求权、损害赔偿制度的基本结构等。

第二章为损害的概念与种类。……本文认为在损害的分类问题上一方面应吸收借鉴国外已有的成果,同时应结合中国的具体特点,重点发展对中国法律制度而言具有实益的分类,另一方面在一些损害的类型上应保持开放的观念……。

第三章为合同责任上的过错。……本文在比较法国的过错责任与英国的严格责任的基础上认为我国宜于采过错责任原则,接着论述了过错本体论和他人过错问题。

第四章为合同责任成立上的因果关系。本文在对我国既有的因果关系理论进行回顾的基础上,借鉴国外因果关系理论的“二分法”,对作为(违约)损害赔偿责任构成要件的事实因果关系进行初步的探讨。……

第五章探讨合同利益论,……在德国法上,履行利益和信赖利益各有各的问题领域……两利益的区别表现为原状回复之方向的对立性。在英美法上,……产生了以信赖利益为中核的全新的解释体系和解释方法……合同利益论已经突破了合同损害赔偿的范畴而进入到了对更为普遍的合同效力乃至整个的合同法的领域,其影响是重大而深远的。……

第六章及第七章为违约损害赔偿范围论。……本文在此处重点使用比较法的方法,力求在作者个人力量所及的范围内尽可能全面、详细地把一些有典型代表意义国家的法制度及法技术反映出来,再在些基础上评论、探讨我国的相应制度和技术。……

第八章为违约损害赔偿的计算。……本文对借助比较法的方法,对损害赔偿计算的根据、计算的方法、计算的标准时等问题作了初步的分析和探讨,其中一些问题仍需作更为深入的研究。”

08

王轶教授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党委书记、院长

中国人民大学知识产权学院副院长

博士论文:《论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

博士毕业时间:1999年

博士就读学校:中国人民大学

博士指导老师:王利明教授

“本文围绕当前我国物权立法中最具争议的物权变动模式问题,以《论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为题,展开论述,意图提出对于我国物权变动模式选择的看法和建议,全文共分四章。

第一章为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模式概览。……首先介绍了物权变动的概念,认为从权利主体的角度考察,所谓物权变动就是指物权的取得、变更和丧失;从权利自身来考察,所谓物权变动则是指物权的产生、变更和消灭。然后介绍了当前在世界范围内最具代表性的三种物权变动模式,即1、以《德国民法典》为代表的物权形式主义。2、以《法国民法典》为代表的债权意思主义。3、以《奥地利民法典》为代表的债权形式主义。并附带介绍了物权变动的公示原则。

第二章是本文的核心……重点讨论了引起物权变动的法律行为,尤其是合同行为。文章以对存在有激烈争论的物权行为(合同)的沿革、构成以及物权行为的独立性、无因性的讨论为契入点,表明了本文关于我国未来物权立法不应采认物权行为理论的见解。……

第三章也是本文的核心。这一章着重研讨了占有的公信力问题。……动产善意取得制度是占有公信力的必然逻辑结果,而占有公信力又是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必要逻辑前提,……从比较法的视角出发,论证了我国未来物权立法上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应有态样。认为,动产善意取得制度应界定为:动产占有人向第三人移转动产所有权或为第三人设定其他物权,即使动产占有人无处分动产的权利,善意受让人仍可取得动产所有权或其他物权的制度。……

第四章是本文的附论,意在揭示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模式的选择对民法相关制度立法设计的影响。论文首先对买卖合同中需要分配的风险进行了分析,认为,对买卖合同风险分配问题的探讨,理应将买卖合同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分配问题纳入视野,而不仅仅是考察因标的物毁损灭失,致债务无法履行的风险的分配问题。

09

张谷教授

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博士论文:《债与合同的效力》

博士毕业时间:1999年

博士就读学校:中国人民大学

博士指导老师:赵中孚教授

“本文以债与合同的效力为中心,展开研究。全文共分五章:

第一章 序论 在这一章,着重阐明了合同与债的概念。……合同与债之联系,实际上也就是债权合同与合同之债的关系。……合同之债一方面要受到债法一般制度的调整,另一方面,由于合同之债不同于法定之债者,在于其意志性,合同当事人又可以通过其意志行为,影响合同之债的效力。……但是,由于债从本质上说,是相对人之间的特别结合关系,而合同从本质上说是法律行为,因此,两者本非同一之物,自当各归其位。合同法并不能完全取代债法,债法却可以将有效合同所生之合同之债的关系涵摄住。……

第二章 (合同)债的发生为(合同)债的效力之前提 在这一章中,着重指出合同之债的发生上有其不同于法定之债的地方。就法定之债而言,其发生,通常只需要在法律上具备相关的法律构成要件即可,法律对于这些要件只是通过对其结果之规定,寄寓鼓励或谴责之意。但对于合同行为所生之债,即合同之债而言,法律原则上是所持的是开放、鼓励的态度。但为了社会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法律也会对之加以控制,这表现为合同行为效力制度。……

第三章 债的效力 ……首先从一般与具体的关系上,提出债的三层次效力结构,该结构表现在合同之债上便为债的效力、合同之债的效力以及双务合同之债的效力。在债的效力中,作者从积极、消极两方面来进行说明。从积极效力方面,研究了诚实信用(good faith)原则的地位、作用及运用。在消极效力方面,首先从法哲学的角度,以比较法学的方法,揭示了债务不履行制度的确立标准——救济手段标准。……又进一步从债的对内及对外效力的角度来加以分析。……

第四章 双务合同之债的效力 ……着重对交易中最为重要的双务契约的概念进行探讨……循此,作者对同时履行抗辩权及不安抗辩权之要件及效力进行了探讨,并对危险负担及其移转进行了分析。……另外,在这一章里作者还探讨了解除的问题。……

第五章 损害赔偿 ……主要探讨了损害赔偿之目的、损害赔偿之构成要件、损害赔偿之方法及损害赔偿之范围等基本问题。……在这一章中,作者还通过对一实际的案件之分析,将以上所述之内容从实务的角度予以贯穿,使之以更具体直观的形式,折射出债和合同效力理论之逻辑性,将理论之效验求诸于实践,并从实践中进一步发掘理论上的欠缺……

综上所述,全文以债与合同之区别为起点,以债的效力之三层架构为纬,以债的不履行为经,以抽象的债为“原子”,以具体的债的义务群为目标,从债的有机性上梳理出债法中最重要的部分——债的效力的核心的体系,并且探索了体系背后的法理思想及文化背景,力求对于债法在中国的进一步确立与完善尽绵薄之力。无庸讳言的是,鉴于本文的篇幅,凡作者认为虽有关系,但会模糊上述线索的一些知识暂未列入,而其在今后当更一步研究的是:债的处分力(涉及债权让与、债务承担、债的免除等),多数人之债中债的效力之问题。……”

10

刘凯湘教授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博士论文:《物权请求权研究》

博士毕业时间:2001年

博士就读学校:北京大学

博士指导老师:魏振瀛教授

魏振瀛先生(1933-2016)

原北京大学法律学系主任、原北京大学学术委员会委员、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本文力图运用历史的、系统的、比较的研究方法,结合规范研究与实证研究手段,对物权请求权制度的诸问题进行全面的探讨。全文除导言和结束语及后记外,共分为四个部分,每一部分由若干论题组成。

第一部分为物权请求权制度的历史沿革与现行立法例考察。该部分主要考证物权请求权制度自罗马法开始的萌芽、创建过程,分析现今各主要民法法系国家中对物权请求权的立法体例,目的在于从历史演变的规律中寻找确立物权请求权制度的依据,分析各国立法体例的优劣及其对于我国物权法及民法典制定的借鉴意义。

第二部分为物权请求权的基础理论研究。该部分是论文的核心,主要研究物权请求权的基本理论,以期得出作者关于物权请求权的一般见解,目的在于构建物权请求权的理论基础和制度体系。具体包括物权请求权的制度价值、理论根据、类型体系、法律性质、构成要件、与相关制度的比较、是否适用消灭时效等问题。

第三部分为基于所有权的物权请求权研究。该部分是对物权请求权具体制度的研究,重点研究基于所有权的物权请求权的各项具体制度,包括所有物返还请求权、所有权妨害除去请求权、所有权妨害预防请求权各自的构成要件、效力内容、举证责任等。

第四部分为基于他物权的物权请求权研究。该部分详细研究基于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的物权请求权的具体内容与各自的特征,分析了基于地上权、地役权、典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他物权的物权请求权在实务中的问题。

论文最后对我国物权法制定中如何规范物权请求权制度简略地提出了作者的建议。

11

葛云松教授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博士论文:《期前违约规则研究——兼论不安抗辩权》

博士毕业时间:2002年

博士就读学校:北京大学

博士指导老师:魏振瀛教授

“我国1999年制定的合同法确立了期前违约规则。这个规则在形式上来自英美法系,但是其实质内容在大陆法系国家以及国际合同统一法中得到广泛承认。这一规则赋予债权人在履行期届满之前就在一定情形下取得解除合同和追究对方违约责任的权利,对于保护债权人的正当利益可以发挥重大的作用。

本文的目的是在比较法研究的基础上,试图建立我国法律上期前违约规则的基础理论,并且确立一套合理并可行的解释方案,并可以为将来立法提供参考。全文分七章,28万字。

……本文认为,期前违约规则的基础,在于债务人违反了法定义务,因而实际上是实际违约的一种。具体而言,是违反了法律直接规定的在履行期届满前保持履行意愿或者履行可能性的义务,或者违反了依诚信原则发生的、在债权人陷于不安的情形下应提供充分的履约保障的附随义务。期前违约规则和不安抗辩权都不可或缺,但是有必要扩张现行法之下不安抗辩权的适用范围,从而可以和期前违约规则配套发挥更大的作用。

期前违约可以区分为三种类型,但是它们的法律后果基本相同,主要是债权人取得解除权以及期前请求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具体而言,债权人可以不解除合同但在期前起诉请求强制债务人在履行期届满的时候履行其债务;也可以解除合同,双方恢复原状;解除权的行使不妨碍债权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或者替代性的违约金或者定金);在少数情形下,还可以不解除合同而在期前请求赔偿损失。期前违约的诉讼时效和实际违约的诉讼时效(如果债权人等待履行期届满)分别计算。另外解除权可能因为期前违约之除去而消灭。

12

申卫星教授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清华大学法学院院长

博士论文:《期待权理论研究》

博士毕业时间:2001年

博士就读学校:中国政法大学

博士指导老师:江平教授

江平先生

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民商法学博士生导师

“本文试图对期待权的基本理论进行系统化研究。全文共分上、中、下三篇:上篇是对期待权一般理论的研究;中篇则选取了期待权类型中最为成熟的保留买主期待权,以上篇的基本理论为分析工具对保留买主期待权的基本内容进行了分析;下篇以保留买主期待权为例,对期待权的独立权利机能进行了系统的分析研究。

第一章“导论:期待权概念的提出及其民法体系的纳入”,对期待权概念的提出过程进行了考察……提出期待权的构成应具备“对未来取得某种完整权利的期待”、“已经具备取得权利的部分要件”和“期待权是一种受保护的法律地位”等三个要件……。

第二章“期待权的类型化研究”……提出在期待权这个权利家族中,附延缓条件的法律行为所产生之法律地位、时效取得占有人在时效届满前之法律地位、遗失物拾得人之法律地位以及后位继承人之地位构成期待权。

第三章“期待权的性质与效力”。首先,关于期待权的性质通过对德国各种学说的分析,……对一般期待权的性质是难以定性的,只有具体到某一项期待权才能对其性质进行讨论。但作为一组权利群的期待权,具有以下三个特点:1.期待权与完整权利相对,是一项不完整权利;2.期待权与既得权相对,是一项仍处于发展中的权利;3.期待权是一项动态性与静态性相结合的权利。其次,分析指出期待权的效力包括对抗效力、处分效力、形成效力。

第四章“所有权保留的一般理论”。在对保留买主期待权基本理论进行讨论之前,首先应对其背景——所有权保留制度明确认识。故本章对所有权保留的发展历史、基本构成以及该制度的适用范围进行了系统的研究。

第五章“保留买主期待权的一般理论”。本章对保留买主期待权的概念、特征、种类进行了研究,特别详细地对延长所有权保留的、扩大所有权保留、余额结转所有权保留以及康采恩式所有权保留中的期待权所指称法律地位的价值进行了分析。保留买主期待权的本质是本章乃至本文的重点……

第六章“期待权的转让与善意取得”。……首先是期待权的转让,分析了期待权的可转让性、让与的方式、让与的效果以及在期待权让与中当事人的占有关系和期待权让与与物权确定性原则的关系。……从以下三种情况对取得的善意取得进行分析:1.从非所有权人处善意取得期待权;2.从非期待权人处善意取得已经存在的期待权3.从自称是期待权人处善意取得并不存在的期待权。并在此基础上对善意取得人的法律地位进行了分析。

第七章“期待权质权”。……通过对德国期待权质权的设定、法定期待权质权类型的考察,认为在我国物权法体系上于期待权之上除可成立期待权质权外,还可以在期待权上成立留置权、抵押权、优先权等担保物权类型。并对期待权质权的效力、实现、消灭进行了研究。

第八章“期待权的保护”。期待权可以从两个方面受到保护,一是,其作为附条件权利而受到保护,这里主要指期待权可以对抗保留卖主的处分行为;二是,期待权可以受到物权法与债权法的保护。在物权法上,期待权除了可以对抗第三人外,在一定条件下还可以对抗所有权人。在债权法上,期待权受到侵权行为法和不当得利法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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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圣平教授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

中国人民大学不动产法研究中心主任

中国人民大学营商环境法治研究中心副主任

博士论文:《动产担保交易制度研究》

博士毕业时间:2002年

博士就读学校:中国政法大学

博士指导老师:杨振山教授

杨振山先生(1937-2004)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蓬勃发展的市场经济对融资的大量需求,促进了现代担保制度的发展。现代担保制度之领跑者——美国统一商法典第九编(动产担保交易法)自其颁布之始,即广受各国学者重视,其中所包含的概念和方法已被越来越多的法律改革家作为美国之外的国家的动产担保法现代化的基础,其中一些已影响到国际动产担保领域的发展。本文即以美国统一商法典第九编及其继受为中心,探讨我国动产担保交易制度的应有内容。本文从以下三篇展开:

上篇 传统动产担保制度之考察。本篇分两章分别探讨动产担保交易制度在大陆法系、英美法系的制度规定和实务发展,进而探寻动产担保交易制度发展之轨迹。即从移转占有型担保到非移转占有型担保、从定限型担保到移转权利型担保、从典型担保到非典型担保以及从单一的担保形态到多元的担保形态。

中篇 美国统一商法典第九编(动产担保交易法)及其继受。本篇分两章分别论述美国统一商法典第九编的基本内容及其在世界各地的影响。交易类型化上的功能方法与担保交易的一元化是美国统一商法典第九编的特质,也是其吸引他国学者和立法者的独到之处。本篇以我国台湾、加拿大魁北克省、欧洲复兴开发银行成员国之继受美国法为中心,探讨大陆法系国家或地区继受美国法的得失,以为我国借鉴。

下篇 我国动产担保制度的检讨与重塑。本篇通过分析得出动产担保交易制度中的共通规则,强调法移植过程中传统的作用与政策的选择,进而对美国统一商法典第九编之功能方法作了相应检讨,主张我国不应全面继受其功能方法,但其一元化的担保概念和规制模式应为我国法所采。本篇还分析了重构动产担保交易制度中所应注意的重要问题——物权法定主义,主张我国动产担保交易制度既要引入私法自治机理的积极效用,又要通过程序要求反制私法自治开放过度的弊端,营造一种只要通过协议创设的新型动产担保权经过相当的设定、公示程序,即当然具有物权效力的开放态势。本文作者认为,为适应我国市场经济之资金融通和商品流通的需求,我国动产担保交易制度应当具备以下特质:(1)动产担保权应当:①能在所有种类的动产上设定;②能担保所有种类的债务;③能在所有种类的人之间设定;(2)动产担保权能以简单、高效、低成本的公示制度而周知第三人;(3)动产担保权能以迅速、高效、低成本的实行制度而得以实现,(4)同一担保物竞存的权利间的优先权规则应是明确的,在大多数情况下是公平的。本文据此对我国现行动产担保交易制度进行了初步的探讨,并对动产担保权之设定、公示、效力、实行中的几个重大问题作了相应研究,并提出了立法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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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庆育教授

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法典评注中心主任

博士论文:《意思表示解释理论——哲学解释学-修辞学视域中的私法推理理论》

博士毕业时间:2002年

博士就读学校:中国政法大学

博士指导老师:杨振山教授

“本文旨在论证:能够作为私法推理理论模型的并非科学方法沦意义上的司法三段论,而是哲学解释学─修辞学视域中的意思表示解释理论。为此本文论证围绕以下三个问题展开:第一,意思表示解释是否具有普遍性?第二,意思表示解释在私法适用中处于何种地位?第三,意思表示解释如何实现?

 

第一章为导论,意在阐明本文问题意识以及相应论证理路。我以为,援引科学方法论的传统私法推理理论割裂了法学本体论与方法论之间的内在统一关系,需要在法学理论体系上重新检讨。为了突出法学作为理解性学问之自身特点,本文将解释学(尤其是加达默尔哲学解释学)与修辞学作为知识支援。依哲学解释学,理解、解释与应用三要素共同构成完整的精神现象解释结构,亦为其本体论所在。相应地,解释学与修辞学追求一种关注实质内容的推理模式。本章亦初步考察了解释学与修辞学对于法学思维的典型意义。

第二章讨论意思表示解释之普遍性问题。本文以为,意思表示解释的普遍性可在两个方面得到证立:其一,意思表示与法律行为具同质性,可直接作为发生法律效果之根据;其二,意思表示的意义只有通过理解方可获得,故意思表示理解位居本体论地位,该本体论地位通过意思表示的语言性得以体现。

第三章处理的是意思表示解释在私法适用中的地位问题。本文以为,传统私法三段论推理模式在推理前提、推理系统与推理过程诸环节皆无法满足形式逻辑推理要求,自身存在着诸多漏洞,更重要的是,司法三段论将与私法自治理念发生实质冲突,不宜继续成为私法推理理论模型。由于私法自治要求法律效果直接根据法律行为发生,而融理解、解释与应用于一体的意思表示解释过程同时亦为意思表示之法律效果显现过程,故意思表示解释理论足以取代司法三段论,成为私法推理理论模型。

第四章关注意思表示解释之实现问题。解释者、解释目标与解释过程构成意思表示解释结构之三要素。由于司法三段论不足以代表私法推理模式,故在其脉络下得以阐发的意思表示解释之实现路径亦须整体重塑。本文以为,传统学说关于意思表示解释实现的描述——法官独自对作为自足对象的意思表示依一定科学方法进行真意探究——难以融贯一致,更重要的是,它不符合私法自治的要求,且无法切实有效地限制法官权力。通过援引哲学解释学意义上的游戏概念,本文看法是,能够与意思表示解释理论相契合的实现结构为:由包括当事人与法官在内的解释者通过充分论辩以达到视域融合。而解释者的前理解与螺线式解释学循环则为意思表示解释得以开始和延展之不可或缺的条件,它们规定了意思表示解释是否可能以及能够在何种程度上实现。

最后概括全文,得出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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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啸教授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清华大学法学院副院长

博士论文:《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赔偿责任研究》

博士毕业时间:2003年

博士就读学校:中国人民大学

博士指导老师:王利明教授

“本文以建立完善我国证券市场虚假陈述民事赔偿制度为核心,首先研究其责任性质,在确定证券市场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责任属于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基础上,笔者分别论述了其责任主体、行为、损害后果、因果关系、主观过错、违法性等构成要件,并探讨了虚假陈述损害赔偿的计算问题。

本文第一章论述了英国、美国、德国以及我国民法对虚假陈述的调整。笔者认为,就实践中广泛出现的欺诈性虚假陈述与过失性虚假陈述的民事责任问题(无意的虚假陈述较少发生,此不不予涉及),英美法、德国民法以及我国民法三者之间既存在一定的共同之处,也有相当的差异。……

本文第二章着重研究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责任的性质。笔者认为,无论从民法理论的角度加以分析,还是出于完善我国证券市场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责任制度的考虑,都应当认为证券市场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责任属于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只有这样才能有效的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遏制虚假陈述行为并追究行为人的责任。

本文第三章在比较证券市场与普通市场差异的基础上,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责任人的范围界定为三类:第一类,强制性信息披露义务人,即发行人(包括发起人);第二类,实际履行强制性信息披露义务的自然人,包括公司机关成员,如董事、监事及公司的代理人,如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第三类,协助监督义务人履行强制性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包括证券承销商、会计师事务所与会计师、律师事务所与律师、资产评估机构与评估师、工程师等专业机构及其人员。以此基础,笔者指出了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对虚假陈述责任人范围规定的缺陷……本章的另一重点是分别探讨了各类虚假陈述责任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理论基础。

本文第四章对虚假陈述行为的概念、特征以及类型进行的阐述,同时指出了虚假陈述行为的损害后果不同于普通的侵权行为,它侵害的是投资者的经济利益而非诸如人身权、财产权等绝对权利,其所造成的是纯粹经济损失……。

本文第五章主要分析的是因果关系问题,笔者首先批判了我国民法中的必然因果关系理论,提出应当吸收借鉴英美侵权法中因果关系理论,即区分事实因果关系与法律因果关系……笔者详尽的介绍了美国证券法中判断因果关系的理论,提出我国证券法中应以重大性为标准推定事实因果关系成立,由被告举证推翻;而对法律因果关系应分别针对故意侵权行为与过失侵权行为,采用直接结果说或合理预见说。……本章还论述了如何判断介入原因是否中断法律因果关系的问题。

本文第六章主要以侵权行为法中违法性理论为切入点,分析研究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行为的违法性——即违反信息披露义务,本章对信息披露义务的概念、特征,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原则方式以及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与格式做了详尽的阐述。本章最后一节研究的是证券市场虚假陈述行为的违法阻却事由问题。

本文第七章以侵权行为法中的过错理论为基础,研究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行为人的主观要求。首先本章分析了世界各国的相应规定,分析了其之所以如此规定的理由。……本章另一个重点就是详尽的分析了如何判断注册会计师、律师等专家是否履行了勤勉尽责义务的问题,并提出了一系列判断标准。

本文第八章首先分析研究英美法中虚假陈述的损害赔偿计算方法,然后详尽的介绍了美国证券法以及证券交易法中的损害赔偿计算方法,再次对最高人民法院相应司法解释的规定进行了评价,最后笔者提出了符合我国证券市场的虚假陈述损害赔偿计算方法。……

本文最后一章研究的是连带责任问题,笔者首先对民法中的连带责任理论进行了梳理,然后介绍了美国证券法中虚假陈述民事赔偿的连带责任制度,最后结合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提出了我国应当确立的连带责任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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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可可教授

华东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博士论文:《论债权与物权的区分——以德国法的学说史为中心》

博士毕业时间:2004年

博士就读学校:中国社会科学院

博士指导老师:孙宪忠研究员

“本文的研究对象是德国法上债权与物权的区分。对财产权作这样一种区分,是德国潘德克顿法学家的创造,也是我国民法学界的通说。但我国学界对之所作的研究,基本上仅局限于民法总论著作中针对权利分类的寥寥数行论述;而目前在我国制订民法典的大背景下,这一区分学说则正在引起前所未有的关注与争议。对此,本文认为,正确的评价必须建立在对评价对象的理解之上,而对评价对象的理解则有必要以某种历史的考察为其坐标:知其由来,方知其所以然。为此,本文对债权物权区分说的历史流变进行了全面的考察,并在这种学说史考察的基础上分析了它的构成要素。

本文共分七章,以债权物权区分说的四个发展阶段为基本论述框架。

第一章是导言,界定本文的研究对象、目标、意义以及研究方法。

第二章在历史考察的基础上分析了债权物权区分说的构成要素。我们可以看到,在债权与物权的区分之中,浓缩了支配权与请求权的区分、绝对权与相对权的区分、债权行为与物权行为的区分、客体的区分等四种元素;而其中后两种元素则又可以被第一种元素所吸收,从而处于隐性状态。

从第三章起开始分别论述债权物权区分说的四个发展阶段。

第三章处理债权物权区分说的第一个阶段,即萌芽阶段,包括罗马法与日尔曼法两个部分。在这一阶段尚不存在债权与物权的区分,但对债权物权区分说的形成产生了重大的影响。

第四章是债权物权区分说的第二个阶段,即对人权与对物权阶段,具体是指从罗马法的复兴到自然法学派终结为止的时期。在这一时期,债权物权区分说是以对人权与对物权的区分这一形式出现的。

第五章详细论述了债权物权区分说的第三个阶段,即正式形成阶段。这一阶段以萨维尼为起点,而以《德国民法典》的颁布为正式完成的标志。对于债权物权区分说的形成,胡果、萨维尼等对债法与物权法的区分是决定性的。……由于债权物权区分说的形成,主要基于这一时期潘德克顿法学家的创造,因此本文将之作为论述的重点。

第六章与第七章针对债权物权区分说在二十世纪的所受到的批判与发展。其中第六章主要论述了杜尔凯特、卡纳利斯等人所建立的“债权物权化理论”,除了介绍相关学者的观点之外,还对债权物权化的两个基本类型——即基于债务关系的支配权以及预告登记——进行了详细的分析。

第七章主要介绍了“第三人侵害债权理论”在二十世纪的演进及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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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吟兰教授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教育学院院长

博士论文:《论离婚自由及其限制——以自由与正义的衡平为线索》

博士毕业时间:2006年

博士就读学校:中国政法大学

博士指导老师:江平教授

“离婚自由及其限制是离婚制度的基础理论问题。本文以自由与正义的衡平为线索,通过法历史学、比较法学、法哲学、社会学、经济学等多学科的研究方法,追寻离婚自由制度发展的轨迹;分析离婚自由在现代社会中所面临的挑战与问题;探讨离婚自由在婚姻自由制度中的价值与理念;论证离婚制度中自由与正义的关系。在比较法的框架内,对不同国家的离婚程序、离婚条件、离婚财产清算体系进行了较为全面地考察与研究,同时,对我国的相关制度进行了冷静而理智地体系化、制度性思考,有针对性地提出了要在中国建立全面、系统的离婚衡平机制,为完善中国的离婚制度设计了具体路径和制度架构。

第一章“引言”:……通过对离婚自由制度在中国现状的基本描述和系统分析,论证了以“离婚自由与限制”作为论文选题进行研究的重大理论价值和社会现实意义。……

第二章“离婚自由探源”:通过对离婚自由制度演进史的描述,分析现代离婚自由制度的历史起点与历史脉络,论证了自由离婚主义在人类社会不断演变进程中所具有的历史必然性及其进一步发展的趋势和方向。

第三章“离婚制度中的自由与正义之辨”:以论证离婚自由在婚姻自由制度中的重要地位为前导,对自由离婚主义制度下离婚率上升的必然性、社会原因以及因此而产生的负面影响和社会成本从社会学与经济学的角度进行了深度分析,提出绝对的离婚自由与实行无过错的自由离婚主义不相契合,问题的实质在于离婚自由与社会正义之间关系的定位。……为了社会正义,应当建立离婚自由的衡平机制,在保障离婚自由的前提下,对离婚自由在程序上进行适当限制,并通过对离婚当事人中的弱势一方和利益受到损害一方给以法律救济,最终达到各方利益的平衡。

第四章“对离婚自由适当限制的路径”:……以追求程序正义为目标,包括调解程序前置、设立离婚考虑期或和解期,限制未成年子女的父母通过行政程序离婚,在诉讼程序中,允许法官根据困难条款裁决不准离婚。而我国离婚制度的设计理念则特别强调当事人意思自治,自己责任原则,目前的离婚制度呈自由充分,限制不足之态,应借鉴外国法之规定在离婚程序与裁判离婚法定标准方面予以完善。

第五章“在离婚财产清算体系中体现对离婚自由的衡平”:……离婚经济帮助制度与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因其对当事人的救济功能不同,在中国目前的国情下,不应简单地以外国法的离婚扶养制度取而代之,而应针对存在的问题使之进一步完善。

结论:离婚自由是离婚制度的核心价值,但在保障离婚自由的同时,应以社会正义之名对离婚自由在程序上予以适当限制,在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制度和离婚救济制度中体现正义理念。

最后,祝各位有志于学术的“宝宝”们能够学有所成,也许今日的你们就是明日的栋梁!



来源:青苗法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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