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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特殊情形下的工伤认定
发表时间:2020-06-23     阅读次数:450

编者按:下班后中暑昏迷、因家属放弃抢救48小时内死亡、迟到早退途中受伤,这些情形能否认定工伤?案例君汇总三起典型案例,希望其裁判规则对大家正确理解工伤认定标准有所帮助。

案例一:下班后中暑昏迷,可否认定工伤?

基本案情:2017年7月某日,天气十分炎热。湖州某电机公司员工徐某在工作中便感觉身体不适,下班回家后,徐某卧床休息却陷入昏迷。送医救治后,被诊断为“热射病后遗症”。

2018年,徐某经德清某医院职业病科诊断鉴定为“重度职业性中暑(热射病)”,后被湖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湖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叁级”工伤伤残。然而在赔偿事项上,徐某与湖州某电机公司未能达成一致。

徐某一方认为:徐某下班回到家后即因重度中暑昏迷,期间并未做过其他事情,也没有既往病史,可证明徐某中暑与其从事的工作有不可分割的关系,且徐某已被医院鉴定为“重度职业性中暑(热射病)”,并得到相关部门对其工伤及工伤伤残等级的认定。

湖州某机电公司认为:徐某并非在工作中发生意外,而是回家休息后发生重度中暑,不属于工伤范畴。

2020年1月,徐某以机电公司为被告,诉至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机电公司赔偿其停工留薪期工资、护理费等各项费用。

最终通过承办法官多番工作,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双方约定湖州某电机公司支付徐某停工留薪期工资、护理费合计14万余元,并协助徐某进行工伤保险赔偿等事项。

裁判要旨:徐某虽是回家后才发生重度昏迷,但这与其长期在高温环境下工作有关,且经职业病诊断机构诊断确认为“重度职业性中暑(热射病)”,并向社会保险部门申请进行了工伤认定,应当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应配合其办理工伤保险赔偿等相关事宜。

相关法条链接:

《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

劳动者因高温作业或者高温天气作业引起中暑,经诊断为职业病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用人单位在平时的用工过程中,应牢固树立安全生产意识,充分保障员工工作环境安全,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

若发生相关纠纷,用人单位对工伤认定存有异议的,应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五条,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以保障自身的合法权利。而本案中湖州某电机公司未在期限内提出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也没有提交充分的证据推翻该认定,遂其提出的异议,法院可以不予采信。

案例二:迟到、早退能否影响工伤认定?

基本案情:谷某某为德州科技职业学院工作人员,2016年11月10日下午5时20分,谷某某驾驶电动自行车行驶至山东省禹城市行政街与开拓路路口时与案外人张某某驾驶的货车发生交通事故,致其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后,山东省禹城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做出工伤认定裁定书,认定谷某某死亡属工伤。德州科技职业学院不服该裁定,提起诉讼。

德州科技职业学院认为:谷某某工作时间应截止下午6时,其擅自离岗、私自早退,不是在合理时间内往返单位和住所地,不应视为在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禹城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无事实与法律依据,程序违法。

本案历经一审、二审、再审程序,现再审裁定已生效。

裁判要旨:参照原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国法秘函[2004]373号)《关于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因违章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能否认定为工伤的请示》的复函精神,职工是否违反劳动纪律与能否作出工伤认定属不同的法律关系。即使职工因违反劳动纪律,存在迟到或早退情形,也只是涉及违反单位内部相关规章制度的情形,并不影响人社部门对受害人“上下班途中”性质的认定。

相关法条链接: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第六项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六条

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二)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四)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工伤认定办法》

第八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收到工伤认定申请后,应当在15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材料完整的,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材料不完整的,应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全部补正材料后,应当在15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发现劳动关系存在争议且无法确认的,应告知当事人可以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在此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当事人。劳动关系依法确认后,当事人应将有关法律文书送交受理工伤认定申请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该部门自收到生效法律文书之日起恢复工伤认定程序。

案例三:家属放弃抢救,员工48小时内死亡是否可认定工伤?

基本案情:张某与石某系夫妻,石某系某公司员工。2018年1月9日,石某上班时间内在该公司车间巡视时晕倒,经120急救送往重庆市九龙坡区中医院救治。住院治疗期间,石某家属要求立即拔除石某身上的气插导管,并拒绝呼吸机辅助通气治疗,医院反复与家属沟通告知风险后,家属仍坚持放弃治疗并签字要求拔除气插导管。石某死亡后,重庆市九龙坡区人社区作出《不予认定视同工伤决定书》,张某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九龙坡人社局作出的决定书。

裁判要旨:在临近抢救48小时之前,病人亲属主动要求医院放弃对石某的抢救,医院也多次提醒石某家属放弃抢救对其生命的不利后果,石某家属仍然坚持放弃对石某的抢救,致使石某在临近48小时之时因主动放弃抢救而死亡。该事实表明石某的死亡系家属放弃抢救后的死亡,并不属于经医生抢救无效死亡。因此,石某的死亡不符合上述条例规定的视同工伤的情形。

相关法条链接: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案例来源: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来源: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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