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高院:关于《民法典》施行后在裁判文书中准确引用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等问题的通知 | |
发表时间:2021-01-20 阅读次数:707 | |
为贯彻实施民法典,准确适用法律和相关司法解释,做好新旧法律、司法解释适用衔接,统一引用标准,现就民法典施行后如何在裁判文书中引用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等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的溯及力问题。严格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时间效力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二、依照《时间效力规定》适用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无论该法律是否被废止,裁判文书中均可以直接引用该法律名称,无需另作说明。例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条规定”。
三、依照《时间效力规定》适用民法典施行前的司法解释,如果该司法解释已被废止的,裁判文书引用时应注明文号。例如:“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第××条规定”。
如果该司法解释并未被废止,而是被修正的,裁判文书引用修正前的规定,应注明该司法解释本次修正前最近一次的通过时间。例如:“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2014年2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第××条规定”。
四、依照《时间效力规定》适用根据民法典制定、修正的司法解释,裁判文书可以直接引用该司法解释名称。
但为避免引起新旧司法解释混淆,适用的新司法解释系吸收原司法解释而重新制定公布的,可以注明文号。例如:“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5号)第××条规定”;适用修正后的新司法解释,可以注明该司法解释本次修正的通过时间。例如:“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第××条规定”。 五、依照《时间效力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如需适用民法典及根据民法典制定、修正的新司法解释的,裁判文书中应当同时引用《时间效力规定》。
六、裁判文书中引用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存在前述未尽之情形的,参照本通知的规定精神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对民法典施行后如何引用法律、司法解释有规定的,以最高人民法院规定为准。
对于新旧衔接适用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层报我院研究室和相关条线审判业务庭。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1年1月18日 来源: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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