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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当庭宣判一起行政公益诉讼案
发表时间:2017-05-20     阅读次数:474

13名全国人大代表现场观摩

图为庭审现场。

本报芜湖5月19日电 经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指定,芜湖县人民法院受理的公益诉讼人芜湖县人民检察院诉南陵县城市管理局怠于履行法定职责一案,在芜湖中院公开开庭审理,这也是芜湖市首例当庭宣判的行政公益诉讼案件。来自辽宁、重庆、陕西等省市的13名全国人大代表观摩了庭审。

芜湖县法院经审理查明,南陵县城市管理局将位于南陵县籍山镇新河与漳河交汇处堤坝西南侧的一处国有土地设置为建筑垃圾堆放点,在未采取任何污染防治措施的情况下投入运营。2015年至2016年间,南陵县环境保护局、南陵县水务局发现该垃圾堆放点对漳河水体造成污染、影响沿河坝体安全,于是先后发函要求南陵县城市管理局进行清理。后南陵县人民检察院发现,南陵县城市管理局未按环保、水务部门要求采取整改和补救措施,遂于2016年12月30日向南陵县城市管理局发出检察建议书,建议其积极履责,依法规划建筑垃圾消纳、综合利用等设施的设置。直到2017年3月,南陵县城市管理局仍未对垃圾堆放点采取有效处理措施。检察机关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南陵县城市管理局设置垃圾堆放点的行政行为违法,并立即停止向该垃圾堆放点倾倒垃圾,对存量垃圾进行无害化处理,对造成的环境污染采取补救措施。

庭审中,合议庭围绕被告主体资格、案涉行政行为是否违法以及案件事实进行了详细查证,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对本案依法当庭宣判,判决确认南陵县城市管理局将南陵县籍山镇新河与漳河交汇处堤坝西南侧国有土地设置为建筑垃圾堆放点的行政行为违法,责令南陵县城市管理局在六个月内采取无害化处理、修复区域生态环境等补救措施。南陵县城市管理局当庭表示服判,将积极采取措施保护南陵城市环境。

全国人大代表一行在庭审结束后表示,此次庭审生动、直观,全面展示行政公益诉讼的全过程。法院当庭宣判,判决行政机关六个月内履责,既督促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又考虑到垃圾处理及环境保护的实际情况,确保行政机关充分、有效解决环保问题,此次公益诉讼目的即已达到,效果很好。

(娄 洁 叶起胜 李 璇 黄梦媛 文/图)

来源:《人民法院报》2017年5月20日,第三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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