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第二季度中国司法研究报告 | |
发表时间:2021-07-27 阅读次数:668 | |
法学学术前沿从本期开始正式推出学术前沿报告专栏,由不同学科的相关团队对一定时间段内某一领域的国内相关研究进行报告,以展示给学界某一领域最新的研究成果及其创造的知识增量和有待进一步深入研究的问题。 本期由吉林大学家事司法研究中心团队的陈越瓯、马智勇、孙嘉阳、陆玥组成的团队从司法组织、司法人事、司法程序、司法原理这四部分对2021年第二季度的中国司法研究的最新成果进行了报告。本期中国司法研究专题季报将梳理2021年第二季度中国司法研究者们的研究动态,包括但不限于:1.主要研究了那些问题;2.使用了什么研究方法;3.该时间段内的研究有什么样的研究背景;4.呈现了怎样的研究趋势。文献检索范围为:1.双月刊的第三期;2.单月刊的第四、五、六期;3.第二季度出版、推广的集刊、专著。所阅读之期刊为中国法学研究领域里相对知名的刊物,包括法学期刊与综合类期刊,同时兼有少量社会学和政治学领域知名期刊。文章的分类标准参见2020年第三季度中国司法研究季报。 与之前的季度相比,2021年第二季度中国司法研究的亮点或热门主题是:1.家事司法研究;2.法律地理学交叉研究中的司法问题研究;3.电子诉讼制度研究;4.司法裁判中的后果考量研究;5.司法人工智能的应用研究。
限于作者研究水平,季报中对文献的理解与评价必定存在不当之处,请学界各位同仁海涵并请批评指教。
中国司法研究季报 (2021第一季度)
(一)司法组织 1.组织设立 本期暂无相关主题论文。 2.组织类型 (1) 一般性研究 (2) 基层司法组织 刘磊:《县域治理中的基层法院:体制结构与制度逻辑》,《法治现代化研究》2021年第3期 继上季度刘磊在《交大法学》2021年第1期刊文《维稳压力对基层法院组织形态的形塑》,他继续关注基层法院与县域治理之间的关系问题,确切地说,是关注司法机关在政制结构中的定位问题。他认为目前学术界形成的司法地方保护主义话语遵循的是个体本位范式,该范式忽视了中国司法制度和体制架构之间的内在联系。对此,他采用整体本位范式,通过细致分析基层法院与地方党政系统、基层法院与上级法院之间的互动形态以及具体机制的深层的制度逻辑,指出基层法院与地方党政体制之间存在着紧密的互动关系。 (3) 最高司法组织(及其巡回机构) (4) 高级司法组织 (5) 专门司法组织 (6) 中级司法组织 吴英姿:《治理能力现代化视阈下的专门法院建设》,《法治现代化研究》2021年第3期
吴英姿认为,在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背景之下,治理目标导向与政策逻辑可能牵引专门法院的审判偏离司法规律。她认为,专门法院应当以初审法院为主,以“法治下的共治”为基本框架,借鉴域外治理经验,利用跨域优势,助推区域治理能力现代化。 3. 内设机构、审判组织 娄必县:《人民法庭的地理空间——南县法院考察报告》,载侯猛、方乐主编:《法律和社会科学》(第18卷第2辑),法律出版社2020年版 姜金良、张丹丹:《人民法庭的地理空间——以东部地区137个人民法庭》,载侯猛、方乐主编:《法律和社会科学》(第18卷第2辑),法律出版社2020年版 易军:《诉讼仪式的文化解释——物、空间与意义生产》,载侯猛、方乐主编:《法律和社会科学》(第18卷第2辑),法律出版社2020年版 王凤涛:《最高人民检察院内设机构改革述评》,《法治现代化研究》2021年第3期 龚成、张引千:《独任制改革试点的发展路径与思路探索》,《法律适用》2021年第6期 本季度关于司法机关内设机构与审判组织的研究分别关注人民法庭、最高人民检察院内设机构改革与人民法院独任制改革。 《法律和社会科学》(第18卷第2辑)推出“法律、城市与地理”专号,其中有多篇文章从法律与空间(法律地理学)研究角度关注人民法庭。法律地理学是探索法律、空间与社会之间复杂相互关系的研究。娄必县注意到城市化进程和法官外地化对人民法庭定位的影响,他通过考察南县法院,指出目前的位置设置存在人民法庭调节成本畸高、公众参与司法偏远以及司法服务于法律服务相互错位等问题,并从法庭的地理布局转变、治理功能转型和审判资源配置等方面提出改进建议。 在理论思考的基础上,姜金良和张丹丹进一步提炼出人民法庭科学设置的理论模型。他们通过对东部地区137个人民法庭的人员结构组成、司法管辖的人口数和人民法庭的地理位置等因素进行SPSS分析,认为应当根据服务人口数与审理案件关系计算人民法庭的设置数量、结合地缘性特征与诉讼便宜性原则选取位置。其文章之亮点有二,一是充分运用SPSS分析方法,并对每一次分析过程做出详细地说明,二是对设计模型的适用范围与拓展做出分析与论证,而非盲目地将模型推广至其他地区。 易军关注诉讼仪式的文化解释。他通过分析静物空间、器物谱系和证据仪式的内外两重结构展示了物在空间中的地位,揭示了物质形态和物质文化的形成。他认为诉讼仪式中的“物”是一种文化的存在(主要指作为建筑物的法庭、法律器物和证据三种实物结构),构成了一种具有物理性和文化性的法律空间,这种空间包括整体物理空间、符号空间和流动空间,具有高度的权力性、结构性、意义性和规范性,最终指向生产正义的抽象空间。 王凤涛关注检察机关内设机构改革问题。他从表层因素、直接因素、深层因素、根本因素分析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内设机构改革的推动因素,以此阐释改革之意义所在。关于改革的未来展望,他提出细化民事检察机构、分设公益诉讼检察机构、增设跨行政区划检察机构、组建执行检察机构等四项建议。 龚成和张引千关注最高人民法院推动的独任制试点改革建设问题,其文章的独特之处在于运用问卷调查方法了解改革相关主体对改革的态度。 4. 司法文件 (1)司法解释 本期暂无相关主题论文。 (2)其它司法文件 本期暂无相关主题论文。 5.司法判例 孙光宁:《清理指导性案例的失范与规范》《政治与法律》2021年第6期 孙光宁长期关注指导性案例问题研究。在本季度,他将视角放在指导性案例的清理工作上,围绕法(2020)343号通知的内容展开讨论。他认为,清理指导性案例9号和20号的依据不足,造成这种现象的理由主要有两点:一是指导性案例制度的行政化色彩严重,二是使用制定法思路处理指导性案例而忽视了判例法自身规律。据此,他提出构建“明示”与“默示”两种清理方式的改进方向,其中,“明示”是以通知等文件的方式直接清理指导性案例,而“默示”则是在主审法官的自由选择中将指导性案例自然淘汰。 6. 上下级关系 (1)审级制度 本期暂无相关主题论文。 (2)非审级关系 本期暂无相关主题论文。 7.政法机关关系 林艺芳:《监察检察主体互涉案件管辖问题检视》,《法学杂志》2021年第5期 陈海平:《论批捕权转隶法院》,《河北法学》2021年第6期 范进学:《法院实施宪法路径的探索与反思》,《政法论丛》2021年第3期 本季度关于政法机关关系的研究共有三篇文章,主要涉及检察机关的职权配置改革以及法院实施宪法路径两个方面。 在检察机关职权配置改革的领域,林艺芳关注监察和检察主体互涉案件的管辖问题。她认为虽然《监察法》已对监检主体互涉案件做出规定,但实务中仍存在并案正当性、并案与分案管辖适用问题以及分案中的角色分工问题。她认为,并案正当性在于尊重职权原则,并案管辖的基本情形应为“主体互涉”叠加“事实互涉”,以及分案中的角色分工应为“监察主导”。
陈海平认为检察院的批捕权应转隶法院,其文章的亮点在于运用实证研究方法梳理了历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和《中国法律年鉴》,结合最高人民检察院官网的数据总结出目前批捕权隶属检察院的运行现状,并将其作为批捕权转隶法院的必要性理由。
范进学将人民法院实施宪法的路径探索归纳为宪法司法化、合宪性解释以及法院援引宪法三种,并逐一分析。首先,因“齐案批复”被最高院废止,“宪法司法化”路径几乎淡出学术界主流研究视域化。其次,由于合宪性审查判断权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合宪性解释方法只能作为单纯的解释规则适用,其发挥的作用有限。最后,法院援引宪法的方式包括作为“说理部分”的宪法援用、作为“裁判依据”的宪法援用以及作为“说理部分”和“裁判依据”的宪法援用。范进学通过分析宪法解释权归属问题,认为第三种路径—法院援引宪法路径—更具有学术生命力。
(二)司法人事
1.分类 (1) 司法人员分类管理 ① 正式司法人员 姜增:《论近代中国司法界的肇端及演进》,《南大法学》2021年第3期 继2020年第四季度姜增在《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20年第6期刊文《近代司法官的人际网络观及实践——以沈锡庆为线索的考察》,他在本季度关注到“司法界”概念。通过对“司法界”的语词变化的梳理,该文呈现了近代中国制度架构以及动态的人际交往,反映了近代中国法律人身份认同的变化情况。“司法界”语词概念的梳理工作可见作者在资料搜集方面所用功夫之深。
② 司法辅助人员 本期暂无相关主题论文。
③ 司法行政人员 本期暂无相关主题论文。
(2) 司法人员角色(包括法律职业伦理) 刘译矾:《辩护律师忠诚义务的三种模式》,《当代法学》2021年第3期 易延友、马勤:《律师庭外辩护言论的自由与边界》,《苏州大学学报(法学版)》2021年第2期 刘泊宁:《认罪认罚案件中值班律师有效法律帮助制度探究》,《法商研究》2021年第3期 高通:《刑事诉讼中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功能多元化之检讨》,《法学》2021年第6期 本季度关于“司法人员角色”的研究集中于对刑事诉讼领域的辩护权的研究,主要关注律师的职业伦理和有专门知识的人的角色定位。
在很多学者看来,忠诚义务是辩护律师的首要职业伦理,如何理解并实现忠诚义务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刘译矾考察了美、德和日三国的律师职业伦理,认为三国律师分别承担着“完全的忠诚义务”、“不完全的忠诚义务”以及“混合的忠诚义务”。基于对考察结果的特征描述、制度基础分析及理论反思,他提出我国律师应承担一种“受限的忠诚义务”,具体包括承担积极的维护利益义务、消极的尊重意志义务以及有限的公益义务。
长久以来,维护司法公正被视为限制律师庭外辩护言论的正当性基础。易延友和马勤通过区分庭外言论与庭外辩护言论,指出庭外辩护言论是律师行使辩护权的表现。他们指出过往研究误解了西方规则,英国、德国、加拿大和澳大利亚等国并不存在“严格禁止模式”。他们建议将示范性规则分为两类,一类是应当明确禁止的,属于“禁区”;另一类是应当明确受到保护的,属于“安全区”,以及处于禁区与安全区之间的“过渡区”,应当依照“明显而即刻的危险”,逐案判断。
自值班律师制度确立以来,有关值班律师的有效法律帮助问题的探讨层出不穷。刘泊宁的文章亮点在于厘清了有效法律帮助的含义。他以联合国《关于律师作用的基本原则》中的有效帮助的含义作为比较的基础,根据实际情况,提出我国值班律师提供的有效法律帮助应当包含法律咨询的及时性与专业性、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的及时性、程序选择建议的准确性、对案件的处理和量刑建议提出法律意见的独立性与合理性以及履行认罪认罚具结书签署在场义务的实质性与审慎性等五项内容。
除律师之外,高通关注有专门知识的人的角色定位。他认为当前学术研究中尚未阐释清楚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的基本理论问题。立法上将有专门知识的人的出庭功能限定为“就鉴定人提出的鉴定意见提出意见”,然而,在实践中,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功能呈多元化发展。高通认为,这种司法实践中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功能的扩张与我国法庭事实认定方式的转变相适应。他进一步指出,根据不同情形,有专门知识的人在提出意见时应当至少扮演专家辅助人、专家证人、鉴定人等不同角色。
(3) 其他 李昌盛:《证人出庭难的应对方案》,《当代法学》2021年第3期 证人出庭难问题一直是司法实践中的疑难问题,学术界对该问题的讨论业已形成多种解决方案,不过,目前的讨论缺少的是对这些方案的汇总概括与可行性分析。李昌盛的文章应运而生。他将现有的解决方案分别概括为地方试点推进型、司法解释自律型、立法有限规制型和立法绝对主导型,并认为前三种解决方案无法从根本上解决问题,而第四种方案不具有可行性。他提出一种明确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职责,设定书面证据例外情况,并确定制裁结果的应对方案。
2.选任
(1) 正式司法人员 本期暂无相关主题论文。
(2) 管理人员 本期暂无相关主题论文。 3.管理 (1) 职业保障 本期暂无相关主题论文。
(2) 激励与考核制度
林喜芬、周晨:《论检察机关的“案-件比”改革》,《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21年第3期
2020年初,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建立以“案-件比”为核心的案件质量评价指标体系,并连续两年将其作为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课题申报的参考选题。林喜芬和周晨关注到“案-件比”在实际运用中产生的积极作用和消极影响。一方面,他们回顾分析了既往评价模式并指出了这些模式存在的困境,指出“案-件比”指标的建立对检察机关带来正向影响。另一方面,他们从平衡单个指标与指标体系的关系、指标统一化与标准差异化的关系、整体质效与个体责任的关系以及指标数据与办案实效的关系等方面对“案-件比”指标的完善提出建议。虽然这四种关系的平衡问题早已为最高检所关注,然而本文的创新之处在于提出一种“案件-数据-案件”的“案-件比”指标的运行逻辑。
4.司法责任 本期暂无相关主题论文。
5.司法决策 (1) 一般决策 ① 人工智能与司法决策 秦汉:《人工智能司法裁判系统的学理反思》,《北方法学》2021年第3期 冯洁:《大数据时代的裁判思维》,《现代法学》2021年第3期 张玉洁:《智能量刑算法的司法适用:逻辑、难题与程序法回应》,《东方法学》2021年第3期 本季度的人工智能与司法决策议题涉及三篇论文,这三篇论文虽然讨论的角度各异,但都是对当前处于司法裁判辅助地位的司法人工智能的深入反思与重新审视。
秦汉的研究从学理的角度、以更加开放的抉择视角来重新审视处于“辅助”定位的人工智能司法裁判系统。他从裁判依据、裁判原则、裁判监督三个方面分别探讨了人工智能司法裁判系统的司法抉择,他指出:在裁判依据方面,在成文法为传统的司法体系下,以案件指导制度为启发,实现智能裁判系统在其性质、案件遴选、适用范围上与成文法传统的兼容;在裁判原则方面,虽然现阶段我国以连接主义为主要态度基础,但连接主义是以减损程序正义/程序价值来提升实体正义/实体价值的,从而导致裁判的黑箱问题,程序正义在裁判中也应当被重视,只有在特定情况下(例如“合作性司法”)程序正义可以让位于实体公正;在裁判监督方面,可以通过弱化案件“偏离预警系统”的地位、引入“双向监控”制度来保障法官的隐私权、避免审判管理异化为审判管控。最后,他以人文主义与数据主义的对话这一基础性问题揭示出司法人工智能的发展仍然要以人文主义作为发展的依据与红线。
冯洁的研究则是从裁判思维的角度切入,来反思司法大数据领域机器学习算法对于司法裁判中既有思维方式的冲击与替代危险。冯洁提出,司法裁判中秉持着“理由思维”“正确性思维”“规范性思维”这三种既有思维,但机器学习算法将会产生以下危险:第一,“相关性思维”取代“理由思维”,无视了司法裁判中的因果关系与归责关系;第二,“统一性思维”取代“正确性思维”,错误理解了“同案同判”的实质含义、侵蚀了法官的自由意志与通过裁判更多元化塑造未来的可能性;第三,“规律性思维”取代“规范性思维”,混淆了规律和规则。在文章最后,她同样表达了对人(法官)道德主体地位与自主性的强调。
为了解决司法实践中“同案不同判”“案多人少”的问题,我国逐渐开始了从传统司法迈向智慧司法的结构性转向。张玉洁的研究深入探讨了作为传统司法结构性转向关键节点的“智能量刑算法”在刑事“普通的简单案件”司法适用中的三种基本逻辑(“主体性逻辑”“量化规范逻辑”“经验规范逻辑”)、面临的三种难题(“可接受性难题”“经验归纳的周延性难题”“系统性偏差难题”)以及程序法如何对智能量刑算法进行有效规制以防备其出现各种决策风险。
② 其它决策
陈锐、王文玉:《论司法裁判中后果主义的适用定位与论证路径——以“冰面遛狗溺亡案”与“摘杨梅坠亡案”为例》,《河北法学》2021年第6期 沈明敏:《疑难案件普遍化视角下的后果考量》,载陈金钊、谢晖主编:《法律方法》(第33卷),研究出版社2021年版 张琳、王国庆:《法典化时代司法利益衡量的方法研究》,《法律适用》2021年第4期 司法裁判中的后果主义裁判思维/后果考量研究一直以来是司法决策研究中其他决策议题的研究热点,本季度中有两篇论文涉及这一议题。这两篇论文从不同的角度展开论述,一篇以“法条主义”与“后果主义”的对比来探讨后果主义裁判思维的适用定位,而另一篇则是从对“疑难案件”与“简易案件”二分划定的反思出发来探讨后果考量的适用。
陈锐和王文玉的研究提出,后果主义裁判思维一方面作为法条主义的补充而存在,其应被定位为补充性裁判思维,另一方面其应当在司法裁判中拥有独立的地位,具有独立存在的价值。他们通过“冰面遛狗溺亡案”与“摘杨梅坠亡案”这两个在法条适用、裁判结果上具有一定共性但在法官裁判思维上具有明显差异性的案件,更为系统和详尽地分析了“法条主义”与“后果主义”裁判思维各自存在的优劣,最终提出,法条主义是首要裁判思维,后果主义是一种补充性裁判思维,但具有独立存在的意义和价值。同时,由于后果主义裁判思维面临裁判的确定性与权威性的困境,他们认为可以以“常识、常情、常理”“同案同判”“驳论和证立”“体系化论证”等方式对后果主义裁判进行有效制约。
沈明敏的研究则是针对后果考量与法条主义这两种裁判方式所面对的司法案件的“二分”预设——案件可以分为疑难案件与简易案件,而简易案件是日常司法的常态、疑难案件是例外与变态,后果考量的裁判方式只适用于疑难案件——进行反思的基础上,提出了以下核心的观点:第一,学界引用哈特关于法律规范的开放性结构理论来论证简易案件与疑难案件的划定,是站在了语义学的层面上,但对哈特关于法律规范的开放性结构理论应当从语用学的角度来理解;第二,法官应当结合具体的语境与案情给予法律规范以现实意义,但由于法官的“前见”的差异性、语境的不确定性,实践意义上的疑难案件是普遍化的;第三,后果考量的适用范围也呈现出一般化特点,并应当在系统性层面给予后果考量规范化。本文的亮点在于在语用学的视角下突破了理论上“疑难案件”与“简易案件”的二分,打破了简易案件为日常司法常态而疑难案件为例外与变态的司法认知,值得关注。
本季度还有一篇论文涉及司法裁判中的利益考量问题。张琳和王国庆的研究首先通过对司法实践中适用利益衡量的案例进行分析,提出了利益衡量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状况、产生的问题及原因;并以此为基础,深入探究了如下三个问题:利益衡量的性质与适用范围是什么?有没有一定的评价谱系?如何对其进行有效的规制以实现其正当性?他们提出,第一,利益衡量应属于司法裁判中以追求客观立法目的为倾向的一种裁判考量行为;利益衡量不论是在事实认定还是法律适用领域都有适用范围;第二,价值具有客观性,而价值衡量的标准则在于三大“共识”;第三,对利益衡量的有效规制应从“实质正义要求”“形式方法要求”“客观效果要求”“主观反视要求”四个层次展开。
(2) 裁判文书
张卓明:《裁判文书援引宪法的“能”与“不能”——“裁判说理”与“裁判依据”二分政策的法理解读》,《法学》2021年第6期 宋菲:《基于法律方法的“裁判理由”建构》,载陈金钊、谢晖主编:《法律方法》(第33卷),研究出版社2021年版 本季度中裁判文书议题涉及两篇论文,这两篇论文所涉及的主题较为分散,一篇论文关注于“裁判文书中宪法的援引问题”,而另一篇论文关注于“裁判理由”的内涵界定与建构路径问题。
张卓明的研究关注于“裁判文书中宪法的援引问题”,他首先指出了当前最高人民法院针对法院裁判文书“能否以及如何援引宪法”所确立的“裁判说理”与“裁判依据”二分政策,并以此为基点系统地梳理了人民法院从“不宜援引宪法”的旧政策到“裁判说理”中能援引宪法但“裁判依据”中不能援引宪法的新政策的变迁历程,并对影响这一变迁历程、背后的宪制基础与法理依据进行了细致地讨论与分析,包括对“能”与“不能”的政治考量、法律学说变化的分析等等。同时,他还通过实证研究来考察二分政策实施四年来的运行成效及其提升空间。
基于“裁判理由”内涵界定不清而无法发挥其目的的司法现状,宋菲的研究首先从“裁判理由”在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具有不同指涉以及其与“裁判依据”之间的关系两个方面来说明“裁判理由”内涵界定上的不确定性,并介绍了对法律及其适用持规范性理解与实质性或实用主义理解的两种“裁判理由”建构路径。但宋菲指出,这两种路径均存在不足,并提出了基于法律方法论的“裁判理由”建构路径:建构“裁判理由”的实质即为进行包含了静态理由论据与动态论证逻辑的法律论证。而法律方法运用就必然成为了构建“裁判理由”的重要路径,并为“裁判理由”提供了“可接受性”说理目标,其可以通过运用“文义解释”“体系解释”“目的解释”等解释方法、“逻辑”“修辞”“论辩”等论证方式来实现该目标。
(三)司法程序
1.司法原则与理念 (1) 司法公开 本期暂无相关主题论文。
(2) 能动司法
张海、陈爱武:《她们的人身安全保护令缘何被法院裁定驳回——基于裁定书的扎根理论研究》,《河北法学》2021年第4期 穆红琴、王娟:《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的Y县离婚诉讼研究》,载贺欣主编:《法律和社会科学》(第18卷第1辑),法律出版社2020年版 黄源盛:《民初大理院公序良俗原则的构建及其法理》,《法学》2021年第5期 韩玉亭:《人民法院创制司法政策参与社会治理的动力溯源及路径优化——以1071项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司法政策文件为中心的分析》,《政治与法律》2021年第4期 熊谋林:《检察机关对错案洗冤的积极作用》,《河北法学》2021年第6期 张海、陈爱武:《她们的人身安全保护令缘何被法院裁定驳回——基于裁定书的扎根理论研究》,《河北法学》2021年第4期 海丹:《清代后期上控案件的信息传播与舆论构建》,载《人大法律评论》编辑委员会编:《人大法律评论》(2020年第1辑),法律出版社2020年版。 贾宇:《检察机关参与网络空间治理现代化的实践面向》,《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21年第3期 在能动司法方面,本季度的司法研究有两篇文章关注婚姻家事司法,其余的文章主题并不统一,分别概括如下。
张海和陈爱武运用扎根理论对法院驳回女性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原因作了实证分析。研究发现,驳回的原因包括:第一,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沦为离婚诉讼中当事人增加胜诉概率的工具,实际情况是并非真正地发生了严重的家庭暴力行为,而是女方夸大日常夫妻间的矛盾。第二,家庭暴力证明困难,申请人根本无法提供任何证据,或提供的证据证明力太弱。法官应对此负一定的责任。一方面,若申请人既提出了离婚,又同步申请了人身安全保护令,那么法官通常不会同时满足两项主张。另一方面,法官对于家暴案件在行政处理阶段(主要是公安机关)的证据固定和认定存在非常严重的依赖。第三,法官过度信赖施暴人的反悔和作出的书面保证。
穆红琴和王娟对1950年《婚姻法》的贯彻障碍提出了一个新的解释,即障碍可能是由基层执法者(包括基层乡村干部和法院司法人员)造成的。她们尝试说明基层乡村干部和法院司法人员对于新婚姻法的施行所造成的不同阻碍,以及双方对于偏离法律行为的不同掩盖方式。研究发现,就基层乡村干部而言,他们在贯彻婚姻法的过程中会使用中央号召的政策性语言来包装他们持有的父权制思维影响下传统观点。就法院司法人员而言,由于接受了更多的政策性教育和法律培训,他们在贯彻婚姻法的过程中,会坚决反对一部分封建婚姻实践,比如包办婚姻,但是,他们对诸如家庭暴力这样的父权制实践却姑息纵容,而且这种态度更加隐秘。当基层乡村干部的观点与法院司法人员的观点不一致的时候,政策性语言是双方交流的平台。谁占了政策性言论的上风,谁的建议就更加具有说服力。
黄源盛从法制历史、比较立法例与当代法学方法论这三个方面全景式梳理和分析了民国初年大理院对公序良俗原则的适用情况。该文有两个特点:第一,细致考辨清末民初公序良俗原则的立法规定,介绍这些立法规定和国外相关规定的渊源关系,并分析异同。第二,详尽解析大理院适用公序良俗原则的典型个案。作者的两个研究结论值得注意:第一,在清末民初法律近代化进程中,法律与伦理道德虽然形式上分离,但是,从公序良俗原则的适用情况来看,法律与伦理道理实质接合。第二是大理院适用公序良俗原则的方式。大理院通过新的法学解释方法使传统的刑律条文与近代法学理论相结合,甚至时而将律文旧瓶新装,以解决新时代所产生的社会纷争问题。
韩玉亭总结了人民法院通过创新司法政策参与公共政策创制的动力机制。他区分出内驱力、压力和助成力这三种不同的动力源,这些压力分别代表了社会司法需求、法院间竞争态势和司法生态场域三个不同的分析角度。人民法院创制司法政策应遵循一定的制度框架,树立全流程规控思维。他提出,应当处理好法治博弈竞争与法治多元合作之间的有机统一关系,既要充分营造司法政策竞争博弈的社会氛围以促进优秀司法产品的生产,又要通过多主体联合创制司法政策的形式避免“政出多门”。
熊谋林通过梳理最近几十年媒体报道的死刑错案洗冤历程,分析检察机关在错案监督和控告申诉中的作用。他认为,现有研究很少对检察机关在定罪后的主动纠错进行评估,这将导致无法正确评估检察机关在洗冤案件中的积极作用。研究发现,检察机关起到相应的作用包括率先主动发起纠错、法院启动再审程序后支持改判无罪和间接支持无辜者洗冤三种。在超过一半的案件中,人民检察院积极纠正错案。不过仍存在一些值得注意的地方:第一,承担控告的公诉部门积极追求有罪和重刑,而申诉检察部门积极纠错倾向于追求无罪。第二,检察机关推动洗冤的路径主要是非正式的检察建议而非普遍性的抗诉。第三,检察机关在超过一半的洗冤案件中认为原判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消极不提出证据问题冤案审查过程中仍是主要表现。
海丹结合清代后期的一些司法案例,分析了诉讼信息的传播以及由此引发的公众舆论对个案事态发展和大众法律认知的影响。研究发现,不仅诉讼当事人主动传播诉讼信息以寻求舆论支持并影响审判,掌握诉讼信息的审判者乃至未参与诉讼者也会主动传播相关信息。诉讼当事人的上控行为也意味着信息将被传播给上级官僚机构的成员,后者会将信息透露给当时正兴起的大众传媒,以对公众舆论产生效果,不过并非一定达到预期。在此过程中,信息的变形可能因为传播者有意的控制与介入,也可能因为传播过程中无意的信息重组。
贾宇分析了检察机关在参与网络空间治理中的职能担当及其法治化命题。他从宏观上总结了网络空间对传统治理模式的变革影响和网络空间治理现代化的治理逻辑,并提出了检察机关在参与网络空间治理时需要处理的三个问题:第一,如何构建和维护网络空间新秩序。第二,如何界定和保护网络空间新权利。第三,如何认识和利用网络空间新技术。在此基础上,他提出了检察机关参与网络空间治理现代化的方法要旨和体系化建构路径。他在文中提到,要避免检察机关数字化改革走向“虚化”和“神化”的两个极端,高度警惕人工智能等科技运用过程中片面追求简化裁量过程和盲目崇信算法正确的做法,防止忽视司法活动的复杂性、正义判断的实质性。
(3) 智慧司法
自正法:《互联网法院的审理模式与庭审实质化路径》,《法学论坛》2021年第3期 胡昌明:《“司法的剧场化”到“司法的网络化”:电子诉讼的冲击与反思》,《法律适用》2021年第5期 李经纬:《疫情防控常态化背景下民事电子诉讼制度之完善》,《法律适用》2021年第5期 王从光:《电子诉讼中的证据偏在及其破解进路》,《法律适用》2021年第5期 陶杨、付梦伟:《互联网法院异步审理模式与直接言词原则的冲突与协调》,《法律适用》2021年第6期 魏斌:《司法人工智能融入司法改革的难题与路径》,《现代法学》2021年第3期 刘品新:《智慧司法的中国创新》,《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21年第3期
本季度关于智慧司法的文献主要集中于对“电子诉讼”(也有学者叫“互联网法院”“在线诉讼”)的讨论,这些讨论又分为以下两个方面,对电子诉讼整个制度层面的反思,以及对电子诉讼中某些具体的问题的反思,如证据偏在、与直接言词原则的冲突问题。
第一,对电子诉讼制度的反思。自正法通过问卷分析和访谈的方式向我们揭示了实践中互联网法院的运行现状实际上是什么?以及互联网法院应该怎什么程度上实行以庭审为中心的审判模式。作者指出,在实践中,对互联网法院所采用的“同步审理”与“异步审理”的审判方式,不论是司法人员还是普通民众对此都较为陌生。在两种审判方式的适用中,同步审理适用于案情复杂、重大,争议较大的案件;而异步审理则针对的是案情简单、争议不大的小额诉讼案件。针对“在线诉讼”这种新式的法院审判模式,作者也指出即使是互联网法院也不能放弃“以庭审为中心”的原则。但是,这一原则的适用并不是绝对的。有重大影响的或者疑难复杂的案件,当事人又选择同步审理方式,法官同意的案件,应当坚持以庭审为中心的原则;其他网络案件则可以采用异步审理方式,突破这一原则,以提高诉讼效率。
胡昌明以民事诉讼为例分析了在线诉讼这一新的审判形式与司法规律是否契合?“司法网络化”是在司法从前现代的“广场化”转变为现代的“剧场化”之后的又一新的变化。作者首先指出相对于以往“剧场化”的司法,司法的网络化模式打破了法庭这样一个物理空间。这种改变对司法来说可能会使庭审秩序陷入失范的泥沼,对证据形式、认证方式、送达方式以及庭审笔录都产生一系列深刻的影响。与此同时,这种新的司法形式也提升了程序的便捷性,如便利了当事人参与诉讼、降低了诉讼成本、提高了司法效率、简化了诉讼流程,也部分实现了司法祛魅,一定程度上消除了司法剧场化可能出现的“异化”倾向。不过,作者指出,对于这种新的司法模式,我们不能过于乐观地拥抱它,对其应保持审慎态度。首先,由于我国司法文化中一直残存的“广场化”基因,以及司法网络化本身蕴含的“广场化”特征,我们应该避免在司法网络化中使司法跌入“广场化”的泥淖。其次,在司法网络化中应平衡各项民事诉讼的价值,不应过分追求效率而忽视公正。再次,应平等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利益。最后,由于中国诉讼环境以及案件类型的多样性,对于在线诉讼的范围我们应该保持警惕。
不同于上述两位学者对电子诉讼采取的一种谨慎的态度;李经纬则在疫情防控背景下,各地法院推行电子诉讼获得较高社会认可度这一事实出发,对电子诉讼持一种积极认可的态度,并致力于思考如何让电子诉讼在实践中更好地适用。首先,作者承认电子诉讼中存在一些问题,如证人在线出庭作证与庭审网络直播公开的矛盾、在线行为随意性与诉讼行为规范性的矛盾、在线庭审效率预期与实际效果的矛盾、当事人电子诉讼主观意愿与客观能力的矛盾,但作者认为这些都是程序性问题,是可以解决的,在文中作者也给出了可能的解决之道。其次作者指出,电子诉讼应坚持“当事人中心主义”充分尊重并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最后,除了在解决纠纷方面的作用外,作者指出我们可以利用电子诉讼的优势来预防纠纷的发生,如利用电子诉讼公开性特征,加强司法行为的规范化建设,更好发挥民事司法的引领示范作用,利用大数据技术研判纠纷发生原因以及纠纷预防的关键节点。
第二,对电子诉讼中具体问题的反思。王从光分析了如何处理电子诉讼中出现的“证据偏在”的问题。作者首先通过案例的形式,向我们展示了在电子诉讼中,存在证据的“结构性偏在”和“知识性偏在”的问题。而且更为重要的是,由于涉网纠纷的技术性、专业性特点,使得电子诉讼中的“知识性偏在”日渐凸显。这种“证据偏在”的存在妨碍了主张者的举证、延宕了诉讼程序,而且还加剧了诉讼程序的问题。这让本意是好的——提升司法效率、便利诉讼当事人——电子诉讼,在实践中反而产生了令人遗憾的结果,并不能达到制度设计初衷。当然,针对这一现象,学界有提出法律上的回应路径,如“文书提出义务”“证明责任减轻”。但是作者认为,这些回应或者没有注意到电子证据与电子化证据的区别,或者过于加重了当事人一方的证明责任,从而均存在不足之处。恰当的回应路径是在“事案解明协力理论”的基础上,区分电子证据与电子化证据的不同。
陶杨、付梦伟分析了异步审理模式与直接言词原则之间的关系。针对学界有人提出的互联网法院异步审理模式与直接言词原则相冲突的观点,作者指出这是值得商榷的。首先,从合法性角度来看,“异步审理”模式符合现行法——《民诉法解释》第259条——立法宗旨。其次,从正当性角度来看,异步审理模式本质上具有直接审理和间接审理混合的属性。很多人存在一种思维误区,即绝大部分普通一审案件,均应适用直接审理的方式进行审查,严格限缩间接书面审的适用范围,才会契合庭审实质化的要求,不至发生历史的倒退。但实际上,针对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案件,也可以适用间接审理模式。而适用异步审理模式的前提就是案件事实与证据材料的清楚明晰。此时适用异步审理而不直接适用间接审理,举轻以明重,自然也就具备一定的正当性。最后,从必要性层面来看,异步审理模式也可以保障当事人诉讼主体权利,缓解司法资源分配不均的状况。
除此之外,本季度还有学者分析了人工智能在司法改革中的功效。魏斌向我们解释了为什么要将人工智能适用于司法改革?它何以可能?作者首先指出,当下学界对“司法人工智能”的概念有“泛概念化”的倾向,这不恰当地扩大了司法人工智能的研究范围。作者将“司法人工智能”界定为用人工智能等新科技来解决司法实践中的难题,以提升司法质效。而将司法人工智能运用于司法改革,是实现司法公正和效率的需要。这指的是,人工智能技术出现之后,法学界试图用这样一种新技术来解决我国司法的固有难题,如立案难、诉讼难、执行难等。人工智能之所以可以适用于司法改革,乃在于它与司法有着诸多共通之处,从而使人们可以利用技术提升司法的效能。这主要表现为,第一,司法人工智能使得司法程序可视化,也让正义可视化,推动了法院司法公信力的跃升。第二,司法人工智能将司法实践中的法理外化为直观的技术表达,为司法改革任务提供高效的智能化解决方案。第三,司法人工智能一定程度上也能推进法治。作者还分析了司法人工智能融入司法改革时,可能出现的难题以及解决方式。刘品新向我们描述了中国“智慧司法建设”的具体成果。
2.司法权力运行机制
司法权力运行机制部分关注司法权的一般运行模式,即各司法权力之间的关系模式,以及关注司法程序,即具体的诉讼制度。
(1) 一般运行模式 王颖慧、谢尚果:《乡村振兴背景下传统无讼法律文化再认识——基于广西玉林市博白县民富村的调研》,《河北法学》2021年第6期 崔永东:《信用司法的理论探究与制度进路》,《政法论丛》2021年第3期
王颖慧和谢尚果研究传统无讼法律文化在当下的意义,他们反对单纯以解决矛盾纠纷的方式作为判断农民法治意识强弱的标准,换言之,他们不认同采取非诉讼方式解决矛盾纠纷的做法就是农民法治意识淡薄的表现。在对广西某村的实地调研中,他们发现当地村民乐于通过调解的方式解决纠纷,原因在于:第一,从农民角度看民间调解不伤害双方和气。第二,从村委会角度看民间调解有利于维护社会秩序。第三,从基层法院角度看民间调解可以减轻司法负担。调解的兴盛背后是传统无讼法律文化发挥着现代价值。无讼法律文化中的积极因素同现代法治理念、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符,已经被内化为百姓头脑中对自我的道德要求与团结和谐思想。他们提倡要以崭新的、发展的眼光看待无讼法律文化。
崔永东分析了信用司法的理论意义与制度建构方式。他认为,“信用司法”即“司法公信”,信用司法是司法权威性的基础。他分别从建立“失信黑名单”制度、打击虚假诉讼、进行司法公开、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和完善监督制约机制等方面探讨了如何进行信用司法建设。
(2) 具体司法程序 ① 正式司法程序 郑曦:《刑事诉讼中程序惯性的反思与规制》,《中国法学》2021年第3期 李子龙:《起诉状一本主义:我国刑事案卷移送制度改革再思考》,《清华法学》2021年第3期 刘静坤:《如何防止无辜者被强迫认罪——兼论不被强迫认罪权的程序要素》,《政法论坛》2021年第3期 步洋洋:《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下上诉权与抗诉权的关系论》,《法学杂志》2021年第4期 乔杉:《被追诉人认罪认罚的程序简化及其正当性——以“整体观察法”为视角的分析》,载陈金钊、谢晖主编:《法律方法》(第33卷),研究出版社2021年版 汤火箭、郝廷婷、陶妍宇:《认罪认罚案件审判程序分流效果实证研究——以C 市基层法院3076件认罪认罚案件为分析样本》,《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1年第3期 牟军、薛鸿:《起诉文本的形成及在基层司法纠纷成案中的功能》,《思想战线》2021年第3期 陈建华:《人民法庭参与执行工作的实证探寻——基于协同思维的视角》,《法律适用》2021年第6期 刑事司法制度,特别是其中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仍是这一季度司法研究关注的重点。
郑曦关注我国刑事司法制度中的“程序惯性”问题。“程序惯性”是指对犯罪的调查或侦查一旦启动,刑事诉讼程序就会加速向前发展,程序对其发展轨迹的改变会表现出一种阻抗状态。“程序惯性”会导致刑事诉讼中权力制约机制失效、诉讼参与人权利保障措施虚置、刑事诉讼结构变形和实体错误风险增大。造成“程序惯性”的原因包括:第一,刑事司法权力配置倾向于权力重心向刑事诉讼程序前端(公安机关)倾斜。第二,“程序惯性”节约社会控制成本。越是在刑事诉讼的早期将案件事实查明、案件结论下准,越是避免后续程序对先前程序的否定,在后续程序中花费的时间、人力等成本就越低。第三,法院与公安、检察机关之间的亲和感以及案件考核与奖惩机制的作用。第四,一些刑事诉讼具体制度导致“程序惯性”,比如案卷中心主义和案卷二元制度。
李子龙关注我国的刑事案卷移送制度改革。他主张,由于法官庭前对卷宗的全面阅览会形成预断,不利于庭审的实质化,因此,我国应当采用起诉状一本主义。不过,起诉状一本主义并非只停留在案卷移送制度层面,结合在日本的发展历程看,起诉状一本主义已经成为了一种诉讼模式。他提醒读者注意,法官摆脱不了的并不是案卷,而是案卷中能够帮助其审判的案件信息。纯粹的起诉状一本主义阻断了法官同案卷之间的联系,法官事实认定的准确性和及时性会受到影响,因而要通过其他程序代替案卷发挥作用,比如庭前会议制度。同时,应当限制起诉状一本主义的适用对象,它的适用对象原则上应为第一审普通程序。
刘静坤关注如何防止无辜者被强迫认罪的问题,认为应当以不被强迫认罪权为基础构建无罪推定型刑事程序防止无辜者被强迫认罪。他在进行制度建构之前,阐述了两个值得注意的前提性问题:第一,国内的过往研究多关注冤假错案的个案分析,但是,对如何估计错案总体规模(无辜者被强迫认罪的案件占所有案件的总体比例)没有深入的研究。他结合美国的相关研究给出了一些估计方法。第二,未来的研究应当充分认识到无辜者在刑事程序中的不利处境。比如,潜在重刑威胁会扭曲认罪的自愿性,特别是,如果无辜者不能有效自证无罪,就可能为避免潜在重刑威胁而违心认罪,这不仅会直接导致错案,还将增加案件纠错的难度。制度建构部分涉及讯问制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变革和识别无辜者被强迫认罪的梯次性核查询问制度的建立。
步洋洋关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被告人的上诉权与检察机关的抗诉权之间的关系。他经过实证研究发现,在司法实践中,被追诉人可能基于对上诉权利的误读与滥用,意图借助上诉权实现获取较轻刑罚(“投机上诉”)与滞留看守所服刑(“留所上诉”)的目的。针对这一现象,检察机关认为被追诉人违反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下契约当守的信赖要义,因而意图借助抗诉权实现“以抗诉制约上诉”(“制衡抗诉”)。上诉权与抗诉权之间呈现出“权利制约权力”的对抗关系。他认为,从理论上看,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下上诉权与抗诉权具有共生性,为的是在相互斗争所取得的“交互正义”中实现“终局共识”。“以抗诉制约上诉”思维的绝对化会在架空那些真正为己方不利益而提出上诉者的救济权益。
乔杉思考的核心问题是被追诉人认罪认罚案件的程序简化的正当性基础。她反对以往在“效率VS.权利保障”“诉讼合意VS.诉讼强迫”“ 权利处分VS.实体真实”的框架讨论这一问题,而是认为完善审前阶段辩护权作为该类案件程序简化的正当性基础:“将审判程序中的程序保障前移至侦查程序无论是在侦査阶段还是在审判阶段,只要有一个阶段满足了程序保障的要求,则认为刑事诉讼满足了正当程序的要求。”支持这一观点的现实性理由是,随着社会的演进,缘起于十九世纪的审判中心主义无力应对刑事案件的复杂程度与庞大的数量,刑事诉讼的重心由审判程序转向侦查程序。
汤火箭、郝廷婷和陶妍宇对认罪认罚案件审判程序分流效果作了实证研究,发现在刑事司法实践中,“速裁→简易→普通”三级程序格局未完全体现出分流层次,速裁与简易程序的分流效果优势还未能充分发挥。原因在于:第一,速裁程序与简易程序的立法差别不明显。第二,程序转换规则不明确, 且被告人不具有充分的程序选择权。第三,简案庭审功能不明确。第四,速裁、简易、普通程序均缺乏相对独立的自愿性审查程序。
与法学界通常的立案研究关注立案登记制和立案标准不同,牟军和薛鸿关注立案的前置性问题,即立案前的纠纷成案问题,考察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如何通过起诉文本成为案件。他们以某县人民法院立案过程的实践作为研究对象,分析起诉文本形成过程对纠纷成案所起的作用,以及法官在这一过程中对纠纷成案产生的具体影响。由于“起诉状”是法律为纠纷提供的与法院对话的框架,因此,起诉状呈现的纠纷视角与当事人的视角存在显而易见的差异,这反映在诉讼请求、诉讼请求、事实依据的表达上。这种差异的存在为法官在立案环节通过引导当事人撰写起诉状的方式发挥立案中的干预、过滤功能提供了空间。
陈建华关注最高人民法院近期强调的“人民法庭审结的案件,由人民法庭负责执行”。他提出人民法庭参与执行工作具有有助于促进执行工作、有助于促进基层社会治理等价值,但需要解决人民法庭参与执行工作审面临的自审自执与最高人民法院长期以来推行的审执分离之间存在的矛盾,人民法庭落后的配备、局面与现 有审判任务、执行工作要求“一性两化”之间存在矛盾。他基于协同思 维给出了化解矛盾的方法。
② 多元化纠纷解决 贺欣、李洛云、冯煜清:《家事审判中的调解式话语与审判式话语》,载贺欣主编:《法律和社会科学》(第18卷第1辑),法律出版社2020年版 任继强:《“调审合一”下法官调解离婚案件的语言策略》,载贺欣主编:《法律和社会科学》(第18卷第1辑),法律出版社2020年版 格桑次仁:《法官应不应该使用敬语——藏族语言习惯与司法研究》,载贺欣主编:《法律和社会科学》(第18卷第1辑),法律出版社2020年版 阎巍、袁岸乔:《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中行政审判的功能与定位》,《法律适用》2021年第6期 《法律和社会科学》(第18卷第1辑)为“家事法的社会科学”专号,集中关注家事法的社会科学研究,其中多篇论文关注家事审判。
贺欣、李洛云和冯煜清结合三个司法典型个案讨论了法律话语和调解话语在家事纠纷(主要是离婚纠纷)解决过程中的功能定位。审判式话语以法律话语为主导,调解话语以非法律话语为主导。两种话语在纠纷中以不同的形式起到了建立话语权威、控制庭审进程和识别争议焦点的作用。就两种话语之间的关系而言,调解式话语相较于审判式话语更容易得到当事人的共鸣和配合,帮助法官掌握话语的主导权,但是,调解式话语并不排斥法律话语,法律话语能够保障弱者的基本权利,防止法官将法院调解建立在权利不对等的基础上。不过,在家事纠纷(主要是离婚纠纷)解决过程中,调解式话语居于主导性地位,审判式话语可能对纠纷的解决起到抑制作用。审判式话语的局限性折射出我国基层老百姓对实质正义的文化期待,调解式话语在某种意义上连接起传统信仰和现代中国法治。
任继强更为具体地关注离婚案件中法官的调解策略。结合法庭语料,他指出,为了实现调解目标,法官在不断地有意无意地使用相关语言策略去影响当事人。这些语言策略包括话语打断、使用反问、“以法律的名义”(在调解中体现自己是在代表法律说话)和回避特定话题(比如家庭暴力和婚外情)。
格桑次仁关注藏语中的“敬语”在西藏司法审判中的功能定位,该研究的核心关切是探讨在藏语的语境中,法官可能需要面对的语言选择困境和基于此而可能引发的身份建构困境,以及现代藏语司法公务语言需要进一步发展和完善的问题。他结合语言学的研究成果分析了敬语在藏族社会中起到的藏族社会 秩序构建的制度性功能,在此基础上分析了敬语在司法中的表现和功能。比如,法官在司法过程中使用敬语是司法与社会之间建近的语言纽带。不过,他也指出,以敬语为代表的礼俗性语言的使用与司法的非个人化和公务化相违背,藏语口语有发展中性的公务用语的必要性。
阎巍和袁岸乔反思了行政审判在多元解纷机制中的功能和定位。由于依靠行政审判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在当下存在诸多困难,比如,许多行政争议由系统性、结构性违法引发,因此,在相应的解纷规则和渠道跟进、完善之前,应当用替代性的纠纷解决机制使行政争议得到实质性解决。在多元解纷机制中,行政审判的功能和定位是:第一,坚持司法最终原则,保障当事人的权利底线。第二,为其他纠纷解决渠道提供统一的、可预期的纠纷解决结果。基于这些功能和定位,他们针对行政审判和其他纠纷解决渠道分别给出了针对性改革完善意见。
(四)司法原理 1.一般性理念 王敏远:《刑事程序性法律后果新论》,《法商研究》2021年第3期 任重:《民事纠纷一次性解决的限度》,《政法论坛》2021年第3期 李平:《重估中国法文化中的“讼”——以〈周易·讼〉卦为中心》,《苏州大学学报(法学版)》2021年第2期 曾令健:《民间力量何以可能?——中国司法的社会化传统》,载《人大法律评论》编辑委员会编:《人大法律评论》(2020年第1辑),法律出版社2021年版
本季度关于司法原理一般性理念的文献主题过于分散,不能一一串联起来,这里仅对每篇文章的亮点部分做归纳梳理。不过,本季度的文献,从写作风格来看,有一个凸出的特点,即有多篇文章都是在澄清现实中的混乱不清的某一“概念”,有很强的理论性。
王敏远系统地向我们介绍了“刑事程序性法律后果论”的概念和特点。对违反刑事诉讼程序的行为应从程序法上予以否定是程序性法律后果的基本理念,也得到了理论和实务界的普遍肯定,但是“程序性法律后果”在立法、司法与理论方面的深入推进都面临着很大问题。作者认为产生上述问题的原因在于没有对“程序性法律后果理论”有充分的研究和认识。本文作者的目的即通过揭示“程序性法律后果理论”的真意,使人们摆脱对程序性违法现象的“制裁思维”。从概念上看,程序性法律后果的实质含义是以程序的方法处置程序违法行为。作者在文中对这一含义的基本要素和意义作了具体分析。从结构特点来看,刑事程序性法律后果具有程序的专属性、消极性,程序性法律后果与违法行为主体的非对应性,程序性法律后果之受害人的非同一性等特点。
任重解释了“民事纠纷一次性解决”的概念以及适用范围。为高效审结民事案件,纠纷一次性解决理念在实践中得到贯彻,但什么是“纠纷一次性解决”不仅法律与司法解释没有给出明确说明,而且理论界也没有清晰的说明。在概念不明晰的情况下贯彻这一理念,可能会侵犯当事人的权利。这篇文章就旨在澄清民事纠纷一次性解决的概念以及适用范围。作者首先通过具体的司法案例展示既往实践以及理论界对“纠纷一次性解决”的认识。为了达到“纠纷的一次性解决”既往的实践和理论界,将目光聚焦于“纠纷”的扩容,即通过各种方式扩大对“纠纷”的理解,以避免与本次诉讼相关的事件后续再次被提起诉讼。而且法院也通过依职权扩充审理范围的方式,把当事人未提出或者明确反对的诉讼标的引入诉讼中。对此作者认为,“纠纷一次性解决”中的“纠纷”应当遵循当事人主义的根本要求,对“诉讼标的”的识别应坚持以传统的识别标准为原则,适当引入合并审理的规定。另外,既往人们把“一次性”理解为“一次诉讼”。作者则认为“一次性”应被限缩解释为“一个审级”。
李平揭示了“讼”在中国古代文化中的意义,以打破人们对古代社会“讼”的负价值的认识。作者指出既往学界对孔子提出的“无讼”思想多以负面评价为主,这是因为既有研究以西释中,重实证轻义理,忽视了传统思想文化中的法律制度设置的诸如天人合一、理一分殊等观念前提,从而不能正确认识“讼”本身的意义、价值,对“讼”的观念产生了误解。在此基础上,作者试图从“讼”的价值和意义的视角来理解“讼”的含义。他指出,争、讼是人参与世界,人化世界,使之意义化、价值化的证成过程。从表面上看,理讼的功能在于恢复秩序与彰显政权的“道德性”与“合法性”,在更深的层次上说,它一方面要成就“争”的价值,并予以彰显;另一方面又要通过“辩理”“明理”甚至教化将“争”之健动导向与讼者自觉于健动而知止,自证而不固执于“私”的境界。这方是真正的“无讼”。“讼”的终极旨归在于健动、证道以臻无讼。
曾令健以大量史实为依据,提出司法社会化是我国一以贯之的司法传统,在当下仍然值得弘扬和保留。作者通过对黄岩诉讼档案的分析,指出传统中国的州县官倾向将民间细故推给社会调处体系。当时的官僚体系对于社会自行解决纠纷是有所期待的,并且也鼓励民间社会如此行事。而在民国时期,受到司法现代化(形式化、西方化)的影响,在表达层面司法社会化的空间被极尽压缩;但实践中,受司法惯习影响,法院审判与社会调解仍保持相当程度的关联。只是由于立法层面对司法体制和诉讼程序形式主义的追求,基层司法机关不可能像传统司法那样对待民间纠纷。同一时期的根据地与解放区司法则与之相反,它坚持群众路线,形成了独具特色的马锡五审判方式。相比传统基层司法,马锡五审判方式中的正式审判体系与社会调解之联结更紧密。这源于正式审判系统自身的改变,主动深入基层社会。此外,马锡五审判方式几乎完全打破国民政府基层司法的表达与实践的两层构造,将正式审判系统的能力及政府的力量直接插到民间社会。建国之后,传统的社会结构被颠覆,集体化时代的生活面貌,使司法社会化方式不仅在司法技术层面成为可能,也赋予司法社会化方式政治层面的合法性。当民众被高度组织化,司法人员通过群众来调査案情更加可能,并通过发动群众以调解纠纷、处理矛盾。
2.司法改革理念 赵俊甫:《刑法修正背景下性侵儿童犯罪的司法规制:理念、技艺与制度适用》,《政治与法律》2021年第6期 孙谦:《中国未成年人司法制度的建构路径》,《政治与法律》2021年第6期 桂万先、姜奕:《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的特色与优势》,《法治现代化研究》2021年第3期
本季度关于司法改革理念的文献集中在探讨对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的问题。赵俊甫分析了在立法及司法政策业已传递鲜明导向的背景下,何以性侵儿童案件的司法处理仍然争议频出,背后症结何在,又如何作出有效应对的问题?针对第一个“为什么”的问题,作者给出了两方面的理由。第一,虽然立法层面对儿童利益的保护提到了一个比较高的程度,承认了侵犯儿童利益所带来的严重危害性;但是司法实践中,部分司法人员的司法理念滞后于公众观念的变化,对立法精神和司法政策导向也不敏感,从而导致刑罚的轻重失衡。第二是司法人员司法适用技艺存在问题,司法人员在处理具体案件的过程中,没有处理好印证证明模式与妥当处罚之间的关系,没有处理好多项相互冲突的情节并存时对情理法的有机融通,也有不同程度的机械司法。对于第二个“如何应对”的问题,作者针对前文提到的不同问题,在文章中分别提出了不同的解决方案。为了实践中能够更为合理的适用《刑法修正案(十一)》的相关条款,作者又对修正案增设的“奸淫不满十周岁幼女”“造成幼女伤害”条款所涉及的立法价值、风险以及制度适用作出了具体的解释,具体内容可参见正文。
孙谦指出我国未成年人司法的制度构建不应当继续停留在成年人司法的例外规定层面,而是需要一个专门的解决方案,即我国应当形成具有专门、独立性质和福利色彩的综合性未成年人司法制度。具体而言就是在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综合保护原则、比例原则、专门保护原则的前提下,进一步提炼未成年人的司法规则,系统建构包含适合罪错未成年人的保护处分措施、注重保护未成年被害人的权利与救助的临时性保护措施、从仅仅关注未成年人罪错行为扩展为包括未成年人民事行政权利的综合司法保护、国家主导多元化主体共治的保护体系在内的具有中国特色的未成年人司法制度。
另外,桂万先、姜奕系统介绍了我国检察制度的特色和优势。
3.政法 邵六益:《我国司法理论中“人民”的多重意涵研究》,《法商研究》2021年第3期
随着司法责任制等措施的推进,人民法院向形式主义法治方向迈进;但与此同时,源自基层、注重调解的“枫桥经验”也成为司法改革的风向标之一,专业化浪潮中又出现传统经验的复归。那么,如何去理解司法政策看似矛盾的变化?又如何认识“中国的”司法?对此问题的认识,邵六益坚持这一前提,即我们对司法的认识,不能建立在抽象的概念之中,司法研究要“面对中国”和中国的人民。当然,这一立场并不独特,不论是苏力此前提出的“司法合成理论”,还是顾培东提出的“消费者体验”等都一样要求语境化地理解“中国的”司法。这篇文章独特的地方在于,作者理解“中国的”司法的切入点。他在理解司法时,引入了“人民维度”,主张在司法研究中找回人民。他将司法嵌入到“司法为民”和“为人民服务”这一独特的政治背景之中来理解,从分析“人民”的意涵入手以揭示“中国的”司法的实际样态。在文章中,作者对司法理论中的人民形象作了归纳分类,并对诉讼法理论中的当事人概念与模式进行反思,他提出运用社会分化理论重新认识真实的当事人构成,以重新激活人民背后的政治意涵,通过借助政法体制下的实质代表机制,以实现对底层群众司法诉求的维护,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司法改革进路。
4.司法研究方法 本期暂无相关主题论文。 吉林大学法学院:陈越瓯、马智勇、孙嘉阳、陆玥。分部分完成,名字顺序不对应撰写部分。本研究得到了吉林大学家事司法研究中心的支持,是吉林大学家事司法研究中心的研究成果。
来源:法学学术前沿 ,作者吉大家事司法研究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