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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聚焦

中国古代“礼法合治”思想产生的思想基础与历史演进
发表时间:2022-08-29     阅读次数:514

一、“礼法合治”思想产生的思想基础

中国古代“礼法合治”思想的产生有其深厚的思想基础。春秋战国时期,法家逐步从需家中衍生出来,形成了相对、并立的儒、法两家。法家虽然源于儒家,且法家与儒家在主张大一统、维护君权、维护社会等级制度方面并不对立,但儒、法两家关于礼法、德刑的关系却有着各自不同的价值判断。在治国方略的选择上,儒家主张“礼治”,而法家推崇“法治”。早期儒、法两家关于“礼治”与“法治”的碰撞、交锋和论战,为后世“礼法合治”思想的形成奠定了基础。

实际上,孔子虽然极力推崇礼治、德治,但在他的思想中已经蕴含着“礼法合治”的萌芽。孔子说:“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由此可知,在孔子的思想认识中,作为治国的工具,除了礼之外,还有刑。这里所谓的刑,实际上就是法。类似看法,在许多先秦儒家文献中都有所体现,如《礼记·明堂位》就说:“礼、乐、刑、法、政、俗,未尝相变也。”《礼记·乐记》又说:“故礼以道其志,乐以和其声,政以一其行,刑以防其奸。礼、乐、刑、政,其极一也,所以同民心而出治道也。”《荀子·成相》说:“治之经,礼与刑,君子以修百姓宁。明德慎罚,国家既治四海平。”可见“礼法合治”的思想一直是儒家经典的基调。

但以孔子为代表的儒家所倡导的“礼法合治”思想并不适应春秋战国时期“礼坏乐崩”的形势,因而难以得到当时君王的青睐。而法家所倡导的“法治”思想却备受关注,甚至大行其道。法家的代表人物如李悝、商鞅、韩非等,重视法律的作用,突出法律在国家治理过程中的主体性作用,强调使用严刑峻法治国,与儒家提倡的“礼治”或“礼法合治”的思想大异其趣。法家思想为秦所推崇,但秦王朝虽然统一天下,却二世而亡。秦的短命使得汉朝统治者开始反思。他们认识到面对日益激化的社会矛盾,单靠严刑峻法,难以维持国家的长治久安,于是便试图寻找新的治国方法。经历了汉初黄老之学短暂的统治之后,汉武帝最终确立了“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治国方略,使儒学一举成为两千多年中华文明的主流思想。由此,儒家所提倡的“礼法合治、德主刑辅”的思想才真正被统治者贯彻到治国之中,并发展成为一种轮廓清晰的政治实践。汉代“礼法合治”的政治实践实际上也可以看作是一个礼、法合流的历史过程。正如张晋藩先生所指出的那样:“礼法合流的具体表现是:以礼为主导,以法为准绳;以礼为内涵,以法为外貌;以礼防范于先,以法惩治于后;以礼移民心于隐微,以法彰善行于明显;以礼夸张恤民的仁政,以法渲染治世的公平;以礼行法从而减少推行法律的阻力,以法行礼使礼具有凛人的权威。礼法结合的发展轨迹显示了它的社会作用不断加强,它对社会文化的影响不断深化,它所塑造的中华法系的特征,不断鲜明。”

“礼法合治、德主刑辅”思想在汉代由思想理论落实为政治实践,标志着儒、法两家思想经过长期的斗争与融合终于形成了一套行之有效的治国方略,它代表了一种兼容并蓄的政治心态,这样就既避免了纯儒家的迂阔柔弱,也避免了纯法家的苛察严酷。公开倡导儒家的礼治学说,说明统治者已经清楚地认识到教化人心和控制思想的重要性,这是治国技巧更加圆熟的标志;在政治实践中推行法家的法治思想,说明统治者已经洞察到传统儒家空洞的政治理想主义的弊端,而具有了清醒的政治现实感。于是,“礼法合治、德主刑辅”的思想最终成为中国古代国家治理的主导思想。

二、“礼法合治”思想的历史演进

虽然早在先秦时期,以孔子为代表的儒家就已经奠定了“礼法合治”的思想基础,但综观我国古代“礼法合治”思想的发展历程,可知“礼法合治”思想的形成并被主流社会所接受并不是一蹴而就的。“礼法合治”思想萌芽于春秋战国时期,形成于秦汉之际,确立于汉武帝时期,并一直在我国古代各个历史时期得到不同程度的实践和调整。如果把我国古代“礼法合治”的社会实践看作一个长期的历史运动,那么,在一定意义上可以说这个历史运动是一个“由法家造就其躯体”、“儒家赋予其灵魂”的运动。

如果说,孔子所谓“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是我国古代“礼法合治”思想的基石,那么战国时期的“礼下庶人”,“刑上大夫”则开启了“礼法合治”时代的到来。战国末期的荀子既“隆礼”又“重法”,突出了礼法并重的思想。荀子要求将“礼”法律化,从而引法入礼,把体现奴隶主贵族利益的旧礼改造成维护新兴地主阶级利益的新礼。

虽然儒家的“礼法合治”思想至西汉武帝时期才为主流社会所接受并得以全面付诸社会实践,但在西汉初期所奉行的“黄老之学”的实践,也在一定程度上为“礼法合治”的社会实践做出了很大的贡献。汉代初年,社会经济残破,百废待兴。当时的统治者有鉴于秦王朝奉行严刑峻法以致二世而亡的教训,便将主张清静无为、与民休息、垂拱而治的黄老之学奉为治国方略。汉初的黄老之学是道家的一个派别,它是在道家思想的基础上吸收了儒、法、阴阳等学派的思想而形成的派别。黄老之学在政治上最主要的特点是清静无为,主张因俗简礼、宽刑简政、刑德并用、轻徭薄赋、与民休息。汉初最早根据黄老思想理政的是政治家曹参。曹参任齐相时曾请教于治黄老之学的胶西盖公。盖公将无为而治的黄老思想概括为“治道贵清静而民自定”。曹参用黄老术治齐九年,齐国大治。后来,曹参于惠帝二年继萧何为相国,又把黄老之术这套治国方针推行于全国。继曹参为相的陈平也“本好黄帝、老子之术”。汉初执政的文帝、景帝及窦太后都程度不同地尊崇黄老之学。应劭《风俗通义·正失》载:“文帝本修黄、老之言,不甚好儒术,其治尚清静无为。”《汉书·外戚传》则说:“窦太后好黄帝、老子言,景帝及诸窦不得不读《老子》尊其术。”汉代初年统治者虽然矫正了秦王朝实行的严刑酷法,奉行黄老之学,但并非实行黄老之术的专制,而是“明倡黄老,辅以儒教,暗用法家”。也就是说,汉代初年的国家治理虽然表面上是以黄老之学为指归,但实际上并非黄老之术的专制,而是在黄老思想框架下兼用儒、法的治国之术,也就是礼、法兼用。因为,一方面黄老之学本身就吸收了儒家和法家的一些治国思想,另一方面黄老无为而治的社会实践也为儒家、法家治国理念的发展预留了空间。汉代初年著名思想家贾谊的“礼法合治”思想就充分地反映了这一点。贾谊从治国、安邦、理民的高度提出了加强礼治的主张。他认为礼是治国之本,“礼者,所以固国家,定社稷,使君无失其民者也。主主臣臣,礼之正也;威德在君,礼之分也;尊卑大小,强弱有位,礼之数也。”同时,贾谊也很重视法。他认为礼与法各有不同的作用,二者不可偏废。他甚至认为在某种意义上法制比礼义更重要。他说:“仁义恩厚,此人主之芒刃也;权势法制,此人主之斤斧也。势已定,权已足矣,乃以仁义恩厚因而泽之,故德布而天下有慕志。”在他看来,权势法制是实行礼义的前提,没有权势法制,仁义只能付诸空谈。显然,在贾谊的治国思想中,儒家的礼治思想和法家的法治思想的影响都是很明显的。

到了汉武帝时期,以董仲舒为代表的新儒家顺应时代要求登上历史舞台。董仲舒首先提出统一思想、独尊儒术,同时在阴阳思想的指导下提出以德治为主,德刑兼备的治国思想,亦即以礼为主、礼法结合的治国方略。他说:“天道之大者在阴阳,阳为德,阴为刑;刑主杀而德主生。”他认为君主遵循天道治国,就必须实行德治。所谓德治实际上就是儒家所倡导的礼治。礼治主要有两方面的内容;其一是行教化。董仲舒说:“圣人之道,不能独以威势成政,必有教化。”他认为教化就像堤防一样维护着社会纲常伦理。如果堤防毁坏,必然伦理遗败。奸邪横行,“是故教化立而奸邪皆止者,其堤防完也;教化废而妊邪并出,刑罚不能胜者,其堤防坏也。”因此帝王“南面而治天下,莫不以教化为大务。”教化的目的是教育引导社会各阶层认可并服从儒家倡导的纲常伦理。其二是施仁政。他要求统治者要尽可能防止社会两极分化,以免形成严重的贫富对立。统治者应该使“民财内足以养老尽孝,外足以事上共(供)税,下足以畜妻子极爱”。因为只有通过实行仁政,保障民众的基本生活需求,才能维护社会秩序的正常运转。

董仲舒主张“德治”与“礼治”,但并不排斥“法治”(刑罚)。他主张礼法结合、德主刑辅。当然,在董仲舒的“礼法合治”思想中,礼与法二者的地位不是均等的,而是“德主刑辅”,就是以礼治为主,以法(刑)为辅。他认为治理国家应该“大德而小刑”“务德而不务刑”。他认为不应该专任刑罚,应该以“礼”为主。他说:“刑之不可任以成世也,犹阴不可任以成岁也。”否则,就是“逆天,非王道也。”至于二者的施用比例,应该如同天之“暖暑居百,而清寒居一。德教之与刑罚,犹此也。”董仲舒“礼法合治、德主刑辅”的思想得到汉武帝的认可,并被确立为汉王朝官方正统思想。此后,汉王朝的治国方针基本上都以这种“礼法合治、德主刑辅”的思想为圭臬。正如后来汉宣帝对其“好儒”的儿子刘奭(元帝)所说:“汉家自有制度,本以霸王道杂之,奈何纯任德教,用周政乎!”宣帝所谓“霸王道杂之”,实际上就是礼、法合治。“霸道”,就是指法治;“王道”,就是指礼治,也就是指“德教”与“周政”。

汉王朝所奉行的这种“霸王道杂之”的礼法合治方针为后世历代王朝所沿用,甚至形成一种传统的治国理政范式。唐高宗时期,由长孙无忌、李鼓等在隋代《开皇律》和唐初《武德律》《贞观律》基础上修订而成的《永徽律疏》(即传世的《唐律疏义》)集中体现了“礼法合治、德主刑辅”的治国理念。《唐律疏义》是传世的我国古代最早、最完整的一部成文法典。本法典最重要的特色就是“一准乎礼”!所谓“一准乎礼”,一方面是指本法典的编撰以儒家倡导的“礼教”作为立法的指导思想;另一方面是指在法律实践中的定罪量刑也以“礼教”为依据和标准。它总结了汉魏晋以来立法和法律实践的经验,不仅对主要的法律原则和制度做出了细致的解释与说明,而且尽可能引用儒家经典中有关“礼”的论述作为律文的理论根据。正如《唐律疏义》卷一《名例》所讲:“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在唐律体系中,为礼所肯定的便是合法的;礼所不容许的,即为法令所禁止的。唐律中的许多条目,如十恶、八议、犯罪存留养亲、子孙不得别籍异财等,都是礼在法典中的体现。无怪乎四库臣在《唐律疏义》提要中说:“唐律一准乎礼,以为出入,得古今之平。”

唐律的编纂完成说明自汉代开始以来,“礼法合治”的思想和实践历经数百年的演化过程,至唐代臻于完善,基本上实现了“礼”与“法”的合一、法律规范与道德规范的统一。唐律的“一准乎礼”,是中华法系与其他法系相区别的主要特点。

“礼法合治”思想在宋明时期得到进一步发展和完善,在宋明理学的影响下形成了理学法律观。理学法律观认为礼与法是“天理”的派生物,其实质都是“天理”的外在表现。如二程说:“万物皆只是一个天理,已何与焉?至如言‘天讨有罪,五刑五用哉!天命有德,五服五章哉!’此都只是天理自然当如此。”朱熹则说:“礼者,天理之节文,人事之仪则。”“礼字、法字实理字。”他们从理学的视角说明了礼、法(刑罚)与天理的内在联系。此外,朱熹还在《论语集注》中解释德、礼、政、刑关系说:“子曰:‘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愚谓政者,为治之具。刑者,辅治之法。德礼则所以出治之本,而德又礼之本也。此其相为终始,虽不可以偏废,然政刑能使民远罪而已。德礼之效,则有以使民日迁善而不自知。故治民者不可徒恃其末,又当深探其本也。”显然,在朱熹看来,德与礼是治国的根本,实施德、礼,人们就会自觉地守法,迁善远罪;而政、刑则相对说来处于“末”即处于辅助的地位,只是一种辅助统治的方法。贤明的统治者不应舍本求末,而必须坚持德主刑辅,才能治理好国家。


文章节选自:《洙泗儒林跬步集》“中国古代的‘礼法合治’思想及其当代价值”篇,尼山儒学文库第一辑,山东友谊出版社。

作者:丁鼎,孔子研究院特聘专家、济宁市尼山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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