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提管辖权异议被罚款,玄武法院法官详解原委 | |
发表时间:2017-08-02 阅读次数:515 | |
转载:“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公众号 作者:陈文军 案情简介
原告于2017年2月13日向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以原告户籍地在鼓楼区东井村为由提出管辖权异议。原告提供证据加以否认。被告认可双方的经常居住地和户籍地在玄武区北门桥路。
为此,玄武法院提醒被告注意,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原告的户籍地是否在鼓楼区对本案管辖权无影响,何况被告已认可原告的户籍地在玄武区。但被告认为,提出管辖权异议是被告的合法权益,也是程序性权利,目的是希望开庭日期延后,理由是否成立可由法院裁决。
因被告坚持提出管辖权异议,玄武法院裁定驳回了被告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被告不服裁定,提出上诉,理由仍是原告户籍地在鼓楼区东井村,但未作举证。2017年5月24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法院处理
玄武法院认为,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不得实施迟延或拖延诉讼的行为,或干扰诉讼的进行,应协助法院有效率地进行诉讼。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其请求应有需要法院进行裁决的必要性,对法院移送管辖应有合理期待。
本案中,被告虚构原告户籍地和管辖理由,干扰法庭调查,滥用管辖权异议,浪费司法资源,妨害了民事诉讼的正常进行。为教育当事人,培养诚信的诉讼秩序,对周某罚款2000元,周某于2017年7月31日已交纳罚款,并表示悔过。 对话法官 1、当事人有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权利,为什么要给予处罚? 答:2012年,我国对民事诉讼法进行了修改,在民事诉讼法的第13条增加规定了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这是对传统诉讼理念的一种完善。有助于实现实质上的平等和正义,充分实现民事诉讼关于真实、公正、迅速解决纠纷的价值追求。
根据这一原则,当事人有真实陈述的义务,也有促进诉讼的义务。当事人在诉讼中不得实施迟延或拖延诉讼行为,或干扰诉讼的进行,应协助法院有效率地进行诉讼,完成审判。
具体体现在不得迟延提出攻击和防御方法;不得故意申请无理由的回避(回避权的滥用);不得故意拆分诉讼标的,以规避相应的诉讼程序等。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不得以欺骗方法形成不正当的诉讼状态,从而造成法规的不当使用或不适用。
例如本案被告管辖权的滥用,被告通过编造虚假的管辖原因事实,明知理由不成立仍然要求法院作出裁决,干扰了法院的正常审判工作,也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应当予以处罚。
2、但是,司法实务中很少有当事人因此受到处罚,这是什么原因? 答:确实,当事人滥用管辖权异议,但很少受到处罚。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情形往往涉及诉讼当事人的恶意或不诚信行为。由于当事人的恶意是行为动机,属于主观因素,因而在认定上存在较大的困难。加之民事诉讼法规定了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主要是对扰乱法庭秩序、伪造毁灭证据、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等行为作了规定,但对滥用诉讼管辖权异议等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并未作出明确的规定。对于不诚信的诉讼行为,法官可能觉得应当处罚,但又怕依据不足,所以对不少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未予处罚。这种情况必须加以改变。
2012年,民事诉讼诚信原则的法典化给我们带来了新的期待。通过法解释和法适用技术,让这一原则在民事司法中活跃起来,必定有助于诉讼秩序的形成和司法权威的树立。通过诉讼诚信原则的适用,实实在在地通过判例逐步推进诉讼诚信建设,进而为整个社会诚信建设做出贡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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