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 | 最高法发布破产审判情况:缓解案件启动难问题 妥善处理“僵尸企业” | |
发表时间:2017-08-03 阅读次数:473 | |
转载:“中国审判”公众号 今天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人民法院依法推进破产审判工作,妥善处理“僵尸企业”有关情况,回答记者提问。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林文学、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长贺小荣出席发布会。 据介绍,今年以来,最高法院继续推动破产案件的依法立案受理,缓解破产案件启动难问题。截至7月31日,全国法院共受理公司强制清算类和破产类案件4700余件,与去年同期相比稳步上升。
贺小荣称,自2015年以来,最高法院指导地方各级法院不断完善破产审判工作机制,加强破产审判组织建设,充分利用大数据和现代信息技术,破产审判工作的制度化、专业化和信息化建设不断加强。其中,在完善市场化、法治化市场主体救治和退出机制方面,各地法院通过健全破产案件审判组织,配齐配强专业审判力量,破产案件审理速度明显加快。2016年全国法院审结破产案件3602件,比2015年上升43.4%。今年1-7月,审结破产类案件1923件,比去年同期上升28.3%。
此外,借助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平台,破产审判更公开透明,有效促进了困境企业重整再生。作为最高法院加速破产信息化建设,运用大数据和现代技术手段推动破产审判的创新举措,该平台由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互联网、企业破产案件法官工作平台、破产管理人工作平台三部分组成,目前已得到广泛应用。
据悉,下一步,最高法院将加快推进破产审判外部环境的改善,加紧研究破产重整、关联企业破产、管理人制度、简易破产程序等方面的法律问题,加强推动破产费用保障、破产税收优惠、企业信用修复等破产制度和配套措施的建立。 发布会实录:人民法院依法推进破产审判工作 妥善处理“僵尸企业” 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长 贺小荣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发展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特别是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以来,习近平总书记数次就积极稳妥处置“僵尸企业”工作作出重要指示,强调要紧紧抓住处置“僵尸企业”这个牛鼻子,深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前不久召开的第五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再次强调,要把国有企业降杠杆作为重中之重,抓好处置“僵尸企业”工作。最高人民法院认真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指示精神,紧密结合人民法院的工作实际,全力推进破产审判工作和完善破产制度,将处置“僵尸企业”作为人民法院服务和保障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动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的重要使命。自2015年以来,最高人民法院指导地方各级法院不断完善破产审判工作机制,加强破产审判组织建设,充分利用大数据和现代信息技术,破产审判工作的制度化、专业化和信息化建设不断加强,相关工作取得阶段性成果。
一、建立破产审判三大工作机制,破产审判制度化建设取得新进展
“僵尸企业”是指连年亏损、资不抵债,主要靠政府补贴和银行续贷维持经营的企业。由于“僵尸企业”长期占用大量土地、资金、原材料、劳动力等社会资源,导致生产要素扭曲配置,社会资源的整体利用效率大大降低,企业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长期处于僵持、待定和中止状态,社会资源的流转和增值被中断,而“僵尸企业”存续又需要通过银行和财政不断输血,造成银行不良贷款不断叠加,地方政府债务负担加重,极易导致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发生。因此,下决心处置“僵尸企业”,是进一步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关键之举,也是人民法院破产审判工作承担的一项重要职能。
最高人民法院历来高度重视“僵尸企业”处置工作。2015年12月底,最高人民法院在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召开后的第一时间就处置“僵尸企业”工作向全国法院作出部署,明确要求各级法院要建立完善破产审判工作机制和相关配套制度,通过依法审理企业破产案件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提供司法保障,切实推动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2016年初,最高人民法院及时赴湖北、浙江、四川、广东等地开展处置“僵尸企业”工作调研,了解地方处置工作情况,就依法开展破产案件审理、稳妥处置“僵尸企业”进行再动员、再部署、再落实;强调各级人民法院要强化大局意识、责任意识,依法积极稳妥开展各项工作。
为了正确处理好国有资产保护、金融安全维护、职工安置和再就业保障等一系列问题,最高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下发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开展破产案件审理积极稳妥推进破产企业救治和清算工作的通知》,强调以市场化、法治化为方向,建立和完善破产审判三大工作机制,推进“僵尸企业”处置工作。一是建立破产企业识别机制。坚持以市场化和国家产业发展为导向,在对企业陷入困境的原因进行识别的基础上,充分发挥破产重整和和解制度的功能,对于能够救治的困境企业尽量挽救;对于不具救治价值或救治无望的企业,果断通过破产清算实现市场出清,防止债务风险累积引发更多风险和危机。二是建立司法与行政统一协调机制。推动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建立由法院、政府等部门相互配合的机制,统筹破产相关工作,一体解决破产工作指导、职工安置、维护稳定等方面的问题。三是建立合法有序的利益平衡机制。注重协调好破产程序中各方利益关系,依法维护相关主体合法权益。通过建立健全上述各项工作机制,人民法院坚持以市场化、法治化为导向,妥善审理了中国第二重型机械集团公司、江苏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福昌电子技术有限公司等一系列企业破产案件。
如云南煤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下属四家企业系列破产案件,通过重整程序,有效化解集团债务危机,集团650亿元负债中约500多亿元得到实际清偿,摆脱了沉重的债务负担;实现了产业结构调整,有效去除过剩产能,集团旗下关闭煤矿18家,清理357万吨/年的过剩煤炭产能,为企业后续健康发展奠定了基础,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经济效果和社会效果。
二、加强破产立案制度化建设,破产案件启动难问题有了新突破 自2007年《企业破产法》正式实施以来,在经历前期因政策性破产导致案件数量较多的阶段后,自2009年开始,全国法院新收破产案件数量呈现逐年下降趋势。除其它因素外,破产案件启动难是比较突出的问题。针对这一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注重分析内因,大力加强制度机制建设,为破产案件的依法立案受理提供了机制、技术和理念的三重保障。一是改革破产立案制度,从诉讼流程上清理破产启动的障碍。2016年7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下发了《关于破产案件立案受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进一步理顺破产案件立案审查流程和规则,为破产案件顺利进入司法程序提供了制度保障。二是运用信息化手段进一步保障破产案件的依法立案受理。在已运行的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上,专门设置了破产案件网上预约立案系统,充分保障当事人申请权利,加大对破产立案工作的监督力度。三是积极宣传破产保护理念,推进破产案件启动难问题的解决。经过不懈努力,从2013开始,破产案件数量出现拐点,开始逐年上升。尤其是2016年,全国新受理的破产案件数量比2015年上升53.8%,破产案件启动难问题得到有效缓解。其中,浙江、广东、江苏新受理的案件数量居于前三位,以上三省受理的案件总数占全国破产案件总数的48%。
2017年以来,最高人民法院继续推动破产案件的依法受理工作。截止2017年7月31日,人民法院共受理公司强制清算类和破产类案件4700余件,与去年同期相比稳步上升。
此外,破产审判工作的推进也极大改善了企业在中国的营商环境。根据世界银行2017年对全世界190个经济体营商环境的测评,我国破产处理情况位列第53位,比2013年的第82位上升了29位,成效显著。
三、加快破产审判组织专业化建设,破产案件审判能力迈上新台阶 为确保依法处置“僵尸企业”工作的顺利进行,做好建立市场化、常态化、法治化市场主体救治和退出机制的基础性工作,最高人民法院大力推进以破产审判庭设立为载体的破产专业化建设。2016年6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正式下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中级人民法院设立清算与破产审判庭的工作方案》,各地法院积极行动,协调当地有关部门推进这项工作的开展,取得了显著成效。截至今年上半年,全国法院的清算与破产审判庭,从2015年初仅5家的基础上增至90家,其中包括3家高级法院、57家中级法院、30家基层法院,地域覆盖全国23 个省市自治区。通过健全破产案件审判组织,配齐配强专业审判力量,破产案件审理速度明显加快。2016年全国审结破产案件3602件,比2015年上升43.4%。
今年1-7月,审结破产类案件1923件,比去年同期上升28.3%。此外,破产审判组织专业化的提升,大大促进了人民法院依法处置“僵尸企业”的质量与效率。如广州中院清算与破产审判庭自去年底成立以来,与省、市国资委进行多次对接,全面摸查“僵尸企业”基本情况,截至目前,已经推动164家省、市属国有“僵尸企业”进行立案审查,其中104家“僵尸企业”已经进入法律程序。
四、加速破产信息化建设,运用大数据和现代技术手段推动破产审判工作取得新成效 将大数据、云计算等现代信息技术引入破产案件的审判实践,既是破产法律制度的一次全新革命,也是中国破产审判实践对全球营商环境治理的积极贡献。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从三个方面积极推动和利用破产审判信息化:
一是2016年8月1日,正式开通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平台,标志着我国破产审判工作进入了信息化时代。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平台由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互联网、企业破产案件法官工作平台、破产管理人工作平台三部分组成。为保障平台规范运行,最高人民法院还制定下发了相关配套文件。自上线运行以来,该网实现了破产案件一站式的网上业务协同服务,通过对债务人信息的公开,吸引更多投资人,促进困境企业重整再生,网站功能得到广泛运用,社会反响强烈。截止到2017年7月31日,网站访问量高达5144余万人次,网站注册用户量为17051人,公开文书17647篇,公告数14279篇,投资人招募公告101篇。法官平台案件总量达14013件,其中,在审案件10744件,审结案件3270件。管理人平台中,指定管理人数量5536个,管理人成员数量16258人。
二是利用网络资源召开网络债权人会议,解决破产程序中债权人数量庞大情况下会议召开难的问题,有效节约了破产程序费用,加速了破产案件审理进程。今年3月以来,已召开7场网络债权人会议,涉及债权人10387人次,涉及债权金额101亿余元。
三是为了进一步提高破产财产处置质效,人民法院积极推进破产财产的网络拍卖,建立起“当事人自治、管理人履职、法院依法监督”三位一体的破产财产处置通道。今年6月,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法院审理的某企业破产清算案件中,通过网络拍卖处置相关土地使用权、房屋等破产财产,成交总价达6554万元,超出起拍价1045万元,溢价率达18.97%,实现了破产财产处置的高效性和财产价值的最大化。此外,去年以来,最高人民法院还全力促进和规范执行转破产案件的审理,构建“能够执行的依法执行,整体执行不能符合破产法定条件的企业依法破产”的工作格局,促进“僵尸企业”市场退出,最大限度地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今年1月20日正式颁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后,全国法院积极开展这项工作。如今年1-7月,深圳中院已经受理由执行转入的破产案件39件,中止执行案件7969件,其中宣告破产17件,共终结执行案件3456件。通过破产案件消除执行衍生的大量社会矛盾和纠纷,确保债权人利益最大化,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
面对新的形势与任务,人民法院将继续围绕以中央“去产能、去库存、去杠杆、降成本、补短板”五大任务为目标,依法积极开展破产案件审理,充分发挥破产审判职能,努力营造市场化破产的良好司法环境,切实推动破产审判工作常态化、规范化、法治化这一工作思路,加快推进破产审判外部环境的改善,加紧研究破产重整、关联企业破产、管理人制度、简易破产程序等方面的法律问题,加强推动破产费用保障、破产税收优惠、企业信用修复等破产制度和配套措施的建立,依法促进“僵尸企业”处置工作,为中央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提供更加强有力的司法保障,以优异成绩迎接党的十九大胜利召开。 记者问答
中国国际广播电台记者:请问贺庭长,刚才您说到处置“僵尸企业”是当前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牛鼻子,我们运用破产方式来处置“僵尸企业”有哪些特殊的意义和作用呢?
贺小荣:去年以来,中央多次强调积极稳妥处置“僵尸企业”,并将其作为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牛鼻子”。在处置“僵尸企业”的多种方式中,破产机制与法治化、市场化要求完全相符,具有三方面的特殊意义和作用:
第一,可以彻底解决围绕“僵尸企业”形成的各类债务链条,从根本上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破产企业往往债务缠身、经营乏力,甚至还有连环担保、相互担保等债务,如果不及时有效清理,极易形成行业性、区域性金融危机。尽早使“僵尸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可以整体了结企业债务链条,一揽子解决由此形成的债务困局,消弥风险传导、防范系统性危机。
第二,破产程序提供了“破”和“救”的不同措施,可以双管齐下,既能解决僵尸企业淘汰出清问题,也可以对具有拯救价值的企业进行挽救。
第三,通过破产程序处置“僵尸企业”可以树立我国依法治国的良好形象,改善我国的营商环境。破产程序是市场经济优胜劣汰规律的法律体现,破产法实施状况反映了一个国家的市场经济发育程度,也是评价一个国家营商环境的重要因素。正是基于此,世界银行等国际经济组织一直将破产工作状况作为衡量一个国家市场经济状况、营商环境和金融风险等级的重要指标。大力运用破产方式处置僵尸企业,可以营造法治化、市场化的良好国际形象,改善我国的营商环境,有利于对外开放事业的发展。
中国日报记者:破产审判的信息化建设是人民法院破产审判工作的一大亮点,这项工作给破产审判工作带来了哪些变化,有何实际意义?
贺小荣:信息化技术与破产审判工作不断融合,是我国破产审判工作的一大亮点。通过建立破产重整案件信息平台、推动网上召开债权人会议、推进破产财产网上拍卖处置等三项措施,我国破产工作产生了四大历史性变化: 一是通过运用大数据对破产企业进行分析,强化了企业识别标准。 二是通过召开网络债权人会议等形式,便捷了破产程序,降低了破产成本。 三是通过破产财产网络处置,充分发掘破产财产的市场价值,提高破产财产的变现价格,实现了债权人利益的最大化。 四是通过网上办案,全程留痕,加强了对破产审判工作的监督,有利于统一破产案件的审理标准,有利于确保破产审判工作的公开透明。
经济日报记者:最高法院一直高度重视破产重整工作,不久前还专门召开了全国性的破产重整工作座谈会。请问破产重整在处置“僵尸企业”中发挥什么作用?最高法院对于做好下一步的重整工作有什么想法?
贺小荣:强调破产拯救功能是现代破产法的重要标志。通过对具有挽救价值的困境企业依法重整,可以保留企业经营价值,尽快恢复企业生产经营,避免职工下岗失业,防范维稳事件发生。近年来,人民法院高度重视破产重整制度在挽救危困企业方面的重要功能,并在此理念指引下,成功审理了一系列破产案件,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下一步,人民法院在运用破产重整方式处置“僵尸企业”过程中,要着重加强和注意以下三点:
第一,要对企业进行精准识别,挽救确有存续价值的企业,防止“僵尸企业”将重整制度作为护身符逃避清理。重整是用来挽救具有经营价值的企业和产能的,而不是简单、机械地保持企业存续。是否适用重整程序,要以对企业及其破产原因进行精准识别为基础和前提。当前,要防止将重整作为单纯减债的手段,特别警惕一些不具拯救价值的“僵尸企业”以重整作为护身符,借合法形式规避处置出清。 第二,要不断探索创新工作机制。比如,可以在正式进入重整前引导企业进行预重整,通过预重整阶段多方博弈和充分谈判来真实展现企业价值,然后法院在重整程序中依法对预重整阶段的成果予以确认和保障。 第三,严格审慎适用重整计划强制批准权。重整计划的强制批准权体现了公权力对商业交易的强行介入,必须慎之又慎,绝不能滥用。对重整计划经分组表决未通过、应当通过清算来退出市场的企业,必须采取果断措施进行清算。严厉禁止滥用重整计划强制批准权维系“僵尸企业”而导致过剩产能回流。
经济观察报记者:破产审判工作的发展离不开制度保障,请您谈谈下一步最高法院在破产审判制度建设方面有何打算?
贺小荣:为确保破产审判工作更好地服务和保障“僵尸企业”清理,真正实现破产审判工作的法治化、市场化、常态化,制度建设是基础。为此,最高法院下一步将抓好四项制度建设,推动三大配套机制建设。 四项制度建设是指:第一,完善破产管理人制度。为破产管理人选任、履职、收费等提供制度依据,推进破产管理人工作再上新台阶。第二,解决关联企业破产问题。近年来,关联企业破产案件逐年增加,社会影响越来越大,审理难度也更高,但相关规则缺失,亟需加以完善。最高法院在前期调研基础上已经形成了初步意见,目前正在征求各方面意见。第三,抓紧完善破产重整制度,规范完善破产重整工作。第四,探索建立破产案件快速审理机制,推动破产案件繁简分流,提高破产案件审理效率。 推动三大配套机制建设是指:第一,推动建立破产费用保障机制,切实解决无产可破案件中的经费保障问题。目前看,解决破产费用不足问题最有效的方式是财政部门拨款援助建立破产费用保障资金。对此,最高法院将进一步与相关部门协调,推动破产费用基金落实。第二,推动建立破产税收优惠机制。最高法院将协调有关部门,研究制定针对破产企业豁免债务和财产处置所得的税收优惠制度,以激励和引导当事人主动运用破产制度。第三,推动破产重整企业信用修复制度建设。破产重整成功后,企业信用不能及时修复,已经成为影响破产企业重生的重要因素,亟需加以解决。下一步我们将与央行等相关部门协调,对重整企业的信用修复问题出台相应政策,以解决重整成功后破产企业回归市场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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