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定故意伤害犯罪须强化伤情鉴定审查 | |
发表时间:2017-08-16 阅读次数:382 | |
娄涛 在故意伤害类犯罪中,伤情鉴定作为法定证据之一,具有客观性和真实性,对定罪量刑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然而,在司法实践中,由于鉴定体制重复混乱、鉴定程序启动不规范、鉴定标准把握不一致等问题导致伤情鉴定多变易变,削弱了司法机关的公信力。笔者调研发现,当前伤情鉴定存在以下问题:
第一,鉴定书错误摘录原始病历资料。鉴定意见作为故意伤害案件定罪量刑的关键证据,其制作要求必须客观、规范。如白某申诉案,原案据以定罪的鉴定书将“015181号”X线片报告误摘录为“05181号”X线片报告,导致申诉人误认为鉴定意见未依据本人的病历资料,久访不息。
第二,鉴定书书写、论证不全面、不科学。公安部发布的《公安机关鉴定规则》第47条规定,鉴定文书要求格式规范、文字简练、图片清晰,资料齐全、卷面整洁、论证充分、表述准确。在调研中发现,部分案件据以定罪的《法医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存在以下共性问题:检验不全面,在“检查所见”部分仅有会诊意见,无鉴定人阅片记录,并且未将送检材料X线片列为检验范围;分析说明不科学,检验对象与鉴定依据不一致,但又未对两者的相关性作出任何解释说明;鉴定书未载明送检材料,无法审查“书证摘要”是否属实;CT检查未载明日期,无法分析此片与外伤的关系等。
第三,送检材料不齐全。送检材料是鉴定意见作出的重要依据,送检材料不齐全可能导致鉴定意见不全面、不科学甚至导致鉴定意见错误。如卢某申诉案中,公安机关在两次鉴定中均未送检被害人初次入院所拍的腹部CT片,两次的鉴定意见均是依据被害人出院后第二次入住其他医院(已与案发时间相隔20多天)所做的X线片,结论为:右侧第11肋骨骨折,构成轻伤。在被告人一直反映鉴定意见所依据的病历不是原始病历的情况下,公安机关出具情况说明,证明初次入院所拍的CT片也显示“右侧第11肋骨骨折”,由此导致申诉人认为办案人员故意隐瞒证据。
第四,理解、适用标准不统一。为确保人体损伤程度的鉴定标准化、规范化,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发布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虽然对各类伤情作出了明确、细致的规定,但由于司法实践中可能出现对伤情理解、适用标准不同的情况,造成鉴定意见截然不同。如陈某申诉案,原案系一起故意伤害案,诉讼期间由三个不同鉴定机构进行了三次鉴定,由于对相同的伤情符合哪种伤情标准理解、适用不一致,三个鉴定意见相差甚远。法院最终依据重伤判决,被告人陈某对此申诉不止。
调研发现,造成上述问题的原因如下:一是对伤情鉴定意见缺乏严格审查。对伤情鉴定意见仅审查结果,对鉴定文书的细节,如送检材料是否齐全,送检程序是否规范、可靠,鉴定过程和方法是否规范、科学,鉴定意见的形式要件是否合法等关乎鉴定意见是否被采信的重要方面缺乏全面、严格考量。二是不重视原始病历资料。在伤害案件中,原始病历资料是伤情鉴定的第一手资料。被害人受伤后通常先到医院救治,待伤情稳定后才进行伤情鉴定,鉴定人对损害的原始情况、治疗情况、损害后果的程度、损伤与疾病的关系等,除了通过案情了解外,主要依靠原始病例资料来掌握。在审查起诉阶段,特别是针对当事人对鉴定提出质疑的案件,审查原始病历资料是审查鉴定意见的基础,也是对当事人进行释法说理的必要性工作。但很多故意伤害类申诉案件在侦查卷宗或补充证据材料中几乎没有原始病历资料,大多仅有一份鉴定书。三是对公安机关的执法瑕疵缺乏监督。许多执法瑕疵如伤情鉴定书摘录病历错误,检验不全面,论证不充分等等,在司法实践中并未影响审判机关对鉴定书的采纳,最终法院也对此类案件作出了有罪判决。所以对公安机关的执法瑕疵往往不会认真对待。但正是由于此类执法瑕疵使伤情鉴定本身的严肃性、专业性大打折扣,造成当事人对伤情鉴定不信服。四是办案人员审查专业性鉴定文书的能力不足。鉴定意见具有一定的专业性,检察机关业务部门办案人员大多不具备法医学专业知识,在审查鉴定意见时往往力不从心,再加上司法实践中基层案多人少,对轻伤案件的伤情鉴定只审查鉴定结论几乎成为一种常态。
为此,笔者建议,首先,当前要重视对原始病历资料的审查。应当着重审查病历资料与实际伤情、伤情鉴定、案情的内在关联。要审查病历的来源,防止采纳伪造、变造的病历作为证据。同时要审查病历资料是否齐全,不同医院的不同辅助检查等资料是否都已调取,不同病历资料的内容是否存在矛盾,存在矛盾如何解释等。
其次,强化对执法瑕疵的监督,及时发现,及时补正。在审查批捕、审查起诉环节,通过自身审查或当事人反映发现鉴定意见存在瑕疵的,要及时对瑕疵问题进行核实,并要求对瑕疵证据进行补正,防止由于时间过长,证据材料失去取证时机。
再次,拓宽监督方式,增强监督效果。对于个案瑕疵,检察机关可以通过向相关单位发出纠正违法通知的方式进行监督。对于典型案例,可以采取案件讲评、召开座谈会等面对面交流的方式,指出瑕疵问题所在,分析原因,共同提高鉴定意见制作和审查水平。对于类型瑕疵,检察机关可以通过调研等形式,集中归纳瑕疵问题,通过向其上级机关发送检察建议的方式,促其检查、整顿,避免类似瑕疵问题再次发生。对于疑难、复杂案件及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提出质疑的案件,在检察机关办案环节要充分发挥法医文审职能,通过法医对伤情、案情的分析,以及对伤害与损伤一致性、损伤与治疗一致性、临床学检查和法医学检查的一致性及主观意见与客观证据一致性的审查,及时发现和纠正法医鉴定书中的瑕疵和错误,为业务部门办案提供科学、专业的法医文审意见。
最后,建立会商机制,统一理解、适用标准。伤情标准理解、适用不一致,不仅造成多次鉴定和多家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而且还会造成当事人对司法鉴定意见的严肃性、权威性和专业性产生质疑。为此,建议公检法建立会商机制,定期对司法实践中出现的特殊案例、类型案例进行调研,出台相应的适用标准,确保对伤情鉴定标准的统一理解、适用,维护司法鉴定意见的权威性。
(作者单位:河南省人民检察院) 来源:《检察日报》第三版观点篇,2017年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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