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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聚焦

劳动争议滥诉现象严重
发表时间:2017-09-04     阅读次数:445

徐根才 汪 颖

近年来,劳动争议案件滥诉现象严重,不仅浪费司法资源,也加深了劳资矛盾,不利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应引起决策者的高度重视。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经对2016年劳动争议案件进行调研发现,全年共受理劳动争议177件,其中判决结案42件,上诉27件,上诉率高达64%,远高于其他民事纠纷上诉率。主要表现在:

用人单位能诉则诉。除86件追索劳动报酬纠纷用人单位无法主动提起诉讼外,有29件劳动争议的原告为用人单位,且多数案件不同意调解,一审判决后,有10起案件又提起上诉。尤其是工伤保险待遇纠纷类案件,从认定工伤到赔偿数额的最终确定,往往要经过一审、二审行政诉讼、劳动仲裁和一审、二审民事诉讼,时间跨度长达一两年,部分用人单位明确表示,明知败诉,也要一直诉讼,以此消耗劳动者的精力,拖延履行支付义务。

劳动者过度主张,激化劳资矛盾。部分委托代理人无视劳动者自身的实际情况,只要法律法规中提及的权益,均一并提出请求。据统计,劳动争议个案的结案标的额与立案标的落差金额大于5万元的有24件,结案与立案的标的额最高达30多万元,这些案件有42%是判决结案。可见,诉讼中,一方面劳动者诉讼主张过度,另一方面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过分请求不满,当事人双方情绪对立,激化了劳资矛盾,纠纷化解困难。

“碰瓷”劳动者偶有出现。所谓劳动者“碰瓷”,是指利用小微企业管理漏洞,劳动者在企业工作期间不主动签订劳动合同,不缴纳社保,工作几个月后又以未签订劳动合同、未缴纳社保为由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双倍工资、经济补偿金等。这类劳动者的“碰瓷”行为多瞄准新成立经营的小微企业,这种不稳定的劳动关系及动辄几万元的经济补偿对成立初期的用人单位来说无疑是雪上加霜,受理的3件“碰瓷”劳动争议,争议金额在1万元至12.5万元不等。

针对上述情况,江山法院提出如下建议:

一要加大劳动法律法规宣传,规范企业依法用工,引导劳动者依法合理维权。

二要修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四)项:“劳动争议案件每件交纳10元”的规定,发挥诉讼费调节诉讼活动的功能。参照类案诉讼费收费标准,对没有争议金额或价额的,每件缴纳100元至500元;有争议标的金额或价额的,按照财产案件的标准缴纳。

三要建立劳动争议案件的审理与企业征信系统挂钩制度,对拖延支付劳动报酬或拒不赔付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企业在信用等级上进行相应降低或不予评定。

四要建立企业信息共享平台,对反复诉讼、故意诉讼等以“碰瓷”为生的劳动者纳入该信息平台,对企业与该类劳动者签订合同时起预警作用。

来源:《人民法院报》第六版,2017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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