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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学年会:林莉红和王周户教授作“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与监察立法”专题评述
发表时间:2017-09-06     阅读次数:568

2017年8月26日至27日,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2017年年会在湖北武汉洪山宾馆召开。本次会议由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主办,武汉理工大学文法学院承办。  

27日下午2时,年会进入专题评述阶段。按照安排,武汉大学法学院林莉红教授和西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王周户教授作了“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与监察立法”的专题评述。   

林莉红教授首先作了评述。林莉红教授说,本次年会有关监察体制改革的论文一共有50篇,其中有8篇发言论文,涉及面非常广泛。涉及监察机构的名称、性质,监察权的性质、与其他权力的关系,监察的对象、方式,监察机关的职责权限,对监察委的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被监察人的权利以及监察史等等。从中可以看出,大家的共识是很多的。例如,监察体制需要改革,改革应当依法推进;监察权应当是一个独立的权力;监察改革应该具有权威性和实效性等等。然而,关于监察体制改革仍然存在很多争议。在制度上,过去是行政监察,现在是国家监察,也有人认为应当叫人民监察,对于监察委员会,也有人叫监察院。在对象上,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里的工作人员、高校教师等是否属于监察的对象?权力范围上,学者对监察机关权力的设置表达也有不同,例如是不是应该把审计也纳入国家监察委员会?权力方式上,侦查权怎么设置和行使,留置调查权怎么设置,监察委员会的主动调查权问题,学者们也有不同看法。程序设计上,学者们对公开参与的制度设计、救济、责任追究的程序,以及与信访程序的关系做了不同探讨。在外部关系上,监察委和人大、检察机关、信访的关系等也有所研究。  

  

林莉红教授表示,还有两个问题值得进一步研究:第一,对三地的监察改革的试点效果需要作出客观、独立、科学的研究;第二,监察权的性质,监察权和检察机关的关系,以及有的学者提出的五权之间的关系是怎样的。总之,对于监察制度改革,学者们表现出了极大热情,积极献言建策,愿意为反腐败贡献聪明才智,希望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体现出民主化、科学化。   王周户教授接着作了评述。他表示,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议题很宏大,有的论文从整体宏观角度进行探讨,有的论文则从具体的技术角度探讨。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探讨离不开从政治和宪法角度的探讨,应该把握好法学与政治的关系,把握好行政法与宪法的关系。法律具有滞后性,在试点成熟后具有可行经验的时候可以推广。监察体制改革涉及具体法律制度的问题,以及法治思维和法治方法的问题。杨建顺教授《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十大课题》一文就更多地运用了法治思维和法治方法来指导和贯穿改革过程。  

王周户教授表示,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不是心血来潮、不是白手起家,而是深思熟虑作出的决定,是在原有的行政监察基础上进行的改革。学者们对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探讨不能自说自话,应该进行充分大量的实证调研,掌握试点改革的第一手资料。应当把握好法治思维和政治思维之间的关系。关于监察委的性质、定位、架构,检察机关行使的刑事司法权能不能给予监察委等问题,学者们还可以进一步进行研究。

转载:“法治政府研究院”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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