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评析丨北京高院公布教师劳动权益保障典型案例 | |
发表时间:2017-09-19 阅读次数:500 | |
转载:“威科先行法律信息库”公众号 北京高院公布教师劳动权益保障典型案例之一
学校玩“失踪” 教师劳动报酬难追索
【基本案情】 王女士于2012年9月入职某民办学校,担任英语教师,并在该学校的分校区授课,王女士将课表的排课都上完了,但该学校突然停用了办公场所,校方的管理人员也失踪了,导致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经查询,王女士发现其社保也已欠缴,社会保险关系已转出。因该民办学校未支付王女士2016年7月的课时工资,王女士认为该行为系学校违法解除其劳动合同,故诉至法院,要求学校支付所拖欠的工资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而学校方面始终未到庭应诉。
审理过程中,法院调查时发现,该民办学校在2016年度未进行企业年检。同一时间内,陆续有多名教师向教委投诉,反映该学校欠付工资,也无法找到校方管理人员。
本案中,关于王女士的入职时间、工资标准、工资构成及工资发放情况均属于学校掌握管理的证据,但学校经依法传唤未出庭应诉及举证,故法院视为其放弃相关诉讼权利,而王女士提交了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工资发放明细及课程表,所以法院采信了王女士所主张的入职时间、工资标准、工资构成及工资发放情况。考虑到学校已经将社会保险关系转出,其行为应视为其与王女士解除劳动合同,并且综合考虑从教委核实的相关情况,法院经审理后,支持了王女士的诉讼请求。 【法官提示】 民办学校的开办者随意退出办学的行为,会导致教师劳动报酬追索难度增大,并且容易引发群体性纠纷。由于民办教育机构由社会资本投资运营,且自负盈亏,故其财政状况不如公办学校稳定。司法实践中,我们发现民办教育机构拖欠教师工资报酬的并不少见,并且有的教育机构突然就撤离原先的办学场地,教师因找不到其负责人,也无从追偿其劳动报酬,起诉至法院也只能采用公告的方式进行送达,费时费力,即便申请执行,也可能面临财产已转移的窘境。 02 北京高院公布教师劳动权益保障典型案例之一
考勤管理不正规 加班事实难证明
【基本案情】 翟女士入职某教育集团,担任教师,约定每月工资5000元。由于课程安排紧凑,每天下课后还要为第二天备课,因此翟女士几乎每天都要加班,且每周要工作6天。学校却一直没有支付过加班费,翟女士与学校协商无果,故诉至法院。该教育集团辩称学校每天早晨8时上班,下午16时学生放学后教师就可以下班,不存在加班的情形。在劳动争议中,如果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支付加班费的,需要对加班事实的承担举证责任。但是在本案中,翟女士称学校并没有严格的考勤要求和制度,也无法提交能够证明自己加班的有力证据,因此法院未支持翟女士加班费的诉讼请求。
【法官提示】 教师的工作存在特殊性,除了为学生上课,还包括课前的备课,和课下的学生辅导、作业批改等工作。许多学校,尤其是民办教育机构对教师的考核存在不统一、不规范的现象,有的仅要求教师在上课时出勤即可,有的则要求教师课余时间也要坐班备课;有的允许教师寒暑假休息,有的却要求教师寒暑假也要开班教学,但多数教育机构并未将其相关的考勤制度制定成册,仅仅是口头告知。实践中,有些教育机构虽然安排了教师加班,但因为缺乏相应的加班记录或考勤记录,教师在诉讼中无法提供记载加班事实的相关书证,在主张加班费时面临举证困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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