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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聚焦

律师职业开辟新图景
发表时间:2017-10-19     阅读次数:290

廖永安 王 聪

通过在部分省市开展试点的方式推动律师调解的实践,表明了国家对律师调解制度的高度重视和认可。

当前,我国正深入推进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有效化解各类纠纷,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多元司法需求,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律师调解无疑可以成为我国多元化纠纷解决供给侧改革中新的增长点。与司法调解、人民调解、行政调解相比,律师调解的专业性、高效率、灵活性、非官方性都使得其具有得天独厚的优势,能够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中发挥更为重要的作用。

在实践层面,一些律师已经发现了调解服务市场的潜力。全国各地陆续成立了一些律师调解组织,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法院特邀调解等方式进行运作。针对律师调解在实践层面积累的成功经验,在制度规范层面,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扩大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改革试点总体方案》中已提出,要推动建立律师调解员制度,并鼓励试点法院支持律师协会、律师事务所等组建律师调解员队伍,拓展社会纠纷化解途径。2015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意见》,更是明确规定要建立律师调解制度,这使我国律师调解制度有了更高层次的政策依据和更广阔的发展空间。此次最高人民法院和司法部联合出台《关于开展律师调解试点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试点意见》),首次通过在部分省市开展试点的方式推动律师调解的实践,表明了国家对律师调解制度的高度重视和认可,为我国律师调解制度的进一步完善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持和保障,为未来律师调解制度的立法积累了先行先试的探索经验。《试点意见》的主要亮点在于:明确了律师参与调解的基本模式,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实现纠纷解决社会化;加强律师调解工作资质管理,建立律师事务所和律师调解员名册,加强对律师调解员职业道德、执业纪律、调解技能等方面的培训;完善律师调解成果的制度保障,包括明确律师调解的基本运作程序、将律师主持达成的调解协议与督促程序、司法确认程序对接以及未达成调解协议时无争议事实记载机制与诉讼程序中免证事实衔接,通过这些措施可以有效提升律师调解的规范性、实效性和权威性;确立律师调解的利益冲突禁止规则,除传统的利害关系回避规则外,尤为重要的是,明确了主持或参与过争议事项调解的律师,不得再通过担任诉讼代理人等方式参与该争议事项及相关纠纷的后续解决程序。

此外,值得关注的是,《试点意见》还提出,律师事务所设立的调解工作室受理当事人直接申请调解纠纷的,可以按照有偿和低价的原则向双方当事人收取调解费。这为未来律师调解市场化运作奠定了基础,为律师调解注入了持续动力。

《试点意见》的出台,为中国律师勾勒了新的职业方向和规划图景,为富有创造力的律师提供了新的发展机遇。当然,由于受到传统律师执业习惯的影响,我国很多律师目前的定势思维仍停留在诉讼层面,把赢得诉讼当成唯一的职业成就。因此,要真正发挥律师调解的作用,激励律师调解的积极性,除了物质和荣誉层面的奖励以及法律制度层面的保障,还需要加强宣传和积极引导,促使律师转变传统思维理念,重新定位其在纠纷解决中的角色。

(作者单位:湘潭大学法学院)

来源:《人民法院报》第二版新闻评论篇,2017年10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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